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辨别共享经济的“真假”

2017-12-11 13:59辛洪涛齐伟伟何玉莹
时代金融 2017年32期
关键词:三招共享经济诚信

辛洪涛+齐伟伟+何玉莹

【摘要】共享经济盛行之下,不免有人假借“共享”之名行“圈钱”之实。本文从揭示共享经济本质出发,用“三招”揭露“假”共享经济真面目,对人们避免遭受“假”共享经济不法侵害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共享经济 诚信 资源

随着国外网约车、网约房等平台型企业入驻我国,国内共享单车、共享床铺、共享健身仓等一系列“共享”不断涌现,共享经济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其中,有对共享经济前景看好的溢美之词,也不乏对共享经济的质疑之声。有很多人认为,“真”共享经济应该以共享方式减少资源闲置,增加便捷、低成本消费,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还有一些人担心,某些平台型公司以“共享”为噱头,吸引社会资源,利用他人的资源实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假”共享经济,很可能侵害资源所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无助于资源有效利用,而且很容易导致新一轮资源浪费。

本质上,共享经济是“共在诚信、享在资源”的经济。从词汇的本义看,“真心实意”为“诚”,“诚实不欺”为“信”,“祭献、上供”为“享”。“共在诚信”是指资源所有者、消费者以及平台型企业等共享经济的主体,都以诚信作为共同的道德准则,都以争取他人信任作为共同的行为规范。“享在资源”就是人们用一颗像对待神明、祖先一样的虔诚礼敬之心,将其资源托付给一个值得信任的平台型企业,由该企业进行资源配置,以实现收益最大化或者消费效用最大化目标的过程。诚信是共享经济生存的基础,资源是共享经济发展的抓手,平台型企业是共享经济“多赢”的关键。平台型企业能否保证资源持有者和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不在于其“共享”旗号举多高、口号喊多响,而在于其主观上是否以资源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重,是否会辜负他们的信任,客观上是否具有资源整合、优化配置和运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这些主、客观条件达不到,那么资源所有者或者消费者将很容易被沦为平台型企业的“猎物”,其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假”共享经济的非法侵害。要想避免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只需要三招即可辨别平台型企业共享经济的“真假”。

第一招,看平台型企业是否以“共享”之名行“圈钱”之实。就平台型企业对共享经济的推行情况来看,当前共享经济主流模式主要分为轻资产型和重资产型两类。有些网约车就采取了轻资产型模式。在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通常不购置汽车,而是依靠移动互联、全球定位和移动支付等技术,借助非常具有诱惑力的营销宣传和补贴策略,把私家车和消费者吸引到自己搭建的平台上来,借助该平台对私家车资源和消费者资源进行供求对接,并从代收、预收的私家车主收入和消费者充值预付款中提取管理费作为平台的重要收入来源。这类平台型企业进行“圈钱”的常用手段主要包括:推迟拨付或少拨付私家车主的收入,一再提高对私家车主管理费收费比率,为了诱使消费者充值或乘车,承诺充值返现或者给消费者乘车抵用券,但消费者乘车后,平台不返现,拖延或拒绝退还剩余充值款,实际结账时不扣抵用券。有些共享单车采用了重资产型模式。在该模式下,共享单车经营者以追踪定位、扫码支付为主要技术支撑,凭借“科技”、“共享”、“低碳出行”等概念吸引社会资金和消费者,一方面用资金购置单车并投放市场,另一方面向消费者收取单车押金或租金,形成共享单车供求对接和支付结算的平台。这类平台“圈钱”通常有两个方向。一是平台型企业对资源所有者或投资者片面夸大共享项目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吸引和获得社会融资,圈资金闲置者的钱。二是为了让消费者使用共享单车,有的平台型企业承诺充值返现、清退押金和充值余额,消费者使用单车以后却不兑现承诺,圈消费者的钱。

第二招,看平台型企业是否以消費“体验”为中心。随着现代网络信息科技的日新月异,线上购物深入人心,购物感受和消费评价等消费体验信息已经成为消费需求和消费趋向的代表和中心。如果企业脱离该中心,不重视消费者体验过程,没有消费者体验信息,或者消费者体验负面信息过多,其结果必然是被市场淘汰。这种规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因此,作为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消费“共享”,不应该被热炒的“共享”概念扰乱心智,而是要擦亮眼睛,认真审视平台型企业是否始终以消费者体验为中心,是否真正把“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图生存、某发展的根本。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消费者的权益是难以保障的。比如,有的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损毁、失修、无人维护等问题,都在揭示平台型企业正在脱离“消费者体验”这一中心。

第三招,看平台型企业是否“优化”资源配置。平台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是否具有满足以体验为中心的消费需求所必须的资源优化配置能力。该能力决定了平台型企业资源来源的可持续性和消费者客户群体的稳定性。资源所有者把资源使用权交给平台型企业的初衷是获得资源收益,目标是收益最大化,而消费者通过平台型企业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初衷是满足消费需求,目标是效用最大化。在共享经济中,平台型企业必须能够整合各方资源,以消费者体验为中心,要么在资源既定的情况下,把有限的资源用于生产和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最大程度地增加资源的附加值,要么在产品和服务附加值既定的情况下,尽可能节约资源,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和充分利用。如果平台型企业缺乏这种资源优化配置的能力,正如有的共享单车平台那样,不考虑市场容量,一味地融资并进行“烧钱式”投放单车,最终导致共享单车投放过多、乱停、乱放、失修等失管失控的乱象。这不仅影响了消费者体验,而且浪费了资源。实际上,这是与共享经济本质含义相违背的。

参考文献

[1]郑志来.共享经济的成因、内涵与商业模式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5(3).

[2]郑雪静.共享经济的内涵及在中国的发展[J],现代商业,2017(12).

[3]刁卫东,赵洪进.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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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薛澜.以共享经济模式驱动产业创新和经济转型[J],当代电力文化,2016(5).

基金项目:“本论文受青岛黄海学院博士科研项目基金资助”。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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