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应当注意的风险

2017-12-19 18:35陈伟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3期
关键词:退休人员

陈伟

摘 要: 集体企业每年都从公司退休人员中返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中去。返聘的退休人员工作能力强,专业技术高,并且他们愿意发挥余热,为集体企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然而集体企业返聘退休人员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回避这些风险,或者说把返聘退休人员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退休人员;返聘;防范风险

近几年,集体企业每年都从公司退休人员中返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中去。返聘的退休人员工作能力强,专业技术高,在自己的专业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并且他们愿意发挥余热,为集体企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然而企业返聘退休人员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何回避这些风险,或者说把返聘退休人员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需要分析解决的问题。本文就集体企业返聘公司退休人员的风险问题以及如何防范风险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返聘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退休人员是指那些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返聘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构成《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二是构成《合同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对应的法律依据完全不同,相关权利义务也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休手续,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而,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解决,而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应与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聘用期限、返聘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内容;用人单位不承担为返聘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支付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相关法规限制;无须向返聘人员提供休假待遇;在解除劳务协议时无须支付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在返聘劳务协议中还可以约定,返聘人员患病由个人负责,按照规定享受原医疗保险待遇或公费医疗待遇。在返聘期内返聘人员发生伤害事故的,不能按照工伤的标準进行赔偿,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用人单位返聘退休人员的用工风险分析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聘用单位不能为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对于聘用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聘用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聘用退休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风险就是工伤事故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一般而言,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并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在北京的法院一般按照《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适用该条例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雇佣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据此认为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应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被聘用的退休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较为严格,用人单位即使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要证明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其举证责任即已完成,不管聘用退休人员是否对负伤有过错,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用人单位都应该承担责任。另外,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相比,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责任。例如:工伤保险由社保基金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由聘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与死亡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中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工伤赔偿则不包括。聘用退休人员在企业工作过程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额外经济损失。

三、返聘退休人员风险防范措施

(一)、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方可以聘用协议约定作为依据来处理。平时加强制度管理,做到返聘退休人员有章可依,明确返聘岗位和返聘人员基本条件,终止和解除协议条件,规范日常管理事务。

(二)、应尽量减少使用返聘退休人员,确需返聘退休人员的,应充分了解返聘退休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安排返聘退休人员在劳动强度较低、危险性较小的岗位工作,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掌握返聘人员健康状况,对于健康状况出现问题的及时解除劳务协议。

(三)、用人单位可采取为返聘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协议中约定在返聘退休人员在企业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 首先由相应保险进行赔偿,然后用人单位再按照过错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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