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军
[摘 要]在侵权法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人身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前提,但假期时间浪费并不符合这一要件。因此,旅游者无法以侵权诉讼的形式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德国法对假期时间浪费的赔偿采取合同救济的形式,早期判例以旅游商品化思想为基础肯定假期时间浪费为财产损害,应予以赔偿,但这一理论无法适用于并不从事一定职业的旅游者。此后,在欧盟法的影响下德国判例将假期时间的浪费视为精神损害而予以救济。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规定不得以合同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将旅游者假期时间的浪费视为财产损害,并以惩罚性赔偿金的形式予以救济,尽管根据现行法惩罚性赔偿金并不能适用于假期时间的浪费。此外,传统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以受害人遭受严重人身损害为前提,无法适用于假期时间浪费的赔偿。因此,在立法模式上,应借鉴德国法将假期时间的浪费作为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并在未来民法典合同编中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旅游合同;假期时间浪费;精神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8)11-0056-10
Doi: 10.3 969/j.issn.1002-5 006.2018.11.012
引言
与一般的合同类型不同,旅游合同通过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旨在使旅游者获得或增进精神的愉悦与享受。如果旅游活动因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受到破坏,会使旅游合同目的落空。为实施一项旅游计划,旅游者需要提前根据旅游行程来安排其时间,但旅游合同目的落空情形下花费的假期时间对旅游者来说是一种时间上的浪费,对此法律应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