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的缺失与重构

2018-01-02 01:05章雪
理论导刊 2017年12期
关键词:社会资本农民工

摘要:如何使农民工弱势群体在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浪潮中获得相应的利益,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是政府和学者所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弱势群体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社会资本普遍匮乏。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缺失的根由主要在于制度缺位、社会缺位、政府缺位、自身缺位。构建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资本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完善政府制度和政策体系,也需要培育社会组织等外部载体,更需要农民工群体自身的支撑。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资本;社会规范资本;社会关系资本;社会组织资本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12-0062-06

作者简介:章雪(1979-),女,江苏沭阳人,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处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思想政治研究。引言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由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巴维克率先提出,是指个人或组织从社会获取的资源或资金的总称[1]。其作为一个概念和术语,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罗瑞在1977年提出并将其引入经济学。罗瑞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资源之一,存在于家庭关系与社区组织之中。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Pieere Bourdieu)将社会资本引入社会学领域,并分析认为,“现实或潜在的资源集合体是社会资本的内核,拥有或多或少制度化的和认可的关系网络与其紧密相关,一个群体中的成员所取得的身份和地位尤为关键。”[2]给予社会资本系统而又翔实的理论剖析的则是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S.Coleman)。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为能力以及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社会资本的主要形式包括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组织等。”[3]继布尔迪厄和科尔曼之后,林南(Lin Nan)提出了社会资本理论,即“投资在社会关系中并希望在市场上得到回报的一种资源”。[4]他指出,嵌入社会结构的资源如权力、财富、声望等,有利于社会资本更好地运转并发挥其功效。

从社会资本视角来看,“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处于社会组织结构的底端,拥有较少的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缺乏政治、经济、文化、组织等个人或者群体社会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的人群。”[5]我国现阶段的“弱势群体”,除了有一部分因先天因素所致,其他都是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伴生物,这其中主要包括农民工、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生病而无钱医治者及其家属、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而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则是这一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他们除了具有弱势群体的共性外,还带有农民工自身的特性:数量庞大,普遍缺乏社会资本的获得优势,“弱势”主要由于制度和受排斥等造成并且呈现固化和可传递性。本文拟从社会资本视角入手,通过对当前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现状、缺失的深层原因的深入分析,以期寻求重构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的可行路径。

一、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现状

1.社会规范资本缺失。“社会规范是人类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衍生出来,相习成风,约定俗成,或者是指导人们社会行为、社会活动的准则、标准、价值和价值体系。”[6]社会规范可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正式规范包括法律、法规等有明确文本规定的规范体系,非正式规范包括价值观念、道德准则、生活规范等,[7]无论正式还是非正式规范都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农民工群体社会资本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是正式社会规范不足。有关农民工弱势群体就业、户籍、教育、医疗等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缺失,同工不同权、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拒签合同等问题时有发生,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到位。据统计,2015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6.2%,陕西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则不到17%,[8]总体上看,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呈下降趋势。其次是非正式社会规范真空。从农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群体舍弃了原有的生活规范和价值标准,却又未能形成新的适应城市生活的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社会意识、道德准则等,从而造成社会规范的真空地带,正是这种真空状态致使农民工群体无法融入城市而被城市所边缘化,游离于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与约束力之外。同时这种状态还可能造成社会失范,更严重者甚至导致社会动荡,破坏社会秩序。尤其在当前有关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得不到满足且长期处于“回不去的乡村,待不下的城市”的困境之中,一旦发展为群体性普遍现象,将产生结构性的社会风险,衍变为悬在中国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社会关系资本匮乏。社会资本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相对于正式制度而言所扮演的虽只是一个“拾遗补缺”的角色,但一段时间内,个人的“社会资本”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忽略。[9]缺乏人际关系形态的社会资本,恰恰正是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期农民工群体所呈现的主要特征:一是人际关系网络对象同质性。农民工弱势群体的“交往对象大都局限于同质性较高的人群,即弱势者与弱势者的交往”,[10]异质性的社会资本很少。相对于城市市民,进城农民工无疑是“局外人”,身在城市却没有城市市民的身份,虽然从事非农工作却仍贴着“农民”的标签,与城市市民之间不仅没有发生多式多样的关系,还互相隔离。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业余时间人際交往对象除家人外,老乡占35.2%,当地朋友占24.3%,同事占22.2%,基本不和他人来往占12.7%。[11]二是人际关系网络层次相对低。农民工弱势群体囿于自身的经济窘迫和处于社会底层的职业地位,不仅社会职业声望低,交往机会少,而且已形成的人际交往网络层次也相对较低。截止到2016年底,农民工总量达到2.8亿人,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身份和社会地位相对独特的社会群体。但是进城农民工主要是填补城市“剩余”就业岗位,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据统计,农民工从事第一产业比重仅为0.4%,而从事第二产业的比重为52.9%,从事第三产业的比重为46.7%。[11]三是人际关系网络空间封闭性。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交往空间相对封闭,难以突破群体空间边界。他们能够与之交往、联系的,或是血缘和地缘意义上的好友亲众,或是范围较小的本群体内部的一些成员。不仅每天用于交流的时间有限,交流沟通的内容也大多局限于日常工作琐事,获得的有效信息很少,能控制的社会资本很难得到提高。endprint

