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

2017-12-26 01:02施旗
商情 2017年42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经济

施旗

[摘要]本文通过对伦理与法律的关系进行阐释,并进一步研究民商法伦理性的内涵和体现形式,从而得出民商法制度对伦理的保障和创新方面。

[关键词]市场经济 民商法 伦理内涵

一、伦理与法律

(一)伦理与法律的关系。所谓的伦理主要指的是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应当遵守的道理准则。伦理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它的内涵包括了各种的社会关系之中,全部的和道德相关的内容。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伦理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伦理具有的主观性和法律具有的客观性之间的统一。法律与伦理之间的二元结构可以构成一个整体,哪一方缺失都会必然的导致法律的缺乏主观性的约束,而伦理缺乏客观性的约束。这亦使法律往往会呈现努力的想要赢得道德的认同,正是这种行为,恰好证明法律的伦理道德的承载性能的必要性。

(二)当今市场经济伦理观

1.人性与伦理的关系。十八世纪的著名伦理学家与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经过“人性”方面的深入研究,发现在市场经济当中,伦理的困境能够利用市场经济的活动方式自发的解决,并且其还认为,“自利”乃是主导人们的动机的行为,当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情形下,我们能够主张人性,且“自利”这一结果对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是有利的。与此同时,在“自利”的时候,必然的会产生一种“互利”要求,即使“互利”这一动机并没有“利他”这一动机高尚,可是其在保持良好交换的秩序当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所有人都在努力为自己所能够支配的资本找到更大的创造利润的可能,其关注的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实现利润,但与此同时,其对自身的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导致其选择对社会最为有利的用途。

2.早期的自由市场的经济伦理观。市场经济在本质具有的特征就是公平的竞争,而公平的竞争可以有力的促进交换与交易发生,让每一个市场的主体都可以符合己利和与公利这一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把自己资本投入到那些对社会最为有利用途当中去,将公平的竞争伦理这一精神贯穿到自由的市场经济当中,所以早期的自由市场的经济主要伦理观为公平的竞争伦理,伴随公平竞争的伦理持续延伸与拓展,它的组成部分亦在不断充实与完善,逐渐出现权利中心,个人本位等自由的市场经济的伦理观念,到后来,又衍生了诸如自由,公平等和市场经济相关的伦理概念内容。

二、民商法所承载的伦理性内涵与体现形式

(一)民商法的经济伦理观的内涵。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社会发展各个不同的时期,都有各种各样的伦理价值的相关准则,以此来适应彼时法学的任务,并且使其符合一定的时间与地点的社会的理想。而那些经过了人类的智慧认证并且求得了各方的妥协所得出的伦理的规则,可以成为在大众的心目当中所恪守的一种准则,当我们站在一个这样的视角与维度上,就能够说民商法成长的历史可谓是一部伦理的精神发展的历史。

(二)民商法中伦理性体现形式

1.在商事习惯中体现出的伦理性。所谓商事习惯,乃是人们经过长期的商业活动而形成的,并且约定俗成的相关的商事例规和习惯俗制,其为商业习俗具体的一种表现形式,此规则首先是在平常的习惯中开始,后来逐渐形成相关法律。最为直接的对商事的主体行为进行相关规范的形式就是商事习惯,在商事习慣中,可以充分的体现出法律规范当中不需法律制裁这种特殊形式,并且法律能够通过在商事习惯当中所蕴含的伦理标准进行市场调控。在商事习惯中,着重强调在诚信角度来追求合理利益,并以平等和自由,理性作为其特征进行商事活动。其可以直接的体现出主体行为的方式,主观的心态与价值的追求,主要是因为社会各方在长期的认证与妥协中将其内化为公众伦理与法律规范。

2.在民商法的原则与制度中体现的伦理性。我们所讲的市场经济乃是利己与利他,利己与公利相融合的统一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利益社会具有“公共性”这一伦理,在市场经济中,其出发点就是人们可以相互之间作为利己的主体,在承认利己的同时,体现出利他的交换形式,以此来对人格和财产的所有权之尊重来构筑其基本的伦理,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有对此充分体现。在《民法通则》当中,对相关人格权之规定,确立了相关侵害人格权时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这是在市场经济的秩序中蕴含的最为基本的人格自由之伦理:相关财产与人身权利等内容还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细化:在民法当中建立起来的所有权的制度与对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等人格权之尊重,这符合公平和正义的伦理原则精神。

三、民商法中对于伦理之保障与创新

(一)民商法对于市场经济的伦理保障

在民商法当中,主要强调主体逐利过程当中,应当遵守己利与公利这一经济伦理,其作为市场中经济社会的基础架构,财产权和契约、主体的行为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合理规范。假如说财产权乃是物质的基础,那么契约自由则是规则之纽带,过错责任则构成了市场经济中伦理的合理界限。虽然在民商法中,这些基本的原则完全的确立乃是近代的市场经济的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其作为公平竞争是其核心的市场的经济伦理,为其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并且不断推进经济秩序有效建立。

(二)民商法需要吸收伦理价值

在当代,民商法个人本位包括了社会性的一系列内涵,这体现出民商法在不断的完善与创新,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现代的民商法已具有了个人利益对整体利益服从的法律认同,国家权力如果是基于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那么民商法作为是基础性的法律,其对于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经济的活动进行相应条款的干预,并把其当作解决市场中主体之间和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冲突之时的准则。可是,我们亦应该注意到,在民商法当中,用社会利益的条款对不合理行为进行相关干预之时,要基于强调对于私权确认与保护。

四、结束语

在当今社会中,社会的文明价值的追求从来不是把经济目标单作为是唯一价值目标,必须要以道德作为核心,把人类社会的精神文明喝其内在伦理作为价值目标。即使伦理的价值是会随着环境的不断变迁而变化,但是,法律中所蕴藏的正义取向与公平追求这种伦理动能,势必会让法律的意志顺应当代的自然规律与社会要求,从而达到文明社会所追求的正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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