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审计局对审计整改制度的创新
——审计监督约谈制度

2017-12-26 16:51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18期
关键词:审计局经办审计工作

曾 静

X市审计局对审计整改制度的创新
——审计监督约谈制度

曾 静

在审计地位日益提高的今天,审计整改难仍然是审计机关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推进审计工作的开展,文中探讨了审计整改难的几个成因以及笔者所在审计局对此问题进行的积极探索创新,以及创新取得的成效。

背景

我国的政府审计工作,肩负着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神圣使命。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将审计监督列为党和国家的八大监督制度之一,同时李克强总理也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行政监察,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国有资产严加监管。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在这样一个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成为了每一个审计机关与每一名审计人员值得思考的问题。

审计整改的现状

审计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审计监督能否发挥作用的直接体现。从笔者在审计一线几年的工作经验和近年国家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来看,一些问题屡查屡犯,部分单位和部门整改落实不到位等现象普遍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使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落实与执行,损害了国家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另一方面降低了审计执法力度,弱化了审计监督职能,使财经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使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削弱了国家审计监督在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较高层次的地位,也为审计执法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所在审计局对审计整改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分析以解决这一问题。

审计整改落实难问题的原因

审计整改落实难是当前审计整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被审计单位领导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审计查出的问题及相关的审计建议是否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和采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仅对本单位的人、权、物负有全面的责任,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具体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审计整改过程中,需要被审计单位人员乃至外部人员的参与,有时需要协调多个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笔者在一线工作多年,发现整改经办人员素质不一,经办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整改的质量。

客观环境导致的整改难。缺乏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审计准则》163条至171条规定了审计整改检查机制,赋予了审计机关调查了解、定期审计、跟踪审计等以审计促整改的工作职责。但仅靠审计机关推进整改效果并无太大的成效,由于缺乏对被审计单位拖延整改或者对整改不作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单位仍然屡查屡犯,对审计整改不以为然的现象仍比比皆是。

因小团体或个人利益不愿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有一部分明显触及到了部分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而不愿意或者拖延整改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审计“约谈”制度的出台

针对以上拖延审计整改,甚至不整改的情况,笔者所在审计局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创新,借鉴其他监督体系出台了审计监督约谈制度:

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程序:X市的审计监督约谈制度,是以政府办公室发文形成的地方性制度,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执法监督和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落实,采取约请有关人员,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就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审计意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整改落实的谈话制度。目前,审计监督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在审计文书正式下发前,需要整改落实的;提供财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发现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的等数十项内容。“约谈” 的主要程序:首先需要进行审计监督约谈审批,随后审计局发出《审计监督约谈通知书》,在“约谈“进行时,约谈对象应现场将审计约谈提出的约谈内容及问题作情况说明,同时由审计局记录员将约谈内容形成《审计监督约谈记录》,并在约谈结束后,由参与约谈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存入审计项目档案。除此之外,制度中还详细规定了约谈由哪方召集,需要几人以上参加约谈,涉及违法犯罪的不应实施约谈程序等明细条款。

“约谈”的主要对象:审计监督约谈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参加。

“约谈”的目的:审计监督约谈制度就是为了解决部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难的现状,提高被审计单位的认识,避免因认识不到位而产生的“屡查屡犯”现象,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作用,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执行的实效: 从申请审计监督约谈开始,存在的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市政府所在部门相关领导的注意,无形中增加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重视;在约谈时,由审计局主要领导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做面对面的交流,当面指出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不整改可能导致的后果,大大增加了被审计单位的认识与整改的主动性。从笔者所在审计局2次审计监督约谈后审计整改执行结果来看,执行效果良好,经约谈的被审计单位不仅审计整改执行到位,而且均按时甚至提前整改完毕,从领导到具体经办人员对审计查出问题的严重性也有了更充分的认识,进一步避免了“屡查屡犯”现象的发生,也充分意识到了“小团体”利益与法律法规孰轻孰重的问题;对查出的问题及相关的审计建议不仅引起了被审计单位的重视,还引起了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乃至整个行业的重视,经行业通报后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省普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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