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思考

2017-12-26 00:45夏舒娱
商情 2017年42期
关键词:消费信贷信用商业银行

夏舒娱

[摘要]消费信贷是由金融机构向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消费品或支出其他费用的一种信贷方式。该文阐述了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相关概念,指出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对于实现供需平衡,促进经济有效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消费信贷 商业银行 信用

1.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尚需解决的问题

1.1金融机构以及业务品种发展不均衡

(1)业务品种之间发展极不均衡。在消费领域的分布上存在的一定的片面性,各业务品种之间发展极不均衡。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逐步调整,个人消费贷款增势趋缓,部分业务逐步萎缩;个人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由于近年利差空间大幅缩小,业务不增反减。目前我国消费信贷的资金流向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类和汽车类两大领域,这两大行业均属高风险行业。央行调查显示,房地产开发资金过多依赖于银行贷款,使房地产投资的市场风险和融资风险集中于银行。据估算,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都直接或间接来自商业银行信贷,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2)各金融机构之间发展也很不平衡。2015年,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领先地位,其个人贷款余额与全部个人贷款余额之比为65.6%,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所占比例很小,只占34.4%。各金融机构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一方面要配合国家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要争夺消费信贷的市场份额,存在降低风险意识、放宽条件发放消费信贷的苗头。

1.2缺乏关于消费信贷的专门立法

与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相关的法律制度亟待健全完善。消费信贷由于中长期贷款占比大,不确定因素多,银行风险控制难度较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个人担保、破产、信用制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给银行依法收贷、抵贷物处置造成了困难和局限。目前,消费信贷除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外,绝大部分担保方式都采用房产抵押,但银行在处置个人抵押财产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市场保障。国内尚缺乏相对规范的二级市场,抵押财物的变现能力较差,一旦发生违约,实际的处置变现极为困难,削弱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贷款抵押权利执行弹性大,缺乏强制性保障,效果也不够理想,银行借助法律维权的成本较高,很难保证足额抵偿贷款本息,容易形成呆坏账。

1.3我国尚未建立十分完备的个人资信记录制度

尚未建立完备的个人资信记录制度个人资信征询存在一定困难。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贷款风险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信用缺失有关。个人信贷操作过程中对借款人过多的主观判断容易形成道德风险。消费者往往会有意隐瞒对申请贷款不利的信息,消费信贷借款人存在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而商业银行无法独立掌控这一风险。银行采用当面对质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不仅费时费力,而且不能保证开办消费信贷所需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如果个人资信记录不完备,个人在申请贷款时,贷款受理银行很难及时获知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等信息,银行和客户之间缺少互信机制,借款人难以获取贷款与银行难以发放贷款的情况同时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贷款风险,制约了消费信贷、№务的质量和发展速度。中国人民银行已经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两个系统覆盖了全国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基层营业网点,该系统的建成和运行将对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市场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提升对策

2.1要创新业务品种,消费市场的发展同金融业务创新高度关联。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必须适应现代消费市场的需求变化和热点转换,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品种,最大限度地满足现代化、全球化的消费市场业务需求。这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自身创造更好经济效益所必需。根据社会消费需求变化,创新消费业务品种,满足形式多样,品种各异的消费需求。方便快捷。消费信贷服务的对象是大众群体,客户主体数量多、范围大,只有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大众消费需求:广泛运用现代计算工具、信息产品提供准确快捷的金融服务;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单位时间办事效率。

2.2促进消费信贷立法

(1)呼吁立法机构和政府关注消费信贷相关法制的健全

金融機构应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时呼吁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关注消费信贷相关法制的健全。消费信贷的立法架构可以借鉴国#t-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消费信贷法”。消费信贷需要法律来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

(2)应将交易行为和贷款品种结合起来

消费信贷是建立在消费者交易行为之上的,没有交易作基础,就不会发生消费信贷业务。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金融机构提供消费信贷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行为,前者属销售信用范畴,后者属贷款信用范畴;但二者之间有联系,都属于消费信贷大范畴。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3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积极打造适应我国市场环境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化还不是很发达,全国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的建立还需要从宏观上进行规划,仅依靠市场自身的发展难以形成完善的个人征信系统。我国商业银行如果坐等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完善后,再花大力气开拓消费信贷市场,那就会将巨大的市场拱手送与外资金融机构。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根据目前拥有的存折账户数据、银行卡账户数据、代理缴费交易数据等进行分析,将客户进行分类和筛选,制定出不同的信贷策略,根据现有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伴随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我国个人征信信息系统不完善,除起步较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欠缺法律支撑,个人信息来源渠道少,信息量小,当事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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