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应用型大学建设背景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2017-12-22 11:52王晓燕胡敬刘秀清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4期
关键词:本科教育法学应用型

王晓燕 胡敬 刘秀清

摘 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必经考试。由于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过度重视,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培养目标。应用型大学建设为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要求,在应用型大学建设的背景下,法学教育不能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核心,可以在法学教学中适当加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关键词 应用型 大学 建设 法学 本科教育

基金项目: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有效教学视野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课题编号JYZD201717。

作者简介:王晓燕、胡敬、刘秀清,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文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95

一、应用型大学建设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新要求

2015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应为地方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产教结合,注重培养学习者的技术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虽然《指导意见》并未专门就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提出要求,但結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应用型大学建设的背景下,对地方普通高校来说,法学本科教育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一)教学目标改革

从《指导意见》的精神来看,地方普通高校转型为应用型大学是其未来的目标和任务,普通高校下设的法学本科专业,其转型也必然要与学校的整体战略布局相适应,以建设应用型专业作为改革的方向。所谓应用型专业,教学目标必然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社会服务的能力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二)教师队伍改革

应用型专业的建设,要求法学教师能够“走出去”,在企业、社区、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公证等机关工作,提高实践能力。应用型专业的建设,也要求高校能够将企业、社区、律师事务所、公检法、公证等机构人才“引进来”,传达实务部门对法学学生的希望和要求,传授自身的实践经验,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改革

在应用型大学建设的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应充分考虑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合理地调整课程设置。具体来说,可以根据政府、企业、社区对人才的不同需求在法学大专业的前提下设置法学分支方向,如法律顾问方向、公证方向、社区法律服务方向、律师方向、政府法律服务方向、仲裁方向、公检法方向等,在法学本科大一、大二年级的法学通识教育后,在大三、大四年级开设法学分支方向方面的课程。

(四)课程考核和评价方式改革

改革目前的课程考核方式,除了卷试的方式之外,将学生的实习成绩纳入期末成绩中,将实践能力作为评价学习效果的标准之一,定期邀请行业和用人单位专家对专业课程的设置进行质量评价。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地位及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地位

从1986年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到2002年施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再到2018年即将取代国家司法考试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过了较大的调整与变化,从考试对象到考试内容都进行了修改,为法律职业人员设置了从业的基本门槛。根据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意见》对提高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1.对教学目标的影响

很多高校和教师非常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结合,甚至将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能力和考核法律院系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2.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1)对“教”的影响。在高校、教师和学生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比较重视的背景下,很多教师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比较习惯于与司法考试内容相结合,忽视理论教学,不注重对学生法学思维的培养,忽视提升学生的法学理论素养,在教学重点和难点的设计上,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在课堂练习上,也以司法考试题目作为练习重点。

(2)对“学”的影响。第一,在学科学习上,学生偏科现象比较常见。学生比较倾向于学习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学科,而对司法考试非重点考试的学科,学习积极性不高。第二,在学习内容上,学生容易由于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式的考查方式,陷入对解决具体问题的痴迷而忽视提升自己的法学理论素养。此外,对于学校安排的实习,很多准备司法考试的学生不感兴趣,以各种理由和形式逃避实习,导致自身的实践能力偏低。第三,在课堂出勤上,逃课现象严重。很多在校法学学生特别是大三大四学生将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在校期间的主要任务,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即使身在课堂,但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内容并不真正感兴趣,导致显性逃课和隐形逃课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

3.对教学效果的影响

(1)学科教学目标不能完全实现。由于教学的“偏科”现象,教师和学生共同选择性失误,使得理论性较强的法学学科如法理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等学科的教学不受重视。

(2)人才培养目标不能完全实现。在人才培养上,过度重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使得教师偏离了教育部设定的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培养的学生更多地只能成为答题高手,而缺少真正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法律实践能力。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应用型大学建设目标的冲突

(一)对法学各门学科的重要性认定存在冲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所有的法律学科,但又有所侧重,对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学科的考查较多,对法学理论、法制史、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等学科的考查较少,这些学科所占分值有限。而应用型大学建设虽然强调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但并未对法学各学科加以区别对待,学生全面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是提高实践能力的前提。

(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视程度存在差异

应用型大学建设强调提高高校学生的实践能力,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以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核心目标。以司法考试为例,虽然司法考试有大量的题目都是小型的案例分析,但这些题目更多地只是在虚拟背景下考查学生对法律制度本身的理解和掌握,并不直接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如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合同写作和审查能力等实践能力。

四、应用型大学建设背景下正确处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若干建议

(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不能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核心

如前所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虽然是法学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考试,但是通过法律职业考试本身并不意味着学生有着较强的实践能力,如果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核心,势必会走入误区,培养的人才可能眼高手低,并不一定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因此,在应用型大学建设的背景下,要正确认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作用,不能夸大,过分强调。在对教师和相关法律院系的考核标准设置上,应适当减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比重。法律院系在课程设置上,不能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从而减少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关联不大的学科的设置和学分。在具体教学中,教师要正確引导学生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认识,避免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论,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

(二)在法学本科教学中适当加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

首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适当介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走过了数十个年头,试题内容丰富,考查重点突出,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可以适当将其作为参考练习题进行讲解,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具体法律制度。其次,开辟第二课堂,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着现实的需求和压力,对此也不能忽视。可以在保证课堂教学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辅导。教师可以指导学生建立学习互助小组,也可以借助微信、QQ等现代交流手段,方便、快捷地为学生答疑解惑,提高学生学习的效率。

(三)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在目前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下,很多大三大四学生将学习的重点放在了准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上,这无形中给法学教育施加了很大压力,造成法学教学偏离应用型大学建设的目标,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具体来说,首先,在考试内容上,增加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查。比如,增加对合同的拟定和审查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能力的考核等。其次,增加考试次数。每年只有一次的考试机会,让很多高校学生被迫将时间和精力更多地放在准备考试上而忽略本身的法学学习。因此,建议增加考试次数,每年开考两次,增加考试通过的几率。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考生的学习压力。再次,改革考试通过办法。司法考试分为四卷,国家每年以四卷总分为基础划定分数线,并不区分考试科目,超过分数线的考生即通过了司法考试。这导致每年都有大量考生“押宝式”地将复习重点放在自己擅长的学科方面,而选择放弃对某些学科的复习。通过司法考试并不意味着考生的总体水平较高,因为有的考生某一卷或两卷的分数较高而能在总分上达到分数线,但可能有一卷或两卷的分数并未及格。因此,建议改革目前的司法考试通过办法,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办法,以单卷为单位划定分数线,达到单卷分数线的考生则通过该卷考试,在一定年限内无需再参加此卷考试。这样,既可以考查学生真正的水平,又可以节省考生的时间和精力。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改革,可以使学生将学习的重点放在法学本身的学习上,培养学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应用能力,有利于在应用型大学建设的背景下实现法学教育目标。

参考文献:

[1]胡青华.应用型大学转型背景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选择.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7(2).

[2]姚朝兵.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政”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刍议.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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