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唐代监察官员管理制度之录用制度

2017-12-19 13:01王勇杨雅迪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关键词:监察官唐代监察

王勇+杨雅迪

摘 要: 监察官员管理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维护封 建统治,防治腐败产生了积极效应。而唐代则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监察体制和监察官员管理制度,对监察官的录用、考核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就唐代监察官员录用制度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究得出唐代监察官管理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保证性因素。

关键词: 唐代;监察;监察官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明显强化的唐代,监察机关已发展成为独立的系统,并形成了严密完备的监察体制和监察官员管理制度,但再完整的监察机构,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优秀的官员来运作。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监察职能能否正常发挥,是监察制度发挥作用的参数。因此,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制度对于加强监察官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唐朝对监察官严格的选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官员队伍的良好素质,从监察主体上保证了监察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严格的资格条件

唐朝的监察官员品秩虽卑,但却手握重权,地位很重要,正所谓“位卑权重”。他们的职责关系到政治理乱,关系到国家统治,正是这种特殊身份和地位,决定了监察官员应具备的特殊要求和严格的筛选标准。

(一)政治品格

所谓政治品格即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备清正刚直、嫉恶如仇、正直无私、敢言能言等品质。反之,“懦弱之人,怀忠直而不能言;疏远之人,恐不信而不得言;怀禄之人,虑不便身而不敢言。”这些人则不能入选。所以,监察官员首先必须要具备社会的良知与正义感。唐太宗在位时,曾问魏征,君主怎样才明,怎样就暗。魏征回答:“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并举出秦二世、梁武帝和隋炀帝偏听偏信以致亡国的历史教训。唐太宗很赞成这个说法,他对臣下说:“人要自见其形,必用明镜;君要自知其过,必待忠臣。若君主自以为是,不听劝告,臣下逢迎讨好,君亡了,臣也不能独存”。其次,监察官还必須具备不惧风险、崇尚名节的品质与节气。历史上因进谏而危及生命的实例屡见不鲜。唐代吴兢曾上书曰:“自古人臣不谏则国危,谏则身危。臣愚食陛下禄,不敢避身危之祸。比见上封事者,言有可采,但赐束帛而已,未尝蒙召见,被拔擢。其忤旨,则朝堂决杖,传送本州,或死于流贬”。由于唐代统治者将正直作为选任监察官的主要标准,所以涌现出一大批“嫉邪忿佞”“极言切谏”的监察官员。

(二)学识修养

学识是选任官吏的一个重要标准。唐代为适应封建官僚政治发展的要求,科举选官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经皇帝特别下诏,特设贤良方正、直言及谏客,网罗所谓非常人才。监察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监察百僚的品行和实绩,其特殊权限决定了监察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和业务素质。据不完全统计,唐朝谏官中科举出身的约占监察官吏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史书记载:“褚遂良博涉文史,尤工隶书……迁谏议大夫兼知起居事。太宗尝问曰:‘卿知起居,记录何事,大抵人君得观之否?遂良对曰:‘今之起居,古左右史,书人君言事,且记善恶,以为鉴诫,庶几人主不为非法。不闻帝王躬自观史。太宗曰:‘朕有不善,卿必记之耶?遂良曰:‘守道不如守官,臣职当载笔,君举必记。”

(三)为官经历

除人品和学识外,为官经历也是选任监察官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唐初就明确规定御史必须从有历政经验者中选用。《新唐书》卷四五《选举下》记载:“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记载:“其御史须曾在州县理人官者,方得荐用。” 地方州、县是唐朝基层部门,州、县属官有基层工作的实践经验,熟悉地方行政业务,熟悉官场陋习,了解民俗风情,从地方属官中选任监察官,有助于实行有效的监察。由此可见,唐朝统治者选拔官吏十分重视御史的为官经历。如果御史缺乏处理实际政务的能力和经验,则难挑大梁,更谈不上通过御史行使监察职能以提高监察效能,实现有效的监察了。当然,为了确保监察官的素质,唐朝还禁止起用曾被处分的“有赃累”经历的官员为监察官。

此外,年富力强、体貌纯厚也是选任监察官的标准之一,监察官过于年轻缺乏经验易轻薄,年逾老迈衰颓迟钝易保守,所以监察官的年龄应该适中。

二、规范的选任权限

唐代监察官的选任方式多为敕授制。据《通典·选举三》记载:“凡旨授官悉由于尚书,文官属吏部,武官属兵部,谓之铨选,惟员外郎、御史及供奉之官则否。”也就是说,无论是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还是一般监察官,都由皇帝亲自选任。中宗时期,为了革除武则天自选御史之弊,景龙元年敕令,御史人选由御史台长官与尚书、门下两省共同商定,玄宗、肃宗时改为宰相自择,皇帝敕授。

三、苛刻的回避制度

中国古代的选官回避制度中,很早就对监察官有专门的规定,其回避范围比一般行政官吏更广。监察官员不得与其亲属形成职务上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唐朝严格规定现任宰相的亲戚子弟不得充任台谏官,以避免父有过,子不便弹劾。宪宗时,太子司仪郎杜从郁曾被拜为左补阙、左拾遗,最后因其宰相之子的身份“改他官”。宣宗时,宰相郑朗、崔慎按规制将自己的弟子郑言、杜蔚由谏官左拾遗的位置改为太常博士。《唐六典》规定:“凡同司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以上亲”,即凡在同一部门职责相联者,及负监察职能的勾检官与同署官员之间,不得有“大功”以上亲属关系。

四、谏官选任的特殊性

言谏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成熟,谏官成为一个特殊系统,形成谏官体系。谏官所肩负的职责和一般官吏有所不同,自然选任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谏官主要是对郡主言行,国家方针进行谏议,其职位之特殊,责任之重大,而谏官因直言进谏而蹈不测之祸在古代屡见不鲜。但冒死谏言,效忠国家的谏官也层出不穷,所以谏官的选任始终备受瞩目。司马光认为,谏官选任应择不畏权贵,品性耿直,刚正不阿,注重名节者;另外,一旦谏官发现有违法官吏,要立即撰写奏折,所以要求谏官不仅应具有一定为官之德,也要有一定的文史素养,“用名儒宿德,以任其职”是唐代谏官选任一直沿用的原则。

“得人者昌,失贤者亡”。监察官员的素质影响着监察制度的运作。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官员作为“治官之官”,自身必须能够经得起检验,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出众者终成监察官员。

当下,我们要发挥监察制度的效用,就必须高度重视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就是要完善选拔制度,增加选拔渠道和方式,注重监察人员的德才方面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对违法乱纪和自身素质不合格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罚,严防“灯下黑”,以高素质的监察队伍保证监察活动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2] 眭明泉.试论唐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J].燕山大学学报,2002,(77).

[3] 夏静.唐朝监察制度评析[D].黑龙江大学,2014.

[4] 马倾.唐朝监察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

[5] 孙季平.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拔与任用[J].人民法院报,2012.

[6] 黄冬云.唐代职官考核与监察制度的历史透视[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

[7] 袁金魁.唐代监察制度探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endprint

猜你喜欢
监察官唐代监察
科学设立监察官等级制度
监察官登场
聚焦监察官法五大看点
监察官登场
水政监察
唐代女性服饰考略
唐代铜镜中的设计美学初探
唐代前期的文学理论初探
唐代皖南诗歌探究
智慧监察“行稳”方能“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