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研究

2017-12-27 14:55陈俊伍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投资者基金监管

文/陈俊伍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研究

文/陈俊伍

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性的,私下的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一种集资模式,尽管这种新兴投资模式发展时间不长,但因其具有收益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受到多数投资者的青睐。而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是对募集得到的资金的一种保障,本文就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建构;投资者

引言

当前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主要以发达国家和经济发达的地区为借鉴,例如,美国、英国、日本以及中国香港等地,我国参考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属于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综合了中国实际国情,并结合发达国家的制度规定,采取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相互结合的模式,完善了私募基金制度,监管重点也在对投资者资格的认定和传播方式的限定方面,完善了私募基金制度。

1 私募基金的概念

1.1私募基金定义

国内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还有分歧,无法完全解释私募基金的意义。私募基金并不等同于公募基金,因为其针对的特定的投资者,这种投资者往往具有很强的投资实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而私募基金的设立和投资方式都很灵活,监管也较公募基金宽松许多,所以私募基金会受到特定投资者的青睐。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以证券发行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券来区别,分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私募基金也就是一种向具有特定资格的特殊对象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募集的资金。

1.2私募基金的特点

第一,募集方式非公开,公募资金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广告来吸引客户,但私募基金不可以进行宣传,投资者都是通过中介推荐或是直接认识基金管理人来参与到私募基金之中。第二,监管制度宽松,与公募基金受到的严格监管制度不同,私募基金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都比公募基金要宽松,投资人和管理人双方合作基于信任和契约精神,无需法律约束。第三,投资自由,私募基金的投资不同于传统投资工具,可用于投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也可用于投资于各种产业,其发展空间更大。第四,募集对象和范围特殊,私募基金针对的募资对象都是中产阶级,对于集资者有收入限制。第五,保密性高,私募基金的个人信息等私密信息保密度要高于公募基金。

2 选择私募基金的监管方式

由于私募基金的发行模式不同,其运作的不公开性、不透明性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权限非常大,操作灵活性大,因此,私募基金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加突出,居心不正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会利用私募基金侵害投资者的权益,更可能会导致投资市场的波动,当伤害被积累到很高的层面上时,会让投资者渐渐对投资市场丧失信任,最后导致私募基金无法在投资市场立足的后果。

2.1私募基金对市场的影响

私募基金主要使用控制和影响资金规模以及杠杆手段来影响投资市场。私募基金以其高杠杆性著称,通过银行的贷款、信用交易等手段取得杠杆。这种行为将导致两种后果,一方面,杠杆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对基金的融资,一旦私募基金的运营失利,产生的后果是不可预计的,政府通过对私募基金交易双方的监管、市场交易的监测以及破产法的法律法规来制衡杠杆。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可用的资金数量将增长,有可能对投资市场进行操纵,影响市场价格,对参与到其中的投资者都会造成影响。

2.2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2.2.1私募基金监管分类

我们根据监管的针对角度差别,大体能够对私募资金的监管制度进行划分,其被划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监管是在判定资金是否可以进入市场,可以把其想象成人体的第一层防御系统,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有物质进行检测,重点监督管理的方面是主体和业务是否符合市场要求,对其进入进行批准;事中监管主要针对主体运行过程中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管,对于主体的业务结构、业务开展、业务规模进行限制,对其承担的风险进行预估,降低投资风险于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事后监管则被应用到情况最为糟糕的时候的一种监管方式,在市场主体出现经济动荡、不安之际,事后监管将发挥其作用,降低危害所带来的影响,以至于不波及到另外的区域,减少损失,进而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

2.2.2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实际上,各国对于不同监管对象的不同时期,采取的监管手段都是不同的,在技术尚不完善、对监管对象信息掌握不明确的初期,监管部门往往采用事前监管,将市场严格限制在监管机构可以掌握的局面中。但这种方式有一定的不足,容易造成当前市场被个人独垄的现象,营造不出来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不利于长期的发展与进步,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对于市场其他参与者来说,有不公平的趋向。伴随着社会的逐渐进步,管管部门的职能也得到了完善,监管的技术更加专业化,更能深入的了解监管对象,监管的重心也在一步步的转向市场风险控制上。对公众利益影响小的监管比较宽松,对公众利益影响大的监管比较严格。

