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价格保险的发展建议——“保险+期货”模式的实践

2017-12-27 14:55汪榕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农险期权期货

文/汪榕



农业价格保险的发展建议——“保险+期货”模式的实践

文/汪榕

郑州大学

我国自04年起,连续13年关注三农问题的解决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采用商业农业保险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财政性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推动农险扩展已取得初步成效。为顺应日益发展的农险市场新诉求、解决农险市场新问题,农业价格保险的探索已拉开序幕。本文介绍了我国农险发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险+期货”模式的试点情况及建议。

农业保险;农村保险;保险+期货;价格保险

1 引言

我国地大物博,自古农业发展便是立国之基,但同时,我国自然灾害严重频发。这将导致我国农产品生产数量、质量严重受损下滑,对国家经济发展、物质稳定以及对农户的基本收入都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不良影响。因而,借鉴国际上对农业灾害的处理方法,同时也顺应了WTO的农业发展“绿箱政策”,我国开始逐步重视并发展农业保险。

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市场的日益饱和,商业保险公司为满足不断扩大的市场诉求、拓展保险业务、赚取保费、分散风险而将保险市场拓展到农村。由于农险具有受损面广、灾后赔款额高、风险难测定等特性,以及对于农险的设计、定价等方面缺乏专业知识型人才,使得商业农险发展脚步缓慢。我国自2004起,国家大力政策扶植农险发展,“中央一号”文件连年持续追踪农险的发展状况。我国推出政策性、商业农险结合、财政补贴等办法扶植农险,并取得初步成效,但我国农险仍存在一定问题。

2.1农户参与率不高

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自07年至15年一直逐年上升,但实际上农险并不普及。主要的影响因素有,农户的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农户对农险性价比的心理评估、保险品种不全面、保费高保额有限、农业保险地区发展不平衡、非农收入占比逐步提高等。

2.2异质性主体农业保险需求差异

随着现代化经济技术的提高,大规模自动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逐步取代了旧时代的小农模式。目前市场上的农户主体可分为小农户家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王步天、林乐芬,2016),小农家庭多倾向自给自足式的小规模生产、农地分布分散,加大了保险服务团队勘察设计、事后定损、赔付预估的工作量和难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多为大规模器械化商品交易性生产,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征,对农险需求更大,但因规模过大对保险公司来说理赔风险、金额也大。

2.3过于集中的保险品种

我国市面上的农险,目前大多是针对自然灾害的风险理赔,但作为商品经济交易对象的农产品,除了其质量、产量需得到风险保障外,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时面临的市场价格风险也同样有保险诉求。并且,我国农业保险长期受到国家的财政价格补贴,已逐步接近触犯WTO的“黄箱政策”,农业价格风险的开拓势在必行。

2.4量化保费保额时的直接物化成本

因农作物生产过程的复杂性,在量化保费保额时通常采用直接物化成本,这一度量方法使得保费下降的同时,也拉低了保额,使得事后风险经济损失补偿难以覆盖农户的实际损失。

3 “保险+期货”试点的实施效果

我国“保险+期货”模式的探索,其前身可追溯到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但我国保险公司只保价格保险,不同于美国的收入保险,且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等金融从业机构不能直接进入衍生品市场。因此在我国,保险公司是采用场外看跌期权来对冲赔付资金敞口,再由期货公司通过期货复制期权来对冲风险。目前我国的这一探索模式还存在一定的改善空间。

3.1期货市场散户多、投机性强,期货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或受到阻碍

我国衍生品交易市场发展不完善,散户占比大、投机性强,因而期货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而这一功能又是农业价格保险健全发展的基础,故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险的拓展。

3.2场外期权引起了保险公司较高的交易成本,同时也抬高了农户的保费

场外期权具有流动性差、透明度低、交易成本高、非标准化的特点,抬高保险公司对冲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使保险公司在保费定价时,将这部分成本转嫁给农户,进而加重了农户投保负担。

3.3有限的、活跃期明显的期货市场难以承付大量的农业保险风险转嫁

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转嫁只能面向已经上市的、可能上市的农产品期货,而这类期货相对于广阔的农产品种类是有限的,且农产品期货具有明显的活跃期,通常在1、5、9月有活跃的交易出现,而其他月份则相对较弱。

3.4变动的期权费与保险公司一定期间内确定的保费形成风险敞口

保险公司上报给监管机构的农产品保额费率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但场外期权费用具有变化性、定制性的特征,形成的价格差额给保险公司带来了难以控制的风险敞口。

4 几点建议

4.1缩减政府干预程度,发挥市场机制

目前最低收购价、临时存储等政策都对农产品价格影响显著,政府应放宽管制干预,随着“保险+期货”模式的成功试点,逐步放手农险干预,适当减少财政直接补贴比例,远离“黄箱政策”警戒线。

4.2完善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建设

期权、期货市场的立法完善及加大监管、规范化市场,并逐渐推动农产品期货的上市,有助于促进农产品价值发现,减缓现有期货市场的承压,稳定农险市场,一致化农产品定价,为农险的扩大提供基础支持,从而支持价格保险的拓展。

4.3汲取国际经验,发展收入保险并尽快转型成场内期权交易

一些农产品的产量和价格呈反向变动,如大麦、玉米等,保险公司发展收入保险不仅是其服务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户参与率、拓宽其业务范围,也为其自身分散风险、减少赔付提供了保障。大范围的农产品一致降价、减产是低概率事件,当保险公司业务拓宽时,其风险便被广泛分散。同时,场内期权交易使得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更具透明度、流动性更高,是农险迈入新篇章的重要一步。

[1]王步天,林乐芬.政策性农业保险供给评价及影响因素——基于江苏省2300户稻麦经营主体的问卷调查.财经科学,2016,(10).

[2]张祖荣.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方法与论据.财政研究,2017,(8).

[3]安毅,方蕊.我国农业价格保险与农产品期货的结合模式和政策建议.经济纵横,2016,(7).

[4]孙乐,陈盛伟.我国农产品“价格保险+期货”供给分析——基于美国实践的借鉴.金融理论探索,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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