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扩张

2018-01-03 15:45曾芳
求知导刊 2017年24期
关键词:资格团体检察机关

曾芳

摘 要:自十八屆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我国学者对行政公益诉讼掀起了新一轮的讨论热潮。然而,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公益诉讼未作出相应规定。文章作者认为可以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公民及社会团体有条件地赋予原告资格,以形成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启动方式。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概述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提起的目的是控制行政权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实践探究

我国当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实践仅仅止步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尚未有成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依据是最高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而提出的方案,除此之外,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对行政公益案件享有诉权。

三、域外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模式的立法经验

1.域外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模式

德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规定于《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中。依据不同的行政级别,联邦、州、地方三个行政级别的公益代表人分别对应为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地方检察官。

法国行政诉讼种类繁多,其行政公益诉讼的表现即为越权之诉,即当事人在受到行政侵害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若行政行为违法则可以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越权之诉的申诉人是多样化的,个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均可提出,只是提出条件有所不同。

2.其他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1)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应当扩张。从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及多方位地监督行政权运行的考虑出发,扩张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有其必要。赋予更多主体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有利于应付数量庞杂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公信力而言,多种类型的主体参与进来对行政权的监督也更能令人信服。

(2)检察机关应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从各国的做法来看,检察机关是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不可缺少的一员,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如此,在各国的实践中尤其是英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不仅仅要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力军,更要积极配合其他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范围之确立

1.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可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是理所应当的,但也应该有所区别。而在机构设置上,可以由与行政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对该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并且该检察机关只需要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而不需要层层报批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否则容易造成诉讼拖延,致使公共利益损害扩大。

2.社会团体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58条之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虽然是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将社会团体纳入启动主体是一大突破,但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法律制定必将存在巨大阻碍。

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巨大优势在于,社会团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是专门从事专门领域工作的组织。行政公益诉讼涉及面极广,一旦被滥用极有可能成为团体组织维护自身利益而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工具。故而对社会团体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赋予应该限定在公益社会团体这一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朱全宝.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模式与程序[J].法学杂志,2015(4).

[2]李玉婷.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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