3 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

据统计发现,各国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都是根据本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进行监管的,与一些常见的投资资金不太一样的是,每个国家针对私募资金监督管理的方面和监督管理的方法大体是一下的几个要点,第一是信息的透露和广告宣传,私募基金是不太一样的,对投资信息的要求是非常低的,投资信息可以很简略,但要想进行媒体宣传就要经过严格的监管,明确的要求投资人不可以采取媒体的手段对所投资的内容进行对外宣传。第二是使用已经存在的市场约束体系,重点是采取基金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约束和交易者之间所产生的约束力来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点是严格的筛选投资者,投资者的经济实力等需要被确定,每个国家都会选择那具备经济实力或者能过对自己的财富进行保护的人作为投资者。

3.1信息披露和广告宣传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上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交易、上市等所有活动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证券机构的管理法规以及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某种方式向社会或主管部门提供和证券相互关联的信息所构成的一些要求或者是行动的准则。必须采取信息披露的是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个就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与国家相关的政府机构,这些都是对信息进行披露的主要力量,通常会公布一些市场的最新动态;二是证券投资者,他们是特定主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进行信息披露;三是证券发行人,他们是信息披露的次要主体,他们依法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的信息主要是与自身有关的信息;四是其他机构,例如股票交易场所,各类证券中介机构。想要防止没有经济能力的人混入私募资金当中,承担不必要的损失,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审查系统,限制媒体的对外宣传是不二之选。

3.2非直接的监督管理

间接监管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是资金里面每个主体当中存在的限制力,第二点就是外面各主体对资金的牵制力。

3.2.1信用风险

各主体之间的相互牵制主要控制风险问题,通过运作程序、组织设置来减少风险,属于微观层次。信用风险的控制由发行证券的商家和银行共同承担,而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私募基金与银行或商家的交易;二是私募基金与银行或商家的借贷。例如股票的信用交易以及一些场外金融衍生的交易。

3.2.2限制私募基金的行为

外部主体对私募基金的牵制,主要是利用基金与外部交易之间的相互牵制关系以及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实现间接监管,属宏观层次,在宏观层面上限制私募基金的两个行为,一是私募基金杠杆作用,对其信用额度进行控制;二是对私募基金大额度交易进行监控,防止有人故意操盘对经济市场造成危害。每个主体受到的监管都是通过自律组织、市场内部、政府监管部门三个方面进行的。

3.3对投资者的限定

按照规定,满足私募基金要求的投资者方可参与集资,对投资者的限定就相当于市场准入的监管,市场准入包含三个方面的监管要求:托管人的市场准入、业务的市场准入以及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其中对于托管人的资格限定,是各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普遍做法,各国在公募基金上对于投资者不作任何限制,但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往往有很严格的资格限制,这是由私募基金的特点和监管目的共同决定的。私募基金的运作空间比较大,因为其不需要登记的特点,监管机构也就无法对私募基金进行全方位监管,正是因为这样,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也就非常严格,托管人必须有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投资经验才能进行基金管理。而监管机构认为私募基金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没有达到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监管的程度,也是因为监管机构对投资者有足够的信任,才没有要求私募基金进行登记统一管理,放任私募基金的自由发展是利大于弊的。

4 结语

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问题,对私募基金进行间接监管可以防止风险传递到其他金融领域,所以,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早日为我国私募基金建立完整的监管制度是必然需求,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基金市场的必然趋势。

[1]施正惠.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J].改革与开放,2012(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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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龚鹏程.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J].法学杂志,2010,31(09):72-75.

[4]龚鹏程.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建构[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01):16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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