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事案件调解前置的制度构建研究

2017-12-22 14:32:07温云云陈爱武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年21期

温云云++陈爱武

【摘要】我国从2016年试点家事案件调解前置以来,各试点法院都在积极地推进调解程序,但是做法不一,实践中还存在调解前置的案件范围不明、调解组织混乱、程序衔接不足等诸多问题。因而,基于实际需要,我国应当尽快建构与完善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明确家事调解的范围,统一调解组织,科学设计家事调解与审判的衔接,实现家事案件的平稳、妥善解决。

【关键词】家事调解 家事审判 调解前置 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 D91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21.018

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是指家事案件在立案后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必须先经过家事调解,即必须先进入调解程序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在许多国家被作为家事案件的审判原则,而我国尚未将其确定为家事审判的原则。对此,需要进行研究,并加以制度构建。

相比普通的民事案件,家事案件具有公益性、情感性、隐私性等特点。传统的民事审判模式,追求“非此即彼”的审判结果,过于刚性,不适合家事纠纷的化解。家事纠纷很多时候并没有明显的争议点,往往是生活中的多起矛盾积累而成的,无法简单地分出是非对错。而家事调解具有较为柔和的特点,且较为灵活、隐蔽,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家事调解的价值目标在于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对立情绪,恢复冷静状态,使当事人能够理性地对待情感,在平和状态下达成协议。因此,家事调解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可以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则可以最大化地发挥家事调解的优势,合理分流家事案件,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避免社会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家事纠纷化解工作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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