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防疫“两办法”的立法评估

2017-12-13 09:01:28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7年23期

文│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防疫“两办法”的立法评估

文│曹玲芝(河北省衡水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立法评估工作开展以来,笔者对“两办法”实际操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发现问题及建议分述如下: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人员问题。《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官方兽医人数太少,检疫工作量大,绝大多数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工作人员独立完成,再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与出证工作分离,检疫出证存在一定风险,不能很好地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

2.经费问题。2014年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取消小微企业检疫收费前,各县市区检疫收费收入全部上交本级财政,其中部分财政返还,财政返还部分全部用于差额人员工资差补和自收自支人员工资支出以及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费支出。免征小微企业收费后,部分县检疫人员工资得不到落实,工作积极性降低,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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