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树年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 合肥 230031)
政府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招投标是在政府指导下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标志,招投标监管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使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职能和约束经济主体不合理交易行为的职能。
政府监管单位应加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从而确保建设工程如期完工,工程质量达到要求。随着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招投标涉及面广,开标环节多,伴随着各方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也不可避免,文章分析行驶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并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从而完善相关预防措施,对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政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多门监管。各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的分工不同分别行使各类别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监管权力;各职能部门分别颁布有招投标监督法规;地方政府为有效管理本地招标市场,也相继出台其职能范围内的地方性招投标监管法规。
②行政干预。招投标工作的实质是各方责任主体达成的一种商品买卖行为,出于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保护,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大量的地方保护、私下交易等行政干预行为。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通常在执行监管职能的同时,又是招投标的主体,不能有效地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