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探究

2017-12-20 00:16邵书怀
商业经济 2017年12期
关键词:融资农业

邵书怀

[摘 要] 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其目前主要的主体形式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庄、农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这些农业新型主体快速发展的这几年,由于信贷抵押资产匮乏,经营不规范,财务不健全,涉农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及农业行业天然的弱质性等原因给其融资带来了难题,并限制其不断壮大。只有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引导农业新主体经营财务规范化,引入多元化的金融融资模式,增强其他金融配套措施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真正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农业新型主体的融资问题,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实现农业的现代化。

[关键词] 农业;经营主体;融资

[中图分类号] F830.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12-0096-02

Abstract: Agriculture managing body is the core of China'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Its main form is professional investor, family farm,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nd leading enterprises. With the agriculture development rapidly in recent years, the problems in terms of the lack of credit mortgage assets, nonstandard business, unsound finance, untargeted agriculture financial products and weak natural quality of agricultural industry have brought difficulty, and limit its growing. The government should accelerate the confirmation of land right, guide financial standardization of new agriculture managing body, introduce diversified financing model, strengthen the other financial supporting measures, work along many lines and use market means, so a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vity and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Key words: agriculture, managing body, financing

我國是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走向现代化进程中最艰巨的任务,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最大难题。其中,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作为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适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极大调动农民积极性和解放发展农村生产力,必将推动我国农业早日实现现代化。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落后,农村地区的投入产出较低,农业劳动力出现大量剩余,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农业劳动力进入城市,导致农村地区大量土地闲置。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得土地不能进行大面积的机械化耕作,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因此,关于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迫在眉睫。

针对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适时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成,目前有三主体、四主体、五主体之说,其中以四主体最具有代表性。四主体主要是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理论提出之前,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有实践方面的探索,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这几种经营主体也自发形成。十八大之后,这种模式被很多地方政府进行了推广,资金支持、政策倾斜、财税扶持等措施多管齐下,政策效果显著,政策引导下也出现了很多新主体的典范,有力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以家庭为单位的单独生产模式,转变为集约化的机械生产模式,以家庭为单位的单一品种经营,转变为多种经营的家庭农场,都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而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在我国农村地区现有金融体系下很难获得融资支持,这一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分析

(一)信贷抵押资产匮乏

传统金融企业出于信贷安全性考量,长期以来都以保值性较好的固定资产尤其是房产和机器设备为主要抵押品进行融资放贷。而对于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无论是专业大户或是龙头企业,其主要的资产就是土地和农业机械。由于土地确权改革的滞后,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还没有分离,给土地抵押贷款带来了政策上的障碍。目前很多银行不提供土地抵押贷款,部分银行要求土地抵押贷款必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户个人,新农村主体只是和农户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

在农业机械方面,目前缺少农业机械产权的交易平台和市场,一旦贷款违约,金融机构很难把这类抵押品变现。endprint

(二)经营不规范,财务不健全

专业大户、家庭农庄很多都是由农户发展而来的,只是经营规模扩大了,经营项目多元了,經营者素质并未改变,企业发展没有规划,企业规章没有或者很少,经营中公私不分。财务方面,由于经营上的随意性,没有财务意识,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平时业务开展过程中财务凭证不正规、不规范,很多农庄不记账或者流水账。

经营上的不规范和财务上的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很难对企业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对企业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盈利情况等难以做出合理评估,因此对贷款的安全性没有把握,在农业新主体没有抵押品的情况下很难发放信用贷款,即使发放抵押贷款,抵押率也很低。

(三)涉农金融产品缺乏针对性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非常重视的一个领域,多年来中央一号文件都涉及“三农”。很多涉农金融机构也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支持,推出了多种信贷产品,但大多数针对的是一般普通农户,而对于农村地区新经营模式的变革鲜有跟进,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出现的资金需求多样性的变化没有明显的应对,导致农业新主体的大多数融资需求受到极大的限制,很难得到满足。另外,传统金融企业僵化冗长的信贷审查程序和环节,与农村新经营主体资金需求的突发性严重相悖,导致信贷款项发放迟缓,信贷成本上升。

