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所有权理论的宪法关于国家所有规范

2018-01-02 10:31唐佳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所有权宪法

唐佳伟

摘 要:国家所有的内涵是对于全民所有形式的权利解读与界定,除宪法之外的司法解释较少,并不足以规范"国家所有"的内涵與特征,乃至范围的解释。为此,本文依据所有权理论,提出了基于所有权理论的宪法关于国家所有规范的基本策略,以期完善法律细则,为"国家所有"的相关解释提供全新界定方向。

关键词:所有权;宪法;国家所有规范

引言

国家所有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国家所有”的解释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为全民所有。这样的解析维度过于淡薄,而后出现了“物权说”、“公权力说”、以及“所有制说”。本文立足于所有权理论,提出了全新的解读方式,以期规范国家所有在宪法中的解析维度,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一、宪法关于“国家所有”定义的解读范式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所有”一词的司法解释并非绝对意义的经济所有,也涵盖了法学研究领域的所有权界定范围。其法律地位、权利关系、权能结构的诸多观点中,对于“国家所有”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而类似现象令“国家所有”一词的界定范畴不足以支撑立法维度的鲜明性。宪法第9条第1款:“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国家所有权本身也存在为民服务的特征属性。作为一种并不具备国家私利的存在,对公民提供自由发展的组织保障功能必须具备。但在宪法第10条中,国家同样具有获得特定自然资源的基本权限与资格,识别“国家所有”的基本特征相对模糊。对于“国家所有”定义我国学者提出了不同方式的解读范式,主要为三个方面,分别为:“物权说”、“公权力说”、以及“所有制说”。

二、国家所有的内涵解析维度

(一)物权说

物权说的方向是将政治权利与私人权利分割后来加以衡量,劣势的解释方案认为,国家是主权代表者,同时也是行政权的集中表现。国家所有权并非同种事物的特征属性。需要将国家立法、行政活动、乃至所行使财产权,进行更为严谨的区分,才能明确“国家所有”这一概念的界定范畴。国家所有权本身的法律价值更为严谨,需要将其付之于民法对所有权内容的解读范畴之列,但决不能由行政机关随意扩大。

(二)公权力说

公权力说对“国家所有”的解释方案更为普遍,认为国家所有是一种纯民法意义的代表,更加倾向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利与公共权力的集中表现。对“国家所有”的理解可视为“全民所有”,对民法所有权的定义可参照宪法规定行使。例如,全体人民可界定为名义上的所有者,而并非行为主体。尤其不可另行选择代理人,利益享有资质可界定任何民事行为的主体方式。

(三)所有制说

所有制说较前两种理论观点的社会认可度更高,其解释维度限定了“国家所有”的宪法依据。在我国宪法中,总纲部分概述了国家所有的法律属性,故而在经济制度中并非唯一权利。例如我国宪法中的诸多社会经济法律细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存在本质差异。对于社会矛盾的解释,乃至经济调控的作用也并不完全相同。故而,依据宪法第9条推动,自然资源领域当遵循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这样的基本原则也界定了“国家所有”的法律权限与规范性意义。

三、基于所有权理论的宪法关于“国家所有”规范策略

对于多种“国家所有”的解释方案并不完全相同,但各有优势,却并不足以合理解释我国宪法上对“国家所有”规范含义的界定。为了寻找到一种全新的解读范式,建议从“所有权理论”角度出发,从而明确宪法规定范围,及社会经济条款约束范围的明确度,以便为合理解释“国家所有”的司法权限提供理论参考。

(一)国家所有权含义界定

宪法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中的第2款,对“国家所有”这一概念的界定并非单独意义的经济制度。而是一种具有民法意义的权利属性,相当于界定了国家行政主权。这种共识并不能打破,所有权法律依据需要在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方面进一步补充解释条款。进而区分权利属性上的差异度,打破所有权理论对于“国家所有”与其他所有权限的平等性,而后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国家所有”的真正内涵,从本质上确定其全能结构与权利外观,令司法解读更加具有参照性和对比性。

(二)国家所有权范围解释

国家所有权在对于公民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中,呈现出并不容易区分“全民所有”的司法解释维度。当国家所有权必须服从于公民利益时,为民服务成为一种保障机制,也是全民共享社会资源的发展特征。社会主义的鲜明旗帜可从“全民所有”的权利纷争中脱离出来,形成对于公民权利的更高认可。打破司法制度中对于公民所有权的异质性,则凸显出“国家所有”的权利功能,更加适合在司法权利上明确国家主权,而并非仅在宪法中体现这一权利代表的深层社会价值。因此,在对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加以解读之后,方能区分其他权利的被动牵制,确定“国家所有”的真实含义,更加显现出宪法规范性。

(三)国家所有权功能显现

规范国家所有的真实内涵,需要将其所有权真实展现,而并非单独表现在宪法总纲之中。由于宪法本身赋予了国家所有权在行使主权过程中的特殊功能,故而仅以宪法解释维度并不充分。尤其需要通过其他辅助性法律条文加以解释,方能形成更为具体的内涵是使用范围界定维度。诸如:国有资产法、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物权法等等,均需要对“国家所有”这一概念加以重申,在权利种类、用途、范围、收益、行驶角度等方面再度明确,方能令国家所有的范例更为鲜明和具体。具象化的国家所有权,是支持法律秩序的基础条件,可形成更为有效的规范性,支持立法维度在基本原则上对于国家行驶权利的再度认可。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国家所有”的内涵需要全新的解读方式,从所有权理论出发,明确公民所有与国家所有的本质差异,有助于增强对于国家所有权的客观认知。虽然“物权说”、“公权力说”、以及“所有制说”各有优势,但并不足以权衡国家所有权的真实表现。基于此,本文建议从法律内涵、范围角度、以及所有权功能角度出发,完善相关法律细则,在宪法框架之外给予“国家所有”更多的解析视角,加强国家所有权的客观表现。

参考文献:

[1]瞿灵敏.《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间的矛盾及其消解——兼论“入城”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及其变动模式[J].北方法学,2018,12(01):150-160.

[2]彭中礼.论“国家所有”的规范构造——我国宪法文本中“国家所有”的解释进路[J].政治与法律,2017(09):56-69.

[3]焦艳鹏.自然资源的多元价值与国家所有的法律实现——对宪法第9条的体系性解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23(01):12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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