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渗透

2018-01-02 10:31袁赐俊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

袁赐俊

摘 要: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渗透出经济学中的利益平衡原理,支持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解析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的渗透效果及作用,本文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关系,进一步阐述了知识产权法中渗透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性,从社会功德法律底线、社会期待法律保障双重价值中发掘了相应的渗透机制。最终明确了知识产权渗透平衡原理协调多方利益主体的基本形式。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渗透维度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关系

知识产权法是针对知识产权归属、行使、管理、保护等活动法律规范总称。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了商品属性,虽属私人产品或公共产品,但也具有交易、买卖、转让、采购等行为的形式。在现代消费不断升级和改造的过程中能够发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合作、竞争、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知识产权法给予了普通公民司法保护,可针对知识产品加以保护和支持。但是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同样威胁到竞品市场,故而存在竞争利益。当某项商品申请了专利知识产权后,其他同期发展但并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类型,则容易在自由贸易市场受到打压,甚至脱离主要的市场空间。那么知识产权法必然需要以利益平衡为视角,设计相应的法律细则,才能进一步维系市场竞争的平衡关系。一旦打破这样的利益平衡关系,实则很难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故而,知识产权法需要建立在利益平衡机制中,度量其立法维度和相关细则。

二、知识产权法中渗透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性

(一)社会功德法律底线

利益平衡是一种处于价值定位两侧的引导性概念,买方市场需求知识,卖方市场需要利用知识换取再造价值。两者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运行了社会功德底线,将知识视为商品进行交易。一旦这种交易违背了社会功德,知识层面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也会被无限缩小,故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也会有所弱化。对卖方市场则失去了保护作用,并不利于健康的市场环境发展。因此,仅以道德层面约束知识交易并不现实,需要借助相应的法律保护手段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故而,知识产权法应运而生。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细则及立法维度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并非单方市场,买卖双方均可依靠知识产权法保护自身的交易安全性。因此,知识产权法维系了双方市场交易的平衡性,在社会功德基础上建立了界定法律底线的细节补偿,对于支持知识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社会期待法律保障

知识产权法对于专利知识具有保护功能,激励更多高新技術产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科技成果。当立法维度建立在社会需求之上时,其重要性也会相对凸显。社会需求与期待,最终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倾向。但并非唯一界定利益主体的解析维度,亦可从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等多重角度产生平衡关系。当知识产品在流通、生产、转让等动态发展过程中,不断产生商品价值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对社会发展具有更高的可利用价值。故而,知识产权支持了社会生产结构调整和升级,同时满足了社会公民的物质需求。因此,社会期待激发了法律保障范围的无限扩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层面也在不断向各个领域延伸,最终立法维度达到真正完善时,可维系社会需求与法律保护的平衡,达到满足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在社会公益与技术生产力中寻求真实的平衡点,不断趋于利益均衡发展状态。

三、知识产权渗透平衡原理协调多方利益主体的基本形式

(一)均衡多方利益主体权限

知识产权法在渗透平衡原理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对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文献中均有体现。诸如第九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种专利权放弃形式,具有鲜明的平衡原理协调多方利益主体的特征。并非限定专利权的唯一法律保护属性,对于维护双方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具有支持作用,且体现出衡多方利益主体权限的积极作用。

(二)平衡多方发展时间效度

知识产权法在诸多立法层面上,很难达到真正的社会平衡发展关系。其本质因素在于部分知识产权在申请周期内,容易忽视其他相关专利的技术特征或商品属性。故而,在申请知识产权专利时,也规定了相应的申请时限。诸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这一时间限度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了收集证据链条的时间,相对平衡了知识产权在立法维度上的平衡处理关系,是增强多方利益主体均衡发展的积极导向。

(三)规范多重利益平衡要素

不同国情决定了利于平衡要素,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界定为无形商品本身,同时也延伸到知识产品的传播路径保护上。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在传播过程中如出现了非法倒卖、模仿竞品等一系列非法行为,也会受到知识产权法的相应保护。这样的保护特征,可降低知识产品在传播过程中对于商品价值的最大保护。尤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我国对外贸易也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细则融入其中,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具有缩小经济差距的作用。因此,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知识产权法不仅追求国内知识商品的平衡发展,且立足国际市场打造了健康的贸易环境。对于平衡多方利益主体的经营权限,乃至获利空间均具有支持作用,是平衡原理在渗透于知识产权法之后的积极表现。

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对于生产技术相当于一种合法性的垄断保护,而这种保护机制催发了知识层面的生产力。当更多知识权利被认可,具有商品价值的唯一性之后,其社会生产力才会更加倾向于技术性投资。故而,知识产权在长期社会发展中具有推动技术生产力的重要作用。但是从立法层面来看,其利益平衡机制更加是催发和鼓励知识信息合理分享主导倾向,从中可深度发掘知识产权法中渗透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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