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实践与反思

2017-12-24 14:47靖静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
新商务周刊 2017年17期
关键词:相关者金融服务利益

文/靖静,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

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实践与反思

文/靖静,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开发区支行

1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之路

绿色金融作为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发展的模式。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践行绿色金融的形式感比较浓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些代表性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也逐渐找到了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可以为兄弟行提供借鉴。

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领域,兴业银行是业界响当当的一块招牌。这家把绿色金融作为立行之根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建行之初就十分重视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创新。兴业银行董事长高建平在接受采访时曾说:“兴业银行在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层面,实现了企业个人全覆盖,创新推出了三类金融服务:第一类是节能减排融资服务,第二类是排放权金融服务,第三类是个人低碳金融服务。”首先,针对第一类金融服务方面,兴业银行不断创新升级服务方案,为该类企业主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目前推出了包括十项通用产品、七大特色产品、五类融资模式及七种解决方案的绿色金融服务框架体系。在传统信贷融资渠道之外,兴业银行利用自身金融优势,通过链接信托、基金等行业公司,共同为企业打造适合自身的金融服务方案。其次,针对第二类金融服务方面,兴业银行完成了全国首例碳排放权质押贷款项目,通过创设质押融资、平台建设、交易服务和信息咨询类产品,在服务环节因地制宜地对服务产品与模式进行改造,包括针对国内碳交易试点、排污权交易试点等开发出了专项产品与服务。针对第三类金融服务方面,兴业银行与2010年1月在全国首发低碳信用卡,把绿色金融成功引入到个人消费金融领域,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减少碳排放,支持低碳经济。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银行利用自身的金融属性引导着社会发展的潮流,正如兴业银行环境金融部总经理罗施毅所说:“绿色金融作为引导社会资本进行绿色投资的桥梁,不仅是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培育新增长点的源泉,也是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2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法经济学分析及应对方案

2.1 法律视野下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本问题

如果说上文回答了“何谓绿色金融”这一主题,那么,由谁来履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呢?伴随而来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成本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

商业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金融企业,在追逐利润、实现股东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同样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主动维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如员工、金融消费者、债务人的利益,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社区建设扶危助困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质上就是企业在践行社会责任。看似这些社会责任的履行是由商业银行买单的,其实质的承担者在不同条件下是由公司的不同利益相关者承担的。原因在于按照波斯纳交易成本理论:“行为人的行为是他们在特定法律条件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结果。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就会抑制交易。正式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每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进行交易前都会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当交易成本超过其他竞争者完成同样一笔交易所需的交易成本时,该交易就会转而通过其他组织完成。”

商业银行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经济活动中他会从对自己最有利的角度出发,对每一行为作出成本——收益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客观成本和收益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在现存制度框架下,商业银行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基于成本——收益仔细权衡后的理性选择,商业银行不会不计成本的无私利他。由于考虑到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某种意义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色彩以及商业银行为了其长远的发展和利益,至少会增加其品牌形象,商业银行不得不考虑相关利益者的利益。但“缺乏合适的成本承担着,则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理论无法付诸实施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所面临的最为根本的理论困境。无论选择哪一个利益相关者——无论是股东、消费者还是政府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都将面临严重的法律目标间的冲突。让股东承担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与保护股东的目标相冲突;让消费者承担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将与保护消费者的目标相冲突;让政府承担公司社会责任的成本,又与约束政府的裁量性行为和预算法定的法律目标相冲突。”

3 解决成本问题的应对方案及其批判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方案。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提出,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也就是被后人称之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对此,我不能赞同,如果把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本量化,很多情况下群体的利益一定大于个人的利益,那么只要是为了大多数人谋福祉的公益事业,我就可以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例如某银行为响应国家号召,把大批量的信贷用到绿色但过剩的光伏产业上去,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背绿色金融理念的行为,在利益相关者之间树立了沟壑。

第二,价值研判代替制度规范。我们知道价值冲突是这个世界的本来面目。对于价值冲突,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结论,有人认为牺牲消费者利益或者赋予政府更大的裁量空间来实现绿色金融是值得的,有人则持恰好相反的观点。既是我们在大的框架下达成一致意见,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不同的人对于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的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具体内容,同样存在不同的理解,谁理解的绿色金融方案应当得到执行呢?在中国的文化环境下,一定是领导的理解会上升为最高意志,一个非常可能的结果就是,大股东利益大于小股东利益,商业银行控制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员工、消费者身上。

第三,将绿色金融转化为个人责任,通过个人自觉和非营利组织的扩展来实现。首先个人自觉并不能解决商业银行面临的员工利益、客户利益等相关利益者的问题,其次非营利组织受到种种法律条件的限制,程序比较繁琐,而且,这样的组织也并不能很好的理解商业银行自身的种种问题,不可能因地制宜的解决好商业银行绿色金融产品创新问题。

综上所述,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由于牵涉到社会责任的价值判断问题,而社会责任问题必然牵涉到利益相关者话题。所以当商业银行再考虑到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时,必须解决好成本的负担与风险的分担,任何一次的决策失误都将破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国家的政策支持不必然的导致放开手脚的搞绿色金融,它需要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实际去对自身风险体制、产品体系、乃至践行社会责任的方向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创新,方能撑起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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