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功能互补

2018-01-02 10:31朱秉钧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互补民商法经济法

朱秉钧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调节也已经不足以满足现阶段经济发展所需,在此情况下也促进了混合经济的高速发展。基于混合经济发展模式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应运而生,二者既有差异也存在共性,其中存在的互补关系也是当代经济发展呈现多元化的重要推动因素。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概念及具体相同点,并探究了在市场经济环境发展下二者间功能互补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功能;互补

引言: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对社会公民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以此维护人民生活环境的稳定与和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民合理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民商法与经济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有效维护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稳定上升保驾护航。由此可见,民商法与经济法对经济发展相当重要,但二者之间实质上是相辅相成、互相发展的,二者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功能互补关系,本文对此展开了分析与探究。

一、相关概念的理解

(一)市场经济概念

自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最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其一,给予社会各大中小企业拥有平等的市场准入及竞争机会;其二,最大化保障社会每位公民的合法经济权益;其三,企业间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展开经济互动,国家即政府对其实施宏观调控;其四,一旦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不可预估的变化,要凭借其自身调节能力逐步调整;其五,企业拥有高度的自由与平等,促进了市场上各领域充分发挥其创造性。

(二)民商法概念

民商法属于民法与商法的结合体,对市场经济发展进行微观调控,主要用于调节经济活动中个体间存在的利益纠纷。即使民商合体在不断深化,但实质上二者仍然存在差异,民法主要保护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是为了维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性。

(三)经济法概念

在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经济法主要用于宏观调控,其中包含了所有经济活动管控的相关法规。因此,可以说经济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合理补充,国家及政府也在利用经济法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相同点

(一)调整范围具有相同点

基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市场的自我调节以及国家及政府的宏观调控而言,都具有相当广泛的调节范围。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节范围方面的确存在交叉部分,民商法直接对应市场自我调节,经济法对应国家宏观调控。由此可见,民商法与经济法在调证范围上具有相同点,例如企业制度不仅是民商法中着重阐述与强调的概念,同时也得到了经济法的高度关注。

(二)二者发挥的作用互相联系

经济法实质属于非常态法律,具有明显的强制干预性特征,其中部分条文需要强制性实现,其中的具体规章制度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有重大意义。而民商法作为常态化法律,主要侧重利用无形的手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其规范具有任意性,但也具有强制特性,不可违法法律界限,较经济法而言较为宽松。

三、基于市场经济环境,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功能互补

(一)立法目的

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持续发展,与法律法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立法也是为了更为有效的保证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平等有序。从立法目的角度出发,民商法立法主要侧重形式上的平等,是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具体行径的合理维护,忽视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例如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方面。因此,可以说民商法虽然强调两形式正义,但却缺乏实质正义;经济法立法则是在对主体差异性划分基础上,根据主体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评判,其目的在于实现实质正义,加强了对弱者的保护,更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二)调整对象

在私法领域协调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民商法起到了协调作用,而且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具有更高的自由性,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商法的自愿与平等原则,逐渐无法解决社会资源分配矛盾、贫富两极分化、经济危机等问题,主要是因为民商法本身是处于微观调控,以个人利益出发,忽视了宏观意义上的公平性;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以国家、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调整对象方面刚好与民商法互为补充,二者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实质作用。

(三)调整方式

民商法的调整方式主要以平等保护为基准,具有明显的任意性,实质上是利用市场自身发展的规律调整当事人具体的民商事行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只要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基础上便足矣;而经济法的调整方式,则是根据主体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等各方面的差异性,设置更具针对性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主要调整方式更侧重于强制性,通过宏观调控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水平的稳定提高。由此可见,虽然民商法更为侧重调整具体民商事行为,但是依然对市场的有序发展起到了维护作用,然而如果一旦出现市场失灵,还需要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规制,才能有利于恢复市场活力,这便是经济法对民商法在调整方式上的补充。

(四)法律责任

民商法中法律责任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市场主体是否违背了自治原则,而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确定,则是基于宏观调控下是否违背原则,可见经济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民商法律责任功能上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其一,通过法定责任对民商事约定责任进行补充;其二,惩罚性责任对补偿性责任的补充,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其三,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民商法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补充;其四,国家主动追究对不告不理的功能补充,更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及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转,与法律法规的健全息息相关。而经济法与民商法作为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典,二者间虽然各有区别但也互为联系,前者更侧重强调社会及整体利益,后者则更注重社会平等与公平,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的稳步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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