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的“政府”概念
——基于《政府论(下篇)》的讨论

2017-12-24 13:49李乾宁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2期
关键词:洛克尺度裁判

文/李乾宁,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17世纪英国的著名思想家,本文试以其《政府论(下篇)》为例,以书中最为关切的“政府”为对象,以其产生的目的、基础、内容和消失为线索解析,以期较为全面地把握洛克的“政府”概念。

洛克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富足的自然状态。洛克在文章中这样描述自然状态中的社会,“这种开垦任何一块土地而把它据为己有的行为,也并不损及任何旁人的利益,因为还剩有足够的同样好的土地,比尚未取得土地的人所能利用的还要多。” 这种洛克式的自然状态我们可以发现与那种没有奴役和压迫,没有阶级分化和固定的分工,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我们称之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马克思主义式的社会形态非常的相似。而这两种的状态的消失也是惊人的相似,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解体是因为在其末期,随着金属工具的应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引起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即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这样,劳动生产率得到显著提高,剩余产品日益增多,商品交换日益发展,原来属于氏族公有的财产逐渐变成个人私有财产。氏族成员贫富差别扩大,战俘和一些穷人逐渐变为富人的奴隶,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原始社会趋于瓦解,最终被奴隶占有制社会所代替。 而洛克式的自然状态也从最初的“没有任何人的劳动能够开拓一切土地或把一切土地划归私用;他的享用也顶多只能消耗一小部分;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在这种方式下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为自己取得一宗财产而损害他的邻人,因为他的邻人(在旁人已取出他的一份之后)仍然剩有同划归私用以前一样好和一样多的财产。” 到一种“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的状态,我们发现两者都暗自契合的指出了政府成立的原因:公产分裂成了私产。洛克在书中将当时的美洲认为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社会,认为它仍是一种亚洲和欧洲原始时代的模型,因为那里地广人稀,人力和财力的缺乏使人们无法扩大土地的占有量,也不会为了扩大土地的范围而引起斗争,那么我们依然可以看出,这种自然状态的标志便是以公产是否分裂为私产为标志的。

国家的出现即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财产,可是在自然状态下无法有效的保护财产,在洛克那里,自然状态的缺陷主要有:

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尺度。”

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是使得到应有的执行。”

这种缺乏法律尺度、裁判和权利执行的自然状态又因为其缺陷变成了一种类似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模糊表达,在这种缺陷里毫无疑问法律是一种关键性的存在,无论是对于裁判者还是权利的执行来说,法律都是一种应有的基础,没有法律这种尺度,则二者无从提起,似乎自然状态是应该缺少这种尺度的,可是很有意思的是,在洛克那里的自然状态是有这种尺度的,即自然法,自然法就是理性,在洛克那里是造物主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我们甚至可以说自然法是自然状态的核心内容, 而这种准则赋予了每一个人的平等和独立性,同时在此基础上每个人都拥有了遵守自然法的义务和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显然这既是一种法的失败,又是一种执行上的失败,虽然自由可依然能看到人虽生而自由,却依然的遵循自然法所制定的规则,诸如不伤害他人之类的规则,所蕴含的不仅仅是自我保护,也同意代表着平等对待他人。

那么为了改变自然状态的这种困境,人们所遵从的这种由神规定、亘古存在的自然法在此基础上便滑向了一种人法,一种由人们联合制定的法律,这种人为的法律具有两种特征:

第一、它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保护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始终是人民的根本目的,而自然法归根结底便是告诫人们不应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为法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与其相符合,并非另起炉灶。

第二、它是契约式的,是经过人民的认可同意的,自然法是对每个人都普遍有效的,而人法仅仅作用于认可同意它的人。不同意立法的人是自然式的,而非社会式的。可以说这种权利每个人都有保留。

这样的两种特征现在看起来毫无疑问是矛盾的,在这个“上帝已死”的年代人们无疑对这种以神法来进行演绎的行为进行了诸多诟病,这既是洛克的矛盾之处又是其高明之处,两者的界限模糊不清使人难以说清,或许在洛克那里认为法是一种神法与人法的合二为一, 但是无论怎样,自然状态的三种缺陷,第一条法律尺度的缺陷是以自然法被人法所取代,第二裁判的和第三执行的缺陷则因政府的存在而完善。人法毫无疑问是政府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是人们订立契约又或者说是立法之后的产物。洛克式的自由、自然权利和权力分立等等思想,依然对我们产生着持久性的影响,但是我们必须得以我们所处时代的特性去把握文章,赋予其新的内涵,这样的借鉴才是有意义的借鉴,才能推动时代的前进。

[1]洛克:《政府论(下篇)》译者:瞿菊农 叶启芳 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3节,第21页

[2]《马克思主义大辞典》:原始共产主义,卢之超;赵穗明主编,中国和平出版社,1993版

[3]洛克:《政府论(下篇)》译者:瞿菊农 叶启芳 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节,第23页

[4]洛克:《政府论(下篇)》译者:瞿菊农 叶启芳 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24节,第77页

[5]朱万润.《洛克自然状态新探》[J].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04期.

[6]R.I.阿龙.《约翰·洛克》[M].陈恢钦译.沈阳:辽宁出版社.2003.第三部分,第二章

[7]参看肖红春,龚群.《神意、理性与权利—一种关于洛克自然法理论的解读》[J].现代哲学.2011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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