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检视与展望

2017-12-19 09:15朱启鹤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朱启鹤

摘要:云计算,大数据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象征,由此造成的网络数据犯罪行为与日俱增,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安全与稳定。传统的刑法内容显然对于目前的新型网络犯罪无法起到作用。如何加强数据法益刑法的保护变得至关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数据安全和法益保护背景下刑法面临的形势,并且据此提出了网络数据法益有效保护对策,此次的研究主要以探究大数据法益刑法保护对策为主要目的,以便推进我国刑法法律的持续改革进程。

关键词:大数据安全;法益刑法保护;网络数据

前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信息时代已经降临,大数据信息资源的利用具有广泛的应用性,基于此,大数据法益的相应刑法保护变得尤为重要。以往的刑法学理论思想过于保守,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为了打击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活动,以网络数据法益为主,制定科学、合理的刑法保护对策显得十分必要,真正将刑法管理转型网络化,让数据法益保护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大数据安全和法益保护背景下刑法面临的形势

(一)大数据安全漏洞的诞生

相较于计算机利用雏形时期的互联网1.0阶段,在互联网2.0时期,信息网络技术占据主流,带给生产生活更多的帮助。信息传播时代的来临,也给网络罪犯提供了机会,新兴网络技术、工具的出现,加剧了网络犯罪活动的发生。而当下互联网3.0阶段,网络资源、技術的应用已经完全成为了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云计算相关技术的产生,肯定了大数据技术运用的可能性。网络数据信息资源在社会的发展演变中占据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同时,鉴于数据安全本身不堪一击的防护性,非常易于遭受攻击,大数据安全问题成为时下关注的焦点[1]。数据法益逐渐在网络安全法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刑法中已经加入了大数据网络安全的内容部分。

(二)数据法益的刑法重要性分析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数据网络信息占据生产资料的主流地位已为定局,这种新型的财富将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由于大数据的出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智能化时代,大数据网络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全新的技术革命。从服务的角度而言,核心技术则是云计算。在网络社会阶段,网络经济的发展势必依靠更类不同的数据资源与网络技术,而大数据所拥有的良好的开放、动态以及延伸性等优势,显示出其具有的巨大经济刺激潜能。那么利用大数据这种自身的技术方面作用,延伸其功能,不受到空间、地域方面的影响,促进经济效应形成,然而其中的数据是非常关键的,能够当作具有独立性的全新法益基础,应该归属为刑法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相关政策的前提和价值根据,刑法在保证数据安全性的同时,赋予其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为以后刑法的真正引入提前做好铺垫[2]。所以不难看出,当网络数据发挥的作用日趋变大的情况下,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的保护变得十分重要,而数据法益拥有的独立、可靠性的法律属性特征,使其在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网络数据法益有效保护对策

(一)构建财产化和专门化结合的保护模式

第一,有效将财产化和专门化保护融合到一起。众所周知,大数据具有创造财富的重要作用,基于保护大数据财产化的目的,使其融入到刑法,以客观角度完成财产形式的改调是必要的,把网络资源归入到新型财产中,进而明确数据财产化的形式。因为数据网络犯罪不断增加,增设非法获取网络数据罪等法律罪名十分关键,丰富网络数据犯罪制度内容。制定大数据法益的相应刑法保障,凸显网络数据的法律特征。关于现代财产的法律保护,则依据网络数据的犯罪罪名予以处理保护。在网络财产利益的保护工作当中,实现财产化和专门化相融合的保护模式,势在必行。对于非法进行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夺,判定为犯罪,能够有效打击网络犯罪。需要注意的为应全面对虚拟财产侵夺案例加以分析考虑,最终合理化定罪。第二,针对财产保护合理性加以判断。虽然开展财产化保护具备相关的实践经验和理论,不过仍然出现下述几方面问题,一方面关于财产化保护理论不足。相较于传统社会,网络数据社会中的财产具备不同的形式,其相关的法律属性和财产拥有很大争议[3]。另一方面,针对滥用数据的行径并没完全予以制裁惩罚。和传统的财产保护法益不同,网络财产保护以非法侵害为主。不过在实效性方面并没有打击到网络犯罪。很对网络数据滥用行径受到忽视。因此,实现网络数据财产化的保护应注重统一化标准的制定,监督司法机关实践的每一个环节,突出网络数据法益的独立性才是正确之举。

(二)做好网络刑法立法转型工作

网络刑法的制定需要以刑法立法为基础,也是对网络数据法益的重要保障。第一,进行网络立法体系的重组非常重要。当计算机犯罪逐渐增多的情况下,计算机技术成为主要的技术支持,传统固定、老旧的立法思维显然并不适用于当下网络时代,在约束力方面表现不佳,违背了网络信息保护的思想理念。尤其在大数据技术成为主流之后,立法中应注重数据的保护,数据安全法益的刑法确立尤为必要。第二,增加网络法益的内容也十分重要。根据犯罪情况与目标的不同,进行不同内容的增加是必要的。作为全新的刑法法益种类,保护数据法益十分关键,通过进一步完善处理,促进刑法发生改变。第三,重新对网络犯罪行为的种类加以分类也是必要的。当大数据行为出现动态的变化时,犯罪行为种类也出现改变。那么分类处理时,需要参考数据的属性特征和经济效益等加以判断,从而健全网络犯罪类型定罪体系[4]。

(三)刑事管理趋于网络化

由于网络犯罪的猖獗,进行刑事管理制度的改进非常重要,如何向网络化转型成为关键。目前而言,针对数据安全的监管依然以刑事制度为主,针对网络数据犯罪的刑事条例较少,无法达到真正的防御效果。那么在控制数据安全的过程当中,以技术创新作为支撑,拓展刑法的功能作用势在必行。在刑事诉讼方式的网络化改变工作中,应以保护大数据安全作为核心任务,使网络化转型真正获得相应的重视,丰富网络刑法的理论体系。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共治的优势。无论全球哪一个国家,大数据安全均是其重点关注的问题。当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共治优势作用于我国之后,无疑对数据法益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十分有利,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网络刑法的不断完善。此外,制定网络犯罪案例的相关借鉴机制。依靠该机制,使很多具有典型特征的案例得到充分利用和借鉴,对网络司法案件的处理十分有益。通常情况下,面对大型、复杂的网络刑事案件的时候,其便发挥出良好的作用[5]。对老旧的网络犯罪案例机制应及时予以改进和更新,将目标瞄准大数据犯罪,从而增加一定的匹配度。那么在选择范围方面,则应该不断扩大,凸显出网络司法保护的数据法益的有效作用,以网络为平台加以宣传、指导,从而完成刑事管理网络化的转型任务。

结论:

依据本次论文的阐述分析可知,推进大数据法益刑法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举措,非常有利于我国刑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通过本文对大数据安全和法益保护背景下刑法面临的形势的分析,提出了网络数据法益有效保护对策:构建财产化和专门化结合的保护模式、做好网络刑法立法转型工作、刑事管理趋于网络化,希望此次研究内容和结果,获得有关司法机构的重视,并且从中获得相关的经验借鉴,促进我国的法律事业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孙道萃.大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检视与展望[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01):58-64.

[2]陈国庆,等.《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11,15(20):48-53.

[3]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J].人民检察,2013,31(23):22-27.

[4]田刚.大数据安全视角下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之反思[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3(3):30-38.

[5]孙道萃.网络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司法动向与理论协同[J].政治与法律,2016,19(6):43-5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