3.社會组织资本稀缺。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在于它能为成员提供信息共享、合作和集体决策的平台与机会,使其成员能够获得尊重和认同,是组织成员挖掘和利用更多、更好资源,表达利益诉求的工具和手段。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他们缺少来自体制内的社会支持。一是社会认同性差。群体间相互认同有利于缓解弱势群体因贫困文化影响所产生的自卑、无助心理,从而提高其争取社会资源的机会。但事实上,随着社会流动和社会分层的加剧,农民工弱势群体与其他强势群体之间的差距不断扩大,如知识结构、技术能力、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等。农民工弱势群体文化程度一般不高,技术能力也不强,所从事工作层次不高也不稳定,所以很难获得强势群体的认同与尊重。二是社会权威缺失。从社会资本视角来看,“组织始于许多参与者的合作,是个体或群体为了实现某个既定目标而形成的使自己的努力与他人的努力达成合作的关系框架。”[10]农民工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所以很难拥有社会权威,他们更多的是处于被关注、被影响和被帮助的地位。正因为缺少固定的组织,而又被强势群体所关注、同情和帮助,农民工弱势群体会形成强烈的心理位差。他们认为自己不如别人,只能靠别人的救济才能生存。他们虽然被帮助、救济了,生活水平可能有所改变,但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弱势地位”却仍然存在。三是社会参与度低。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参与度低,不能很好地利用组织资源发展自己、提升自己。加之职业与身份的错位,文化程度上的先天不足,使得农民工群体处于政治弱势状态,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难以实现,主动参与城市社区民主活动的程度较低。此外,农民工城市生活公共参与机会少,参与工会比例不高,整体游离于城市生活的边缘。

二、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缺失的原因分析

1.制度缺位。首先,制度安排影响。不同区域、行业以及人群的社会分配规则和社会地位由于制度的安排不同而显现出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导致其内部成员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资本量失衡。正是由于这些制度安排,如“城乡二元结构制度”,抑制了社会的流动,阻断了城乡社会关系结构网络之间的互动,导致农民工群体无法突破现有的制度安排,从而去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寻求更好的位置,他们被排除在体制之外,无法进入现有的组织制度当中,与城市市民真正建立关系网络,而农村原有的社会关系网络由于社会的流动被打破,他们成为了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孤独者,这是他们权利易受侵害的原因之一。其次,社会政策决策影响。任何一项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总是会使一些群体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损害。无论是正面或是负面的,社会政策对于社会成员的影响一般都是按照一定群体来划分的,单个社会成员在社会政策面前往往是无能为力的。社会中的强势群体由于掌握了丰富的社会资本,他们能够采取政治性的行动和长期性的文化意识形态行动,从而有效团结对本群体有利的各项社会资源,从根本上改变政府的社会政策方向和整个社会在社会政策方面的基本理念,使之朝着有利于本群体的方向发展。相反,农民工弱势群体由于掌握的社会资本有限,很难团结有效的社会资本向政府施加压力并以此争取利益。在社会分化日益严重的现代社会中,政府在复杂的社会政策过程中有时很难考虑到所有群体的利益,而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就难以得到保证。

