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及完善路径

2018-01-02 10:31毛嬿琳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信用体系民商法

毛嬿琳

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产业分工愈发复杂,传统的治理模式与执法理念已经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信用体系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社会治理机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信用体系,社会治理成本将得到有效的控制。本文将对我国民商法中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逐类阐述具体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问题;完善路径

引言:

民商法会对社会与经济建设起到引导作用,通过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执法成本将得以降低,社会也将更为和谐。但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非法失信案件。其中影响较为严重的有“三鹿奶粉事件”、“P2P暴雷事件”等。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并进一步提升了社会运营成本,我国的出口贸易也受到了较大的破坏。因此,我国应当以民商法为基础,逐步建立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体系的构建,社会风气将得以转变,不法行为可得到有效遏制。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概念与价值

当下法学界对于信用的界定并不统一。部分观点认为,信用是指民事行为人履行约定的能力与意愿。例如,在落实某一协议的过程中,该行为人主动达成了协议目标。另一部分观点责任为,信用是指社会对于民事行为人的信任与正面评价。例如,在签订某一协议前,社会公认该行为人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与意愿。由于司法工作中,信用通常被应用在协议纠纷以及判决执行等环节中,因此其概念通常被定义在是否具备履行能力的层面中。构建民商法的信用体系,可使执法成本大幅降低,不合理的经济活动也将得到有效的约束。同时扩大信用体系的影响范围,可对社会居民的行为观念产生影响,社会的互信水平与违法成本也将得到优化。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要素较多,其中企业是极为重要的信用主体。企业是实现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企业聚集了较多的生产要素。通过生产要素的转换,企业可生产出对应的产品,再将其与社会需求对接,就可获得等量价值的货币。但该过程中的资源流动较为复杂,企业难以对其准确把控,这一问题对企业履行义务的能力带来了威胁。例如,部分企业通过借贷协议获得资金,但在经营过程中这部分资金并未带来预想中的收益,以至该企业无法履行偿还协议。我国民商法中通常会视企业为有限责任主体,当企业进入到破产程序后,其对应责任也将消失。

(二)个人信用存在的问题

个人信用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基础元素。社会是由个体构成的,建立个体信用体系,可使社会治理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服务于社会个体,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主要功能。但在现实环境中,个人信用体系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在未出现重大诚信问题的情况下,社会个体的信用评级难以体现。再有当下我国部分企业,会对个人信用进行对应的评估。例如,商业银行、保险企业以及电商企业等。但各企业之间的评估标准并不兼容,其数据也无法共享。这些问题将对个人的融资成本带来影响,社会活力也难以得到释放。

(三)政府信用存在的问题

政府是实施社会治理的主体,因此建立政府信用是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在具体的构建过程中,政府应当重点关注几个方面。其一是货币信用,货币是各类资源的计量单位,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因此维护货币信用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其二是建立商业信用。地方政府是推进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具体的工作中,其会开展招商引资并适当发行债券。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与承诺,是推动本地区发展的基础条件。其三是建立司法信用。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当认真贯彻法治精神,并将自身工作与法治理念相融合,从而使当地的信用体系与司法环境得到优化。

三、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具体路径

(一)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

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对于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现实环境中,我国部分企业的诚信水平仍然较低,监管工作的难度较大。在改进的过程中,我国首先要将信用原则,作为企业的主要责任,并对失信企业开展持续监管。当下我国会对严重失信或承担重大社会责任的企业法人实行长期监管。这一方式,虽与有限责任原则存在冲突,但却是制约企业失信的有力措施。因此,我国可将该项措施制度化,并将其作为约束企业信用的重要手段。在具体的工作中,可首先对有限责任这一概念作出限制,并将企业法人作为追偿主体。当企业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况时,企业法人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企业在签订协议前可更好地控制自身的行为。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

个人信用体系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建设仍然较为落后。在改进的过程中,立法部门首先要理清个人隐私与信用统计的区别,从而为信用档案的建立铺平道路。在建立诚信档案的过程中,我国可借鉴美国等国的运营经验,将企业评价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例如,我国可将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记录作为参考依据。通过整合分析,个人信用档案将得到更为全面的数据支撑。再有我国应当建立个人信用评价模型,在该模型中企业提供的信息将得到分类处理,并配以对应的权重。通过这一模型,个人信用将得到更为合理的描述。最后,是建立信用档案的开放机制。通过该机制个人信用将成为社会信息的一部分,其他人可通过申请获得权限内的信息。

(三)政府信用体系的构建

政府信用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影响。在维护政府信用的过程中,首先要树立法治高于人治的基本观念,依据该观念开展工作,可使政府部门与司法部门保持合理的互动。之后政府可对货币投放制定边界,通过限制货币供应量,货币信用将得到保障。同时政府应认真履行自身的承诺与责任,通过政府的带动本地居民将逐渐养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意识。例如,在出台相关政策的过程中,政府首先要与立法部门开展有效的沟通,并在沟通中了解居民的愿望与法规要求。之后,政府可与执法部门建立沟通机制,通过司法互动,政府部门也将得到有效的监管,其职权范围将更加明确。通过完善政府信用体系,民商法信用体系将得到有力的维护。

结语:

在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体系的构建,通过这一措施,经济层面的违法失信问题将得到缓解。其次是要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在具体的实施中,企业信息应当作为个人诚信档案的信息来源。再有是维护政府信用,以保障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参考文献:

[1]章渊. 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 法制博览(中旬刊),2015(03):70-71.

[2]董玉鹏,孙岩.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體系的现实融合[J]. 学术探索,2016(09):45-48.

[3]蒋梅. 试论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修改[J]. 法制与社会,2015(13):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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