国内外关于法治观问题的研究综述

2017-12-11 00:04李墨赵铮
行政与法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学马克思主义法治

李墨+赵铮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是法治问题研究的一个新的理论增长点,对于更好地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握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助推党的法治理论创新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国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研究域来探讨法治观及其思想理论来源的论著尚不多见,难以形成覆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系统研究。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国内外有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释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以此为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治理论的时代化、中国化和大众化提供助力。

关 键 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1-0022-06

收稿日期:2017-05-23

作者简介:李墨(1986—)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博士后在站人员,天津市美术学院思政课部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赵铮(1987—),男,天津人,博士,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理论。

一、国外关于法治观的学术研究综述

国外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观的研究比较罕见。笔者选取了一些较有借鉴价值的著作进行研究,并就其部分观点和理论综述如下:

(一)将法治研究融入经济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等视域范畴

西方法学对于社会、经济、政治乃至生活中的制度建设和程序性设计非常重视,法治观并不是单一被提及而是融入于社会道德、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之中,通过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政治法律制度反映出来。相关经典论著包括: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洛克的《政府论》、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等等。这些著作注重法治理论同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其融合的渊源则在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观特有的思想文化渊源和经济环境,包括古代自然法思想、神学思想、近代社会契约论等理论及其反思。如二战后对西方法学产生深刻影响的美国法学家约翰·罗尔斯继承了自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的社会契约理论,其在代表作《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为代替长期占据主流的功利主义法律观发挥了很大作用。

现代西方学者更多关注地是法律在政治、经济制度设计上的不同解读,以此对资本主义世界中各种制度性矛盾进行反思。有的学者从宪政的视角来研究法治。如乔治·P·弗莱切在其著作《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一书中以美国宪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美国宪政史、宪法修正案、宪法价值观等问题进行梳理,深入探讨了法律背后所体现的人的生命、尊严、平等、自由、权利等一系列法价值观问题。他认为,美国实际上存在着两部宪法,而这第二部宪法是以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为序言,以1865年后美国内战重建时期各条宪法修正案为核心内容,包含了民族国家、平等及大众民主在内的“隐藏的宪法”,与我们现在所看到的1787年制定的宣扬社会契约论、政治自由以及共和精英主义价值观的美国宪法大不相同。[1]还有的学者以西方经济学为视角,从市场机制下的法治理论出发,运用经济学理论与方法来研究法治相关问题。如安东尼·奥格斯在其著作《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中对经济学规制和社会性规制这两大模块各自的规制工具作了详细阐述,分类解释了各种法律规制形式,并评估了它们达成公共目标的能力和过程。[2]

(二)以法律文化观为视角,将不同国家的法观念作为比较对象展开研究

国外以法律文化观为视角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進行比较研究。如马克·范·胡克、马克·沃林顿的《法律文化、法律范式与法律学说——迈向一种新的比较法研究模式》、考夫曼的《法律哲学》、尼尔·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等论著都系统探讨了不同国家的哲学、意识形态在法律解释、推理、论证以及司法机关运转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帕克里克·格伦在《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一文中从不同国家法律的历史、法律文化的理解方式、文化概念对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法律不可能抛弃文化的观念,在法律中,传统的地位根深蒂固,人们在法律思维中的分析工具包括了知识、信仰、艺术、技术、传统甚至意识形态。[3]马莱克·齐克-萨多夫斯基在《法律认识论与法律文化的转变》一文中引入了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哲学思考,他将笛卡尔主义认识论模式与法律实证主义相结合,认为法院得出的裁决是完全基于制度的权威。另一类是将不同国家的法观念划分为东西两派进行比较研究。如大木雅夫在《东西方法观念比较》一书中通过对各国法观念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批判了所谓日本法学者与西方法学者所达成的共识。①他认为,不只是儒教构成了中国人思想意识形态的主要要素,包括道家和法家思想在内的众多古代思想都是构成现实中国人思维和行为方式的重要来源。如果抛开孔子、老庄、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就不可能懂得现在的中国。在西洋法学者们的眼里,之所以只有儒教被放大,恐怕正是由于儒教具有治世之教的性质,而且其德治主义被视为具备了可以与西方的法治主义相抗衡的意识形态的实质。[4]马克·范·胡克等学者在《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一书中也对东西方的法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5]