(四)农业行业天然的弱质性

农业靠天吃饭的特性决定了农业经营的不稳定。不论是农业新主体的专业大户抑或是龙头企业,其从事的要么是种植业、养殖业,或基于农产品的加工业,都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灾害影响面积大,损失程度高,规律难以预测。贷款发放时还经营良好,贷款回收时就已经濒临倒闭,这种案例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越来越大,农业经营原有的自然风险又叠加上市场风险,农业新主体经营的稳健性更难以预测和把握。这导致很多金融企业在融资问题上谨慎保守,加剧了新主体获取资金的难度。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土地作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主要的重资产,应该成为获取融资最主要的抵押品。然而,当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于普通农户,农业新主体与普通农户只是土地租赁关系,这种租赁权一般属于他项权,很难得到银行的认可。

短期来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长期来看,有助于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使得农村土地产权清晰、流转顺畅。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建议把普通农户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权仍然归于农户,把经营权流转起来,这样农业新主体可向农户租赁获取经营权,以此为抵押,更容易获得银行信贷资金。

(二)引导农业新主体经营财务规范化

农村新型经营体系是我国农村经营模式未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国家从多层面给予了扶持和引导。在农业新主体经营的规范性上,应该加强对经营者的培训,有意识树立其规范经营的理念,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特点,帮助农业新主体制定长期发展规划,降低经营中的随意性,增强企业经营的稳健性,树立财务意识,逐渐建立公私分明、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财务制度方面,除了帮助经营者树立财务意识外,地方政府还应该想办法解决财务专业人员匮乏以及因此增加的人员成本问题。地方政府应该引导成立专业财务公司,帮助当地农业新主体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及培训内部财务人员,使得新主体能尽快转型为现代企业。规范的经营和健全的财务是获取融资的基本条件。

(三)引入多元化的金融融资模式

我国传统金融体系中,银行业还是一个相对垄断的行业,竞争并不是很激烈,很多银行依靠工商业信贷就能维持基本盈利需求的情况下,对农村信贷缺乏积极性,对农村地区的新变革新需求响应不够。因此,增加信贷领域的竞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金融、资金众筹、共享经济模式等新事物,其经营的灵活性、业务的多样性、观念的创新性,与农业新主体的个体特殊性、资金需求多样性等特点非常契合。地方政府应该大力引进,统一归口管理,重点防范新融资模式中的问题,实现农业新主体融资的一站式服务,同时与传统金融机构形成良性竞争,促使其加大对农村信贷的支持力度。

(四)增强其他金融配套措施

农业经营的天然弱质性短期难以改变,农业信贷的高风险也必然长期存在。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分散、转嫁这种风险,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增强其放贷积极性。

长期以来,推广农业保险成为分担农业风险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农业的高赔付率,很多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农业保险都望而却步,推广效果并不明显。因此,建议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公司,面对大型自然灾害的高赔付率,分担商业保险公司的损失,增强商业保险公司涉足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改变农业经营的不稳定性,才能引导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另外,对于农业信贷的高风险性,商业银行的信贷损失也应该引入分担机制,其中信贷担保就是比较好的一种模式,高风险信贷业务必然面临高额担保费,此部分费用应该由地方政府筹措专门经费与农业新主体企业共同承担。

只有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真正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农业新型主体的融资问题,才能使这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业企业,才能真正提高我国农业的生产力水平,实现农业发展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汪发元.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比较及政策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14,35(10):26-32.

[2]杨培,张楠,王磊,赵海燕.中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比及思考[J].中国农业信息,2016(2):54-57.

[3]涂凯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探讨[J].区域金融研究,2015(3).

[4]林乐芬,法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深层原因及化解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15(7):150-156.

[责任编辑:潘洪志]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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