2.政府缺位。目前,政府是我国农民工社会支持的主导者,也是整个支持系统框架的主导者和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者,但这种政府主导下的支持模式存在政策以及立法等方面的诸多不足。第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度与缺位并存。“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中,它应当在人口中有广泛的覆盖面。”[12]我国目前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制度主体间矛盾冲突频发,制度各组成部分间功能重叠又衔接不力,制度建设落后于经济发展进程,存在“二元化”格局。第二,社会保障覆盖面小,水平比较低。社会保障范围狭窄且标准不一,保障水平低,只能维持和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最基本、最低层次的生活需求,对他们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以及权益维护、参与机制等方面的需求仍然无法有效解决。第三,政府支持程序官僚化,影响了支持效率。社会保障职能部门责任不清,管理分散,政出多门,未形成统一的管理体制。很多时候,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并没有做到位,或者只做表面文章,走走过场。第四,政府科层体制僵化,影响了支持效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基本职能定位不准,行为缺乏有效性。我国垂直等级式的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方式,致使政府支持反应迟缓,也无法根据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实际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适宜的措施,从而影响了支持效果。

3.社会缺位。首先是贫困文化的深远影响。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曾经提出著名的“贫困文化”恶性循环理论。他认为,长期生活于贫困中的人群容易“形成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13]表现为屈从意识、无助感、自卑感和宿命感,不愿意规划未来以及怀疑权威等。此种类型的亚文化一旦形成,便会对周围的人,特别是对其后代产生影响,从而代代相传,贫困本身也就得以在此文化的制约和保护下不断延续和复制。当前农民工弱势群体中就充斥着该种亚文化。其次,社会组织缺位。农民工群体遇到问题时,更倾向于求助社会网络中的同质关系。据统计,当农民工遇到困难时,找家人、亲戚帮忙的占62.4%,老乡占28.9%。[11]事实上,这些人掌握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无法很好帮助其解决困难。于是,农民工弱势群体只能靠怨天尤人来取得一点心理慰藉,有些人还会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甚至“仇富”心理。经济的拮据和生长环境的恶劣也会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使其无法顺利建立本群体之外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降低脱离弱势群体的机会。第三,读书无用论的影响。很多农民工弱势群体对子女的教育问题都会持“读书无用”的态度,他们认为与其花那么多的钱读没用的书,还不如早点找一份工作赚钱补贴家用,那样更有利于改善生活。再加上近几年大学生就业困难,很多大学生毕业就意味着失业,加剧了“读书无用”的想法。第四,社会性歧视的影响。社会上对农民工的歧视屡见不鲜,“城里人对农民工的歧视一方面源自文化差异、生活习惯等由于出身形成的尊卑贵贱观念,另一方面则是一部分城里人认为农民工抢他们的饭碗而产生的反感和仇视”,[14]此外,还是“制度性歧视的必然结果,是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日积月累的集中体现”。[15]endprint