(三)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视角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西方法学理论界始终占有一席之地。近代以来,众多流派的学者从自然主义、结构主义、社会理论、女权主义等视角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了新的解读。有学者提出,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反对“资本主义建立在私人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不管怎样它是自然形成的,而社会主义与人的本性格格不入”的观念,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法律在掩饰社会不平等、消弱阶级划分意识和加强“商品拜物教”方面发挥了意识形态的作用,因此它体现和歪曲了常常推定为“人类本性”的东西。[6]总体而言,学者们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的研究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结构主义倾向,即将法视为社会结构,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获得财产关系的规范。代表论著有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P·贝尔尼的《经验主义和法与犯罪的马克思主义的批评》等。另一种是工具主义倾向,即注重法在阶级统治中的维护作用。代表论著有米利班德的《资本主义社会与国家》、加布里·科尔克的《美国社会中的财富与权利》、丹霍夫的《上流社会》等。[7]endprint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散见于法律社会学、后现代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等流派的论著中,如柴纳·米耶维的《平等权之间:马克思主义的国际法理论》、苏珊·马克斯的《左翼的国际法:反思马克思主义者的遗产》、苏珊·伊斯顿的《马克思与法律》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些学者在研究中的视角和方法各异,因而他们对许多马克思主义的实质问题所持的看法也不同。[8]

纵观国外有关法治和法治观的研究论著,多数是基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观特有的思想文化渊源和经济环境,着眼于个人本位,主张个人自我权利和价值的实现。尽管其关于“法”与“法治”的学说无法从唯物史观的视角出发彻底摆脱超阶级性、超政治性的理论桎梏,但却可以成为影响和促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形成的思想素材,对于正确认识和理解法治在保障人民利益、维护国家稳定、实现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历史地位和作用以及牢固树立唯物史观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国内关于法治观的学术研究综述

(一)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科学性在于其不是从唯心史观角度出发来理解和阐述社会法律现象,单纯把法律现象看成超阶级、超时空的抽象的东西,也没有忽视社会经济条件这个对人类社会法律现象产生最终影响的决定性因素,而是从唯物史观和辩证法的科学视角对法的本质作了科学的阐述,在指明了无产阶级法律观的同时,也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的理论遵循。

国内学界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研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思路:一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学思想的产生、形成、发展、完善的进程进行系统梳理,就其中蕴涵的法学思想和法治观展开论述。如侯廷智、邰丽华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理论及其现实意义》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产权思想、经济法学思想以及环境法思想,并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创立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原理两个维度出发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自然历史基础、法的精神、法的发展等理论进行了概括汇总。类似的文献还有公丕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李光灿、吕世伦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付子堂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王建国的《列宁的司法权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的影响》等。这些论著较为系统地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从不同视角充实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理论资源。二是结合法治建设的实践,就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思想在部门法领域的微观应用进行阐述。如李可的《马克思恩格斯环境法哲学初探》、黄立君的《论马克思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吴易风的《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武建奇的《马克思的产权思想》、黄和新的《马克思所有权思想研究》等。这些论著虽出于不同的学术领域,但都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理论的原则和框架,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的某一具体观点作为研究切入点,从不同角度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具体内涵。这类研究强调马克思主义视域内各学科之间的互相渗透,为指导和解决某些具体法治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三是以法理学或法哲学为研究视角,从宏观层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展开研究。如吕世伦、文正邦的《法哲学论》,文正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中国化研究论纲》,公丕祥的《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陆俊杰的《传统东方社会的法律文化与社会治理——基于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的法哲学考察》,李真的《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的承继与超越——以法本质观为视角》,李龙的《以人为本与法理学的创新》,张小莉、沈慧的《马克思法哲学方法论思想——以人的历史作用为视角的分析》等。这些论著普遍关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的法哲学和法理学,并就其中的某一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其中,以吕世伦的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哲学的系列著作最具代表性。其基于法哲学和法理学视角对马克思主义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学方法论等进行了系统探讨,是国内较早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法治观的学术论著。

(二)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及其相关理论的研究

权威读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法治中国》一书,以习近平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为内容主线,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基本方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体制改革等几方面反映了当前法治建设的最新理论成果;林汐的《依法治国新征程学习读本》以十一个章节的篇幅从诸多方面论述了依法治国,其中与法治观联系紧密的有第七章第二节“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和第三节“让法治成为社会信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第十二问系统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实际、反映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中共中央宣传部编写的《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第五部分着重介绍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理论,将“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纳入到“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范畴,这表明了新时期法治建设在政治制度层面的重要地位。

学术著作:法治理论层面,相关论著有张恒山的《法治与党的执政方式研究》,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叶传星的《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治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论检讨》,徐建波的《法学家眼中的中国法治》,谭智华的《法治与社会和谐》,刘海年、李步云、李林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沈德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等。这些论著就法治与法制、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等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法治的若干原则和理论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层面,相关论著有汪青松、罗本琦、王兆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和谐社会建设》,赵存生的《“共產党宣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唐家柱的《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等。这些论著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角度对法治建设进行了重点解读。此外,张文显、公丕祥、李林、卓泽渊、马怀德、付子堂、韩大元、王振民、贾宇、李步云、吕世伦等国内相关领域法学专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充分关注并进行了大量富有创新的研究。endprint

