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赔偿

2018-01-02 10:31徐炳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徐炳

摘 要: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额赔偿,它起源于英美法律体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起到了非常多的作用。在当今时代,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逐渐增多,知識产权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一般性的经济补偿无法遏制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要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中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从而加重对侵权人的惩罚,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面向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赔偿,希望能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

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也越来越高,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侵权会给受害人带来沉重的打击,而补偿性赔偿难以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不能起到威慑侵权人的作用,为此,我们就要将惩罚性赔偿应用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中,通过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功能和惩罚功能来减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面向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一)弥补补偿性赔偿漏洞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中,法庭所处的赔偿一般是补偿性赔偿,而补偿性赔偿起不到威慑和制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放纵了侵权行为。在补偿性赔偿制度下,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只有一半的几率会被发现,即使被定性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仍然有利可图。假若侵权人赔偿了全部损失,那么侵权人就相当于没有获利也没有损失,其自身利益没有受到影响。惩罚性赔偿的应用,弥补了补偿性赔偿的漏洞,能够有效的遏制侵权行为,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来说更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满足了受害人的需求,弥补了受害人的利益,补偿了补偿性赔偿无法补偿的损害费用,惩罚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完善了了知识产权赔偿体制,提升了知识产权赔偿的合理性。

(二)知识产权易受侵犯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相对于有形的财产来说,更容易受到侵犯。知识产权易受侵犯主要由两个原因造成:第一个原因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比其他侵权行为来说更为隐蔽,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易被人发现。同时,知识产权案件中受害人所损失的利益难以查清,这就给侵权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助长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第二个原因是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信息,而信息具有可复制性,能够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享有,这就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难度。另外,取得知识产权需要进行法律授权,也就是智力成果信息要进行公开,这又增加了知识产权的受侵犯的风险。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让知识产权受到了更多的侵犯,容易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知识产权诉讼成本高、维权收益低

知识产权诉讼是受害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但是知识产权的诉讼成本高,维权收益低,收获不到良好的效果。第一,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知识产权诉讼的周期相对于普通诉讼来说要长,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利益损失不好确定,而且许多侵权人会故意拖延诉讼时间,这就让受害人浪费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许多受害人因为接受不了长期的诉讼而放弃追究侵权行为,没有获得自己应得的赔偿。第二,知识产权诉讼费用多。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有很多种,例如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费,每一种都价格不菲,增加了受害人的损失。另外,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侵权案件中的损失多表现为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无法很好的计算,导致获得的赔偿少于实际损失,维权受益不高。

二、面向知识产权保护的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应用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

在建立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要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要遵循惩罚性赔偿的三大法则:第一个法则是考虑侵权人行为的可谴责程度。如果侵权人是故意侵权、恶意侵权,不尊重受害人的权利,并且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那么我们就认为侵权人的可谴责程度非常高,要受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制裁。第二个法则是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和侵权人赔偿之间的差距。如果法院所处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大于侵权行为的成本,那么就有可能会遏制侵权人的创新行为。如果法院所处的惩罚性赔偿金额小于侵权行为的成本,那么很有可能侵权人会再次侵权。第三个法则是考虑本次案件所处的惩罚性赔偿与类似案件所处的惩罚性赔偿的差距。通过这三个原则我们发现,惩罚性赔偿是一个适度性赔偿,能够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二)惩罚性赔偿的赔偿范围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当法庭确定案件的侵权人要赔偿受害人后,就要开始划定惩罚性赔偿的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受害人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所花的律师费用。第二类是侵权人直接造成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等收入的损失。第三类是调查、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费用。第四类是受害人身体、精神被侵犯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第二个方面是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后,受害人一定时间内可获得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具体指知识产权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获得阶段性盈利,这种盈利虽然是未来盈利,但是有着实际意义,因此,侵权人必须赔偿间接损失。

(三)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计算

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主要通过定率法和定额法进行计算,定率法是指按照受害人实际损失的具体倍数来确定赔偿金额,定额法是指直接确定赔偿金额的上下限。我国的实际情况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计算要将这两种方法结合应用,这样才能准确的算出赔偿金额。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计算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方面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第二个方面是侵权人的非法获利。第三个方面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费。在当今时代,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之外,我们还要考虑侵权人的财产状况、知识产权的种类、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等。惩罚性赔偿要以补偿性赔偿金额为基数来确定赔偿金额,如果补偿性赔偿金额无法确定,那么就要使用知识产权普通许可费作为基数。

结语:

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够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能够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相对于补偿性赔偿来说,它更适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能够发挥出独特的作用。我们要重视惩罚性赔偿,利用它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漏洞,从而提升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处理效率,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杜甲华,崔畅.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适用[J].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4(05):117-125.

[2]杨丛瑜,王坤.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引入[J].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1):33-36.

[3]袁杏桃.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J]. 甘肃社会科学,2014(05):19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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