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现代性研究

2017-12-20 10:14尚雨楠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2期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研究

尚雨楠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现代性逐渐显露出来,这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之间最大的区别,我国学者进行了多次关于经济法的特征的深入研究,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本文将主要针对经济法现代特征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经济法;现代性;研究

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也正在逐步完善,现代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但是对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不同学者对其的认知也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基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领域的综合性概念则是现代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的现代化价值取向就是经济法的现代性,将人们的主体作用发挥在在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中并倡导人类社会得到解放才会使经济法的现代化价值得以实现。

一、 经济法现代性的概念分析

对于经济法现代性的研究,经济学及法学领域的专家们将其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是历史起点和内在精神以及制度构成,同时这也是区别传统部门法与经济法的根本。将经济法的现代性与传统的部门法进行区分,然后针对其特点与应用价值形成现代性的结论是经济法的现代性研究思路。现代性特征的形成从社会发展过程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建立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演变状态下形成的性质,其概念的形成是主要的根据是十七世纪初期时期内的一段历史[1]。欧洲出现最早的现代性概念,随后其影响力逐渐扩大,直到今天其影响的范围已经覆盖了全球。同时也可以将现代性理解为新的一个术语,将不同领域的衔接加以实现的新兴概念,从外在社会的结构角度出发,现代经济发展的价值工具则为经济法,其合理性与现代性将是其表现价值功能的形式。通过相关改革对制度的改革可以达到促进作用,并且促进制度的规范化及标准化可以通过某种内在精神价值推动社会变迁来达成是因为现代社会的社會规范与经济结构都在不断的趋向于完善。此外,从根本上说,社会和经济的转变与发展以及环境的变化都是人们本身的转变,同时这种人类精神及灵魂本质所发生的变化则是外在变革的主要原因,因此现代性可以说是贯穿于现代社会变革的一种内在精神。

二、 经济法现代性的思考

通过经济法现代性所产生的条件可以看出,关注社会及个人利益并进行双重保护法益是经济法现代性的功能。通过经济法现代性的研究可以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及经济法学界的相关理论提出建议,从而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一) 我国古代没有经济法

在我国一些经济法学界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在我国古代就已经产生。陶和谦先生曾在其主编的书中提到有关古代经济法的相关见解,其认为古代经济法包括奴隶制国家经济法和封建制国家经济法,所体现的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是这些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工具,可是根据经济法的现代性来看,陶和谦先生的这一想法与结论无疑有些片面。中国古代的经济法与现代经济法相比,远远不足。从形式、数量上来看,中国古代经济法只是刑律中极小的部分,虽然经济部分在中外法律中详略不一,但因其数量实在太少,因此只能将其归为古代刑法中去,并且与现代经济法不同的是古代并不具备如同现代经济法一样有现代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法产生基础,在古代并没有经济法产生所必需具备的市场经济基础,因此,产生经济法的可能绝无仅有。

(二) 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推动

因为我国经济法制还不够完善,并且市场经济正处于起步阶段,而经济法现代性的来源恰恰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这使得想要推动经济法制建设就需要集思广益,将所遇难关一道道的打破。而我国经济现代性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如我国目前市场运行中所存在的市场统一化、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许多组织创新过程中严重的权力资本化等现象皆是我国经济法现代性发展所面临的困境。同时,我国经济领域中对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合法性的侵害还有很多,并且对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有较为严重的阻扰,经济自身竞争性的政策措施也遭到破坏,甚至有相关地方部门为了使不当的行政干预在市场经济中完全的孽生化而将法律条文形式合法化[2]。然而这些与国家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做法还被冠以美名,被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善与建设,对经济法制体系的建设与推动有着极大的危害。因此为了我国经济法现代性的建设有所加强,则需要细心研究找出将有违现代经济法特征及宗旨的不良法律法规扫出法律殿堂的办法,从而建设良好的可健康发展的经济法部门。

三、 经济法的现代性表现

(一)精神追求的现代性

在人们的意识形态及社会制度的建设上体现了人类自己的精神追求,而人类追求自己意识形态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建设。法律部门自身所具有的精神是法律部们形成的根本,这种精神可以引导人们的自我价值正确实现,在任何一个时代,这种精神也会指引人们正确的行为。与传统的部门法体系不同,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具有独特的精神追求,这一点上正好体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根据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资料可知,目标和效率的同时实现是经济法的追求,同时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及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协调也是经济法的追求。这使得经济法与传统的部门法存在差异,经济法通过宏观的经济环境及一些细微方面实现了个人价值的目标追求。在某种意义上,经济法也的精神追求也引领了时代精神的转变,这使得其满足人类社会发展及进步中的必然要求。人本精神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精神,主张以人文本展开一系列经济活动,对于法律精神来说,传播人本精神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每个人都将是参与者与受益者,并且经济关系的平衡与公共利益的维护需要通过自我价值来促进与体现。所以,经济法的现代性精神追求的表现形式及法律的保护主体和权益的体现有很大差异与不同的原因是时代精神的不同。但相同的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

(二)制度建构的现代性

除却上述的经济法精神层面的现代性的特征表现以外,现代性特征在制度运行的实践方面也较为明显。经济法制度构建主要由三个方面体现其现代性特征。首先是制度的形成,国家的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制度的形成息息相关,同时经济法具有传统部门所不具备的极强的政策性特征。由于现代社会对分工的精细化程度越来越高,导致要求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也随之升高,而为了使社会发展的要求得到满足,则需要不断更新法律体系建设,而法制体系的完善则需要通过法律政策的改革进行促进。其次是制度构成方面,经济法制度构成具备自足性。法律制度的供给需求不会只满足于单独的一套法律制度,所以法律程序中不但要有实体法制度还应有程序法制度,以此来适应社会供需关系的变化。大量的实体法规范含于经济法体系中,体现出现代社会保护人权及对平等法律环境的构建,是现代社会对效率价值的追求[3]。最后,是制度运作方面,经济法在运作时所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行政领域在司法权进入之后已经可以使经济法中的自足性要求得以实现,所以行政领域是经济法在运作过程中的主要集中点,因此在可操作性上而言,经济法有着极高的要求,将司法机关的配合作用充分发挥从而可以使经济问题有效的解决。

结论:通过对经济法现代性的思考和经济法现代性的表现,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建设、推动和经济法的精神追求与制度构建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经济法与传统的部门法之间具有较大的差异,其中的现代性是经济法所具有的显著特征,同时也是现代性使经济法具有了解决现代社会与经济问题的功能。关于经济法的现代性研究可以帮助经济法领域以及整个法学领域获得更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因此需要对经济法的现代性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与探索。

参考文献:

[1]马丽. 经济法的现代性研究[J]. 法制博览,2017,(19):191+190.

[2]闫浩展. 对经济法的现代性解读[J]. 法制博览,2017,(08):272.

[3]孙艳,满娜. 对经济法的现代性的思考[J]. 赤子(上中旬),2015,(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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