学术论文:一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国内学界普遍注重社会主义法治及其相关理论的研究,笔者在知网上查阅相关论文,保守统计也超过百篇。二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研究。如王慧扬的《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观》、莫纪宏的《“三个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观》、赵圣熠的《浅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内涵及其哲学底蕴》等。这些论文对法治观的诠释多于探索,有的较多地关注现实层面,有的沿着当时的法治政策或热点理论进行诠释。三是关于社会主义司法观的研究。如朱前星的《试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话语权理论》、朱立恒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崔永东的《司法价值论与司法平衡论》、公丕祥的《当代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等。这些论文从司法价值、司法改革、司法话语权等诸多方面进行研究,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在司法层面的内容。其中,公丕祥提出的独立自主、贴近实际的司法改革观对法治观的构建极具启示意义。他从自主型改革同依附改革的关系、自主型司法改革的国情基础、自主型改革的基本要求三个维度展开论述,提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走自主型改革道路,认为司法改革所要体现出的特征是“中国中心主义”,即对中国经验、中国道路、中国模式、中国国情的坚持。[9]

综上所述,国内关于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这些研究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一是以中国特色为研究域系统探讨社会主义法治观及其思想理论来源的论著尚不多见。二是大量论著局限于在现实层面对法治建设展开探讨,在价值观念层面缺乏对现实法治建设的统摄和引领,尚未形成法治在思想理论来源方面的系统性学术成果。三是大多论著只局限于从某个学科专业的视角进行论述,以本学科的方法论和基础理论作为研究工具,其研究视域较为狭窄,难以形成覆盖法治观思想理论来源的系统研究。

三、一个新的理论增长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治观

理论的最终价值在于解释历史、发现真理、指导现实、引领未来。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到现在,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原创理论相比较,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已形成了一定的差异。我们有必要在尊重原创理论的基础上,“摸着石头过河”,在总结提取国内外有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释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及其思想理论来源,进而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法治理论的时代化、中国化和大众化。

(一)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党和人民经过长期艰苦探索,总结发展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逐步形成的一套思想和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对于科学阐释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其内涵在于:一是“总目标”层面,即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变“有法可依”为“法律完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是“总布局”层面,即做到治国、执政、行政的依法推进与共同推进,做到国家、政府、社会的依法建设与一体建设。三是“方向”层面,即努力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的科学、严格、公正,推动全民全社会共同参与,最终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两个现代化目标。四是“保障”层面,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稳定。五是“道路”层面,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创新法治理论、开展法治建设。[10]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归纳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因此可以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进行考察。

(二)丰富和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来源

一是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的原创理论,整理提炼其中的核心观点,进一步丰富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法治观的理论成果。同时,立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与实际,合理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思想理论之中。二是厘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原创理论中被误解、曲解和遮蔽的观点,揭示其思想精髓在当下的强大指导力和解释力,以时代发展与实践要求的现实环境为根据,坚持从“法治中国”的理论现实出发,进一步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思想理论来源。三是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将之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思想理论之中,使之有机结合、共同作用。四是就法治实现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为破解操作层面的难题提供一些可行思路。

(三)把握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助推党的法治理论创新

可以说,党和国家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主张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在思想理论层面对党的法治理论的凝结与梳理,体现着中国特色法治事业的规律性特点,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各个阶段及其时代特点。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党和国家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都体现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从毛泽东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六字”法制工作方针的提出,从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写进国家战略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依法执政”的科学论证,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都对法治问题高度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开创性地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当中,反复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提出了“有机统一”“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等重要法治思想。这极大地拓展了“法治中国”的理论空间与实践维度,开创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美)乔治.P.弗莱切.隐藏的宪法:林肯如何重新铸定美国民主[M].陈绪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英)安东尼·奥格斯.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M].骆梅英译.苏苗罕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加)帕克里克·格伦.法律文化与法律传统[A].马克·范·胡克.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M].魏磊杰,朱志昊译.法律出版社,2012.

[4](日)大木雅夫.东西方法观念比较[M].华夏,战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比)马克·范·胡克.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M].魏磊杰,朱志昊译.法律出版社,2012.

[6](澳)迈克尔·黑德.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一个批判性的再评价[M].刘蔚铭译.法律出版社,2012.

[7]宋玉波.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流派述评[J].现代法学,1994,(01):55-58.

[8]李其瑞,邱昭繼.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流、方法与价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9]公丕祥.当代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J].法律科学,2010,(03).

[10]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刘亚峰)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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