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讲规矩、守底线、立标准

2018-01-04 17:53姚前
财经国家周刊 2017年26期
关键词:金融风险监管标准

姚前

金融科技不是法外之地,所有参与者都须依法和依照监管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心存侥幸。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并要求“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因此,把科技创新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实施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新时代各行各业应自觉遵循和全面落实的行动纲领和发展方略。

对于金融业而言,更是如此。

回顾历史,科技历来是金融服务的关键要素,是金融运行的基础支撑。通过电子化技术以及传统 IT 软硬件的应用,金融业实现了办公和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有效提升业务效率。互联网则让传统金融业插上翅膀,拓展了金融服务的时空边界。

近年来,随着移动网络、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与科技进一步深度融合。某种程度上,科技已超越了以往作为金融服务“配合者”和“支持者”的角色,演变成金融服务创新的“引领者”,从而出现了新型的金融业态:金融科技(Fintech)。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创造出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金融科技范围较广,既可以是前端产品,也可以是后台技术,内涵囊括了支付清算、数字货币、网络借贷、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投顾、智能合约等领域。

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发展方兴未艾,市场广阔,支付市场和网络融资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已成为全球金融科技投资人的热点。但欣喜之余,站在历史的新起点上,金融科技如何承担新时代赋予的新使命,开启新征程,展现新作为,仍待破题。

三大原则,五大风险

首先是求實务本原则。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金融之本来自于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的创新发展需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先进技术的应用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金融科技仍须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遵循金融发展规律。这包含两层涵义:

一是金融科技产品表面再复杂再炫目,内涵价值仍决定于其在多大程度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十年前,美国次贷产品富含“高超”的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创新技术,但无实体价值支撑,最终难逃崩盘命运。以此为鉴,不能对金融科技的科技创新元素赋予过多期待,失去对金融规律的敬畏,还是应立足于金融产品的功能属性,认真做好实际场景应用。否则,脱实向虚,要么变成“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要么陷入“无本之末、无源之水”的泡沫。最近比特币价格一度突破1.9万美元,其中的实际价值饱受质疑。

二是金融科技虽改变了金融信息采集来源、金融服务提供方式和投资决策过程,但并未改变金融风险的定价原理、模型和方法论。大数据技术拓展了金融数据来源,但如何从数据中提取有用信息,仍需要金融理论的指导。智能投顾的资产配置建立在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和资产定价模型,算法是智能投顾的核心价值。加大算法研发投入应是我国智能投顾的下一步发展重点。

其次是协调发展原则。

现代金融与科技创新融合的根本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且金融科技要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

当前,人工智能不断发展,机器替代人工的趋势逐步显现。金融科技的颠覆性不仅体现在对传统金融业务流程的改造,还体现在对传统金融人力资源的解构。一方面,一些基层性、重复性的工作或会被人工智能取代,另一方面,人机交互的新型工作模式对金融人才提出更高阶的要求。

因此,人力资源培养工作意义重大。宏观层面,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积极升级既有金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避免因金融科技发展而带来的结构性失业,有助于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微观层面,人才是创新的主体。积极培育高素质的智力型、创新型和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科技企业竞争制胜的关键。

再次,是监管匹配原则。

风险往往与创新相随。金融科技创新或带来以下金融风险:

一是因技术试错而带来的金融风险。为追求快速发展,金融科技企业往往风险偏好较高,乐于甚至急于将尚不成熟的技术或理念运用于金融创新,因试错带来风险。

二是因技术的颠覆性而带来的金融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在新技术面前往往反应较为迟缓,在颠覆性冲击下,可能累积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因技术的本身特性而带来的金融风险,比如网络融资的网络效应可能会放大风险的传染性和影响面;智能交易算法的趋同性可能会加重金融市场的羊群效应和顺周期性等;区块链技术的匿名化使非法交易、洗钱活动、逃避监管变得更加容易。

四是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的边界越趋模糊而带来的金融风险。近年来,科技企业凭借技术优势,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主体,拥有各类金融牌照的科技企业不在少数。科技创新风险和金融创新风险可能相互传染和共振,从而引发更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科技企业崇尚的创新性、前沿性与金融业务强调的稳健性、审慎性之间存在冲突,如何合理协调两者关系,将是未来监管的重大课题。

五是金融科技引发金融基础设施深刻变革而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科技的颠覆性不仅在于金融业务层面的改造,还在于金融基础设施层面的变革。不同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建设方式,金融科技正自发地构造各类金融基础设施,比如基于移动支付技术的支付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各类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这些金融基础设施尚未被监管完全覆盖,随着规模做大,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可小觑。

十九大报告要求“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永恒主题。面对上述风险,监管应强力匹配,快速跟上。一是监管方法。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协同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穿透监管、依法监管为抓手,补齐金融监管短板,构建全面监管网络。二是监管技术。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监管科技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化解能力。三是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科技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既懂监管又懂技术的综合性人才。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金融科技在新时代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须遵从三个基本要求。

一是讲规矩。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是新时代金融科技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基础。当前,我国正加快金融科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步伐。2017年6月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建立了基础性的法律框架。2017年11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首次将智能投顾正式纳入监管,提出了持牌经营、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算法设计、管理职责等监管要求。

下一步,与金融科技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运行标准和规则将会进一步清晰和完善,金融监管也将完全覆盖到所有金融科技业务,对于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消费者保护、洗钱、恐怖融资、偷税漏税、金融稳定等风险,相关部门必将会采取相关政策措施。金融科技不是法外之地,所有金融科技业务参与者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可心存侥幸,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和监管的制裁。

二是守底线。

金融科技创新主体应有底线意识,加强自律。一方面,不能碰法律法规底线。金融科技创新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跨界性特征,一些不法分子故意混淆概念,以金融科技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开展庞氏骗局、传销、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比如e租宝等,这些金融乱象已受到严肃整治,其中教训应引以为戒。二是不能碰社会道德底线。金融科技不能因技术的深度而失去服务的温度,应高度警惕和防止因金融科技发展而给弱势群体带来的“数字鸿沟”。前段时间,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与部分基金公司针对低收入群体推出一系列歧视性的广告宣传文案,更是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其中不良影响令人警醒。

三是立标准。

金融标准是金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保障。金融标准能助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防控金融风险、助力深化金融改革,同时还能助力金融科技规范发展。

2017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充分利用标准化手段,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式,推动金融科技规范发展。具体包括加大金融科技标准供给,围绕“三个统筹”开展重点标准编制,统筹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原则和监管要求,制定金融基础设施监管标准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统计和监管标准,制定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科技等领域的风险监测及计量标准,提高风险防控的精准性。同时,创新方式方法,对于编制金融行业标准、金融国家标准分歧较大的金融科技标准,推动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形式发布,先行先试,及时转化金融行业标准、金融国家标准;积极推进金融科技标准落地实施,通过政策引导、示范试点、检测认证等方式强化标准实施,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竞争性标准的有效实施;加强金融科技标准化开放合作,争取主导更多国际标准研制。

总体上,金融科技是未来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和推动力,金融監管机构和产业界需要凝心聚力,共同搭建金融科技发展的软性基础设施和硬件基础设施,为金融稳定和发展做出新贡献,获得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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