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玉
前一阵子看澳洲的报纸,看到新南威尔士州的一个前财长,可能当官时得罪了人,离职后在餐厅遭到三个年轻人攻击。三人把他堵在卫生间里,其中一人按着他的脑袋向墙上猛撞。有意思的是,他是这样描述打他的人:“这时一个Gentleman(先生) 冲了进来,开始打我的头……”在描述案情时,他一直用极其正式的“先生”一词,来称呼对他施暴者。我们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应当咬牙切齿地说:有一个“家伙”,或有一个“暴徒”。
我于是注意到一个法律文化的细小差别。
在许多国家,对刑事被告人,无论他犯了什么样的罪,法庭成员对他仍然以“先生”相称。而我们是绝不会称这些坏蛋为先生的。我从参加工作第一天起,就发现我们起诉书、判决,或者报道,都喜欢用“窜”这一个词。犯罪分子一定是“窜”到犯罪地点的。一个人一旦成为社会的敌人,我们对其一定要用贬义。
在这样的习惯之下,很多现象会让我们不解。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号称“红色男爵”的德军王牌飞行员,击落过八十多架英军飞机,用我们的话来说:双手沾满了英国人民的鲜血。但是,当他被英军击落时,英军却为他举办了隆重的葬礼,还放排枪向这位“英勇的战士”致敬。
我們如果有人这样做,可能会被追问:立场哪里去了?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唾骂。但是,当我们看到这几个故事时,我们是不是对那位称打人者为“先生”的前财长,对厚葬敌方飞行员的英军,隐约有一些称许呢?有什么东西,让我们产生这一隐隐的称许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