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7-12-19 08:58汤青慧张琨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关键词:公共资源评标投标

汤青慧+张琨

摘要:从当前招标投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着手,提出实施“体内、体外、社会”有机协作的立体监管模式,建立“内部防控、行政监察、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系统,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数量规模日益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与此相关的腐败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迫切需要通过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全过程监管力度,确保“交易行为合法、交易过程合规、交易结果合理”。下面从当前招标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着手,对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有几点思考,力求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医治“痼疾”。

一、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招先定、未招先建问题。

招标人往往在招标前确定了意向单位,由意向单位“运作”整个交易过程。部分招标人特别是开发商和机关事业单位因赶工期、要形象等原因,要求意向单位在未办理交易手续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

(二)串通投标问题。

串通投标是目前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最大问题。一方面部分投标人为承揽工程,或与其他投标人进行暗地交易串通投标,或在场外以非法手段劝阻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另一方面部分投标人通过挂靠数家企业参加投标,相互串通报价进行围标,从而操纵中标价格。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问题。

部分投标人通过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企业发展状况、经营业绩、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等骗取中标现象严重,特别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外埠工程业绩、供货合同、获奖荣誉等是重灾区。

(四)评标专家未能尽责尽力问题。

一方面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办法不熟悉、不了解,看不出投標文件的关键问题所在;另一方面部分评标专家的评标目的仅为获得酬金,忘记了职责所在。

(五)监督人员履行职责问题。

行政监督人员监管经验不足,否则容易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同时,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深入,监督人员配置更少,难以对所有项目进行全过程有效监督。

二、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巨额经济利益驱动,金钱交易严重。

各交易主体铤而走险,不惜触犯法律法规,归根结底都是巨额的经济利益驱动,通过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个人或某一特定的集体捞取好处。部分投标人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有关人员,伪造证件等扰乱市场秩序,规避监管。

(二)法律法规仍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

招标投标法“定性多”、“定量少”的问题极容易被钻了“空子”。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或处罚数额相对标的额较小,违法成本较低。同时,交易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有些人根本不学法、不守法,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

(三)监督体系尚未建立,监控手段落后。

没有形成多方共同监管的合力,监控、侦查手段严重落后,对在场外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没有建立起规范统一的信用信息体系。行政监管力量不足,现有的监督人员难以承担繁重的监督任务。

三、关于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体系建设的建议

从实践经验来看,无法仅仅依靠某一个部门或某一项制度来解决存在的“痼疾”,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协调配合和共同参与,实施“体内、体外、社会”有机协作的立体监管模式,建立“内部防控、行政监察、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系统。

(一)以“内部防控”为核心,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管。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首要是监管部门自身的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要围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权力运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梳理职权目录,厘清权力边界,施行“业务审批分级负责制、重大决策集体负责制、行政监督独立负责制”等管理制度,逐步理顺行政监督运行机制。要坚持顶层设计和“问题导向”,深挖“痼疾”成因之所在,修改和完善各方交易主体行为规范和管理考核办法,加快构建以“交易行为”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体系。加快开发以网上全程决策、审批、督查为核心的监督平台,以“远程投标”和“异地评标”为目标的交易平台。

(二)以“行政监察”为基础,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开评标现场巡查、视频监控等多种形式,对行政监督人员的依法履职实施全程监督,严防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加强对各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罚,对查处的未招先建、围标串标等问题,及时通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人员责任。同时,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在交易前和交易后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合同履约实施现场的执法检查,实施“两场联动”,实现交易市场和履约现场的信息共享,行政奖惩相互确认,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企业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直至通报上级资质管理部门暂停资质年检或延续审核,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降低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资信分数,直至取消投标资格。

(三)以“社会监督”为手段,扩大违法行为发现渠道。

引入社会监督手段,加快构建“场内”和“场外”社会监督体系,形成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各方主体监管的合力。建立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在重大项目交易过程中实行现场监督,严防监督人员、各方交易主体和专家评委、招标代理机构、发生违规操作行为。全面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全公开,中标候选人在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涉及到的所有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荣誉全部进行网上公示。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技术,实施对除专家抽取、评标过程等涉及保密外的整个交易过程的网上视频直播。同时,畅通投诉举报通道,通过设立投诉窗口、网络邮箱、24小时应答电话等全方位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宣传力度,通过举办市民进大厅活动、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典型案例展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氛围。

(四)强化“三者”有机统一,加快构建立体监督体系。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将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及行业管理部门联合起来,有效地将“体内”和“体外”形成了合力。同时,通过引入“社会”监督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形成了有效地补充和支持,解决了监督力量不足的难题。从总体上看,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防范各类问题的发生,必须坚持将内部防控、行政监察、社会监督三者形成有机的整体,在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发挥“各方”在场内和场外的监管优势,最终将各交易主体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参考文献:

[1]江小晶.关于建设工程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J].科技与企业,2013(6):30-30.

[2]张仕廉,沈雪彤.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改革的思考[J].项目管理技术,2016,14(4):42-47.

[3]徐菲,徐光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几点思考[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7,23(4):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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