4.自身缺位。農民工弱势群体因受文化、知识水平、技能、年龄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后天劣势。第一,精神生活匮乏。弱势群体无论在物质生活上还是精神生活上,都处于极贫极弱状态,生活质量比较低,缺乏职业安全感。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影响,他们对社会发展变化适应极慢,在解决自身问题时,这种理念和思维方式阻止他们应对新的挑战,使他们失去依靠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愿望。第二,受教育程度低。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市场经济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文化素质和技能的作用日益明显,个人拥有的文化和技能水平的高低决定其竞争力的强弱。农民工弱势群体中大多数人综合素质低下,没有技术专长,就业竞争力低。据统计,2016年农民工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4%,高中文化程度占17%,初中文化程度占59.4%,小学文化程度占13.2%,未上过学的占1%。[11]正是低程度的教育,导致这些人的就业范围十分狭窄,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这也决定了其社会地位只能处于底层。调查表明,受教育程度与收入之间成正比,这一结果正好与我们所处的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相吻合。第三,劳动技能薄弱。劳动技能低下致使农民工就业能力薄弱,能力资本的缺失决定他们不可能有太大的发展空间。据统计,2016年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和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32.9%。[11]既无高学历,又缺少一技之长,他们只能从事一些比较简单的临时工作。

三、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资本重构的对策思考

1.建立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的法律制度。公平合理的制度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转变地位、走向更高社会阶层的基础。农民工阶层处于中国社会结构金字塔底层,对此,政府应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化制度改革,消除歧视,尽快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为农民工群体提供向中间阶层流动的制度性的弹性空间。首先,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让广大农民拥有自由流动的权利,加速实现流动人口身份转化和本外地居民融合;取消依附于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制度壁垒和歧视性就业政策,在制度安排上真正确立农民工群体的平等地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其次,建立社会发展阶梯评级制度,加速阶层流动。社会流动机制越多元化,渠道越畅通,规模越大,流动率越高,社会各阶层的流动越顺利,因此形成的社会阶层结构就越公正、合理、开放和有活力。如此,社会各阶层成员将可看到和能够攀升到的阶梯,获得发展的空间和机遇,各得其所,各展其长。第三,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业、监督等政策法规体系。应建立统一、平等、开放的一元劳动力市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身份排斥、就业歧视,鼓励公开、平等竞争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调控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优化农民工群体的就业环境。第四,完善农民工的制度供给。政府要建立企业用工监管制度,监管好用人单位,督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建立企业拖欠工资惩戒制度,切实为农民工群体维权;健全农民工的制度保障和风险化解制度体系,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救助制度等。第五,完善政治参与制度,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参政权利。加强制度建设,给予农民工群体政治参与权利实现和渠道畅通以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农民工群体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有序化;拓宽农民工群体的话语渠道,促使农民工群体转变传统的政治参与观念,增强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信任度,引导他们理性参与,确立其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2.完善惠及农民工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处于转型发展时期的中国,扶贫攻坚战略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必须看到“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拉大的趋势,财富集中化的程度有了较大的上升,弱势群体大多居于社会的底层已成为一个社会事实”。[16]解决农民工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建立起能够高效运转且长期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支持体系。造成农民工弱势群体易损性的最主要因素是社会支持不足,而目前的社会公共服务由于制度资源的匮乏和缺失,难以满足农民工弱势群体多元的或更高层次的需求。为此,要消除或缓解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境,就必须从建立保基本、多层次、高水平、广覆盖、有实效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入手,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的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基本生计和基本权利,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在充分落实好扶贫政策、社会福利和财政政策等全社会范围内政策的同时,还应强调社会支持的定向性(特定人群),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利于农民工弱势群体发展、提升他们社会资本的政策,使社会支持具有可行性。第二,完善农民工就业创业支持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实际收入,加强劳动激励,使工资成为农民工弱势群体及其家庭成员过体面生活的可靠来源,而不只是一味简单地给予物质扶贫;建立农民工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面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失业登记、政策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积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完善农民工创业体制机制,建立农民创业项目库,提高农民工创业金融支持,设立农民工创业基金,开展农民工创业教育培训等。第三,健全机会均等的教育支持体系。与其他社会强势群体相比,农民工弱势群体毋庸置疑处于社会最底层,社会行动能力弱、占用的社会资本存量少,无法从根本上消减压力、改变弱势地位,只能借助社会支持政策来实现宏观调节。而宏观层面的调节对促进弱势群体向上流动也更有意义,因为宏观层面的调节改变的是整个群体的生存状态。因此,社会资本投资也应当成为社会政策的一个支点,应把发展和革新教育、文化,提高农民工弱势群体知识潜力和精神力量作为社会政策的重点,加大教育投入,健全教育支持体系,提高农民工群体的素质,纠正社会对农民工的群体性偏见和歧视,营造一种融洽、互信、团结的网络关系和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农民工社会微观社会资本的积累。

