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2018-01-02 10:31黄勤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原则

黄勤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实践应用可进一步推动民商法建设的与时俱进发展,是解决传统民商法管理市场经济发展突出矛盾问题的有效途径,使民商法管理更具备人性化与现代化特征。本文将以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展开分析,将民商法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关系及面临的问题等做逐一阐述,并提出部分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策略,以此为民商法科学的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开展执法管理工作提供部分参考建议。

關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

引言

现今,我国法制社会发展进程的逐步加快,使依法治国的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成为我国未来阶段社会发展建设工作的重要目标,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管理的基础导向,为民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管理开展指明方向,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新时期经济发展环境下的广泛运用,促使民商法管理水平及质量得以充分提高。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运用重要性

(一)规范商业市场及民事盈利活动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是基于信誉管理体系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商业规范管理模式,从广义的角度讲民商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本质上提高了民事及商业活动组织的合法性,使公众的商业参与从信誉管理束缚中摆脱,打破常规的民商法管理模式,以此适应新时代的经济发展环境,确保民众商业活动组织从开始至结束均有法可依,更为明确的为被管理者阐述民商法管理细节,以便在最基础的环节上为公众及民事活动参与者提供多方面的民商法管理参考,以诚实信用为基本推动力,加速民商法管理的进一步完善。

(二)加快民商法综合法律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传统意义上的民商法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依赖于司法管理系统,通过合同签约及司法公正等多个流程完成民商活动管理,其中民商法管理执行难度相对较低,且对民商活动参与多方无法确切的掌握真实的信用管理信息,促使民商法管理与执行始终受限,而建立现代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显优势在于为民商法的执行开辟一条绿色通道,民商活动组织多个不需要繁琐的司法公正流程,民商法管理执行者也无需对法律强制执行产生过度依赖,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可在短时间内核实合同签署多方的身份真实性,另一方面亦可从根本上规避一定的民商法信用管理风险,使民商法执行者可以向原有的管理者转为参与者,为我国及地方综合信用评级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落实的不足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管理定位不准确

民商法的确立根本是解决民事纠纷及规范民事商业活动行为等,价值对等性不足,现代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较为强调价值对等,由于传统的民商法管理模式需要以具体活动事例作为参考,所以在原则应用落实方面传统民商法管理与诚实信用管理本身便不处于同一个平面,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定位大致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双重功能定义,即运用传统民商法管理模式,将诚实信用管理赋予两种功能,既可以对民商活动价值进行参考,同时能够作为衡量民商活动组织开展的杠杆,以此保障诚实信用管理可切实的在民商法管理方面发挥实际作用。该定位使诚实信用管理执行力更强,更具有权威性及威信力,必要时可以将诚实信用管理独立于民商法管理体系之外,但在落实实施方面难免与部分法律文献及地方政府政策内容产生一定的冲突。而第二种定位模式是采用政商合作的方式,以法律作为基础给予诚实信用管理执法平台,利用已有的民商法管理体系做科学的诚实信用管理,让诚实信用管理成为民商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虽该定位方法可以全面的覆盖民商法管理的多个方面,并消除法律管理冲突矛盾,但独立管理能力不强,易收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左右而产生执法不严问题,所以从现有的民商法管理中准确的进行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定位至关重要,是其切实发挥诚实信用管理作用的核心所在。

(二)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应用尚未形成完善管理机制

我国民商法实施周期较长,各地区对民商法的运用涉及民事商业活动的多个方面,民商法基础性管理内容相对完善,但在诚实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方面,始终有资金投入不足、人力资源不足等各方面问题,地区政府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运用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的民商法管理体系相对有所欠缺,促使小部分诚实信用原则内容难以与当地民商法管理体制融为一体,导致民商法管理及诚实信用管理出现管理内容及管理源头一致,但管理信息却不共享,严重阻碍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运用发展,所以建立完善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管理机制,亦是未来阶段民商法完善实施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健全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对策

(一)夯实诚实信用管理在社会法制管理方面的重要地位

当前,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民商法的运用广泛度逐步提升,成为民事商业活动组织进行的重要参考规范,但在管理优先级方面,诚实信用管理的实践有效性略显不足,对此必须要首先明确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管理方向,同时管理实施目标,重视诚实信用管理模块的完善,以市场经济为核心带动诚实信用管理价值的提升,从而使诚实信用在我国法制社会管理中可以发挥实际的重要作用,以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重要地位的确立奠定良好根基。其次应通过有关的司法机关及立法机构等做好诚实信用管理的法律落实工作,推动诚实信用管理原则与民商法完善的一体化建设,继而以法制管理基础为中心确立诚实信用管理的重要地位。

(二)按市场需求制定符合现代化标准的诚实信用管理规程

市场是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重要背景,也是民商法监管的重要对象,所以诚实信用管理不能单方面的考虑如何增加市场管理枷锁,而是要以市场经济发展为根本,在不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对可能潜在的诚实信用管理风险加以预警,从规范管理与和谐发展的角度,选择适宜当前市场发展环境的诚实信息管理规程标准,并积极的根据市场变化做好诚实信用管理创新,简化诚实信用管理流程,强化民商法管理控制协调性,运用诚实信用管理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创建有利新环境。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运用本质在于提高民商法管理的监管灵活性,帮助各地区利用自身优势根据市场形势做民商法管理内容作出科学调整,使诚实信用成为民商法管理的重要先导,深入做好新时期经济发展的法制管理优化,不断的提高诚实信用管理在民商法执法管理方面的运用强度,进而有效突出民商法管理工作开展的先进性特征,为我国民商法管理的完善与建设做全面性铺垫。

参考文献:

[1]李大明.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 工程技术:文摘版.

[2]李宇哲.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J]. 中文信息,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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