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7-12-19 08:35朱启鹤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朱启鹤

摘要: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法律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是非常重要的,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受到保护。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结合未成年人特征,进一步细化相关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的制度规定,做到合法法且有据可依,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阐明新刑事诉讼法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据此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表现,同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思考,此次的研究以掌握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情况为目的,从而提升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性。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

前言: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人群中的弱势群体,长期以来,各类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层出不穷,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让公安机关为之头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便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而诞生的一套规定。显然,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论在身心年龄上,还是压力承受能力、生活经历方面均有所欠缺,所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将未成年人保护放在首位。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的出现,无疑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一、新刑事诉讼法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显然需要相关的指导原则作为重要依据。从新刑事诉讼法当中的第266条规定可知,未来一段时期,我国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拥有一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定,中心思想以教育引导和挽救为主。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处理的过程当中,应充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内容,对未成年人加以教育管理[1]。那么具体来说,存在下述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未成年人刑事罪犯,需要以教育、感化与挽救为目的,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有关刑事惩罚对策的运用,让少年犯从内心深处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做到人性化管理。第二,确保相关案件处理人员的专业、规范化操作,尤其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格、心理特征,需要委派熟悉人员加以处理,这样便于刑事诉讼案件的顺利展开,保证一定的科学、合理性。第三,以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权益保护为主。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需要一视同仁,让其享有成年人的相关一切法律权利,从而公平加以对待,给予少年犯基本的尊重和保护。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表现

(一)赋予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权利

在整个社会群体中,未成年人享有优先保护权,当未成年人的自身权益遭受到侵害的时候,寻求法律权利方面的帮助和保护是最科学、公正的方法与途径。此种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的公益性事业,长期以来,一直在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2]。那么在旧刑事诉讼法当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相关法律援助提供具有很大的限制性,大多情况下以未成年被告人处于审判过程中的法律权利支持保护的情况下才享有这份权利,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能够提供相应的法律权利保护的司法机关仅以人民法院为主,局限性明显。显然,新刑事诉讼法便是基于完善上述漏洞而修订颁发的,从新《刑事诉讼法》的第267条法律条文中可知,处理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提供法律权利保护的对象不再仅为未成年人,也包括了被告人[3]。当然,关于可以提供相关法律权利保护的司法机关也不限于人民法院,增加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那么以上不同的司法机关的工作责任便是为未成年人罪犯以及被告人提供基本的法律权利保障,受到客观的因素制约影响,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地改进与完善,可以切实发挥出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作用,凸显出新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与优势。

(二)进一步健全案件处理中的运用原则

进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处理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案件处理运用原则,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少年犯的未来和前途,所以谨慎、科学的处理原则非常必要。以法学的角度而言,应该保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客观公正性,显然,此种特殊的案件性质和是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同的,所以处置方式也不可一样,需要分别对待。对于特殊需要采取拘捕或者惩罚措施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情况,也应该和成年人的案件区别进行处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格、心理特点,要求在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应更注重感化与教育,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嫌疑犯、被告人的基本法律权益,减少未成年罪犯的心理阴影,从而帮助其尽早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当中,在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发挥出自己的一分力量[4]。

(三)针对逮捕对策谨慎利用

由于未成年人无论身心、性格特征,还是社会的经历,均和成年人具有明显的差异,那么处理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在不必要的情况之下,应尽可能少利用拥有强制性特点的逮捕或者羁押管制对策,这样可以做到对未成年嫌疑犯的身心保护,否则,必然给未成年嫌疑犯的身心带来很大的伤害,这种不良的负面影响作用很大,将会对其以后的漫长人生均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由此可见,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科学处理十分关键[5]。一旦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中采用了羁押等惩罚性质的措施之后,可能会对处于相对较封闭、固定空间的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甚至产生心理的扭曲。所以进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置过程中,需要紧密参考案件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谨慎运用逮捕等刑事措施,仍然以教育、挽救及感化为主,必要的情况下,应充分听取律师的相关建议。

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思索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出现之后,在其内容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完善,尽可能不采用懲罚化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情况之下的不起诉机制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未成年嫌疑犯的合法权益。然而因为上述规定的相应适用条件太过严格,造成该制度的应用受到极大的限制。面对司法机关判处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捕的刑事案件的时候,应保证司法处理流程的尽可能简便,通常情况之下,针对此类型的刑事案件,会以和解的处置方式作为首选,显而易见,这种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凸显出新刑事诉讼法的科学性、人性化的特征。尤其对于未成年嫌疑犯的犯罪记录的封存机制的形成,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谓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进步之处。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本次论文的阐述分析不难获悉,新刑事诉讼法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推进我国法律制度和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健全。通过本文所分析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几点表现:赋予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权利、进一步健全案件处理中的运用原则、针对逮捕对策谨慎利用,并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加以思索,希望该次的研究内容与最终结果,可以得到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关注与重视,从中得到一定的帮助,推动我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持续进步。

参考文献:

[1]苗慧.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科技经济导刊,2016,20(2):118-119.

[2]王桢.探究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19(6):35-36.

[3]王烨清.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25(4):220.

[4]曹政文.论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26(5):237+220.

[5]邱日新.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21(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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