3.培育农民工弱势群体发展社会资本的有效载体。我国的农民工弱势群体数量大,分布面广。就目前情况来看,农民工弱势群体还无法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支持,政府把农民工弱势群体完全包下来既不可能,也不现实,这就需要政府之外的社会力量向农民工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同时,政府将社会领域的部分责任交由市场和第三部门来解决,其好处在于能够有效减轻政府的负担,使社会各实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风险。首先,培育社会中介组织。NGO、大众传媒、法律援助等组成的社会支持系统正发挥着帮助和支持弱势群体的强大功能。第三部门发自民间自成一体,它是弱势群体的保护者,不仅为农民工弱势群体带来慈善性的福利,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争取更多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利,实际起到了沟通农民工弱势群体与政府、社会的作用。其次,培育社区组织。社区是弱势群体最集中的地方,又是社会支持系统集聚的地方,社区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社、文化娱乐服务社等平台为农民工弱势群体提供人、财、物和知识、技能、场地、设施等多方面的支援。第三,发展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所有工人的家,可以为农民工群体丰富精神生活、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与便利。农民工群体可通过加入现有的工会组织或组建新的属于自己的工会组织从而实现组织化,维护自己的劳动权、民主管理权等。第四,培育社会工作者。受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在NGO、社区、大众传媒、法律援助等社会支持系统运作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社会工作者能够沟通和协调好弱势群体与以上个社会支持系统之间的关系,为农民工弱势群体争取到实实在在的权益,能够利用自身独有的敏锐触觉在第一时间内接近并了解弱势群体,通过与相关媒体合作真实报道反映弱势群体的生存现状,引起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支持系统的关注,从而为农民工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endprint

4.增强农民工弱势群体获得社会资本的自助能力。农民工群体在社会资本获得方面的劣势,一定程度上源于自身受教育程度、专业技能以及观念,加之长期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及社会压抑、偏见和歧视形成的历史沉淀,使其形成了一套特定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即前面所提及的贫困文化。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弱势群体被这种消极文化所束缚,从而制约了其自身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群体自助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就显得尤其重要。第一,调整自身心态。要积极调整心态,克服盲从、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的心态,了解自我需要,有效防范和纠正心理偏差与行为偏差,如对抗、自暴自弃、边缘化、冷漠化等,重新掌握正确评价自己的机会和方法,消除存在于现实和心理的“位差”,重塑自信,以不甘现状、勇于开拓、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适应社会。第二,培养群体意识。农民工弱势群体要分析自身“弱势”原因,增强自信心以及控制社会资本及社会交往的能力。积极参加公共组织活动,培养群体意识,摆脱原有狭窄封闭的人际关系网络,结交更多的新朋友,积累社会关系资本。第三,提升自身素质。弱势群体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具备潜在发挥自己优势和实现价值的能力。农民工群体要积极学习实用科技文化知识,提升自己的文化、技术和能力水平,在多元的职业选择中寻找适合自己的位置;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社会公德,培养公民意识,主动适应、融入城市;利用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在“创业潮”实践中,立足脚下的土地,努力塑造适应新农村建设需要的现代观念,创造农民工崭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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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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