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经济学视角看“营改增”

2018-01-12 11:51常浩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公共政策营业税营改增

常浩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激发市场活力、鼓励企业创新,推动全民创业、创新落实到实处,是我国进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以来,减轻税负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拟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立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取得的效应进行简要分析,意在强调税收公平与效率的重要性。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公共政策;公平和效率

一、研究背景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我国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情况

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Value-added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的过程。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减税情况与经济数据的对比分析: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全面开展“营改增”试点一年以来,“营改增”累计减税 6993 亿元,通过查询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间的全国财政收入数据,“营改增”一周年期间,全国财政收入为154981亿元,“营改增”一周年减税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51%。随着“营改增”深入推进,减税额占比财政收入不低,改革红利显著释放。

从企业减税户看:从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4 月底,“营改增”四大行业中减税或者税收持平企业占 98.7%,税负增加企业占比下降到 1.3%。

三、“营改增”的公平与效率

公共收入是政府为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利从企业和家庭取得的一切货币收入,即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筹集到的一切货币资金的总和,是政府为支付公共产品成本而筹措的资金,是以货币计量的政府占有的社会产品总值。税收作为公共收入的主题,是政府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现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营改增”的公平与效率。

从官方的统计数据来看,“营改增”正向效应持续显现,体现在“营改增”减税金额巨大,占比财政收入不低;“营改增”各大行业减税企业户数占比较高。有学者和专家反映,这是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力度最大、影响范围最广、减负效应最大的一次税制优化改革。从公共经济学视角来分析“营改增”在优化我国税制结构、鼓励创业创新、消除重复征税、激发市场活力、减小贫富差距等众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公平视角对比“营改增”的意义

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以保证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均衡。“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有效打通了产业抵扣税款的链条,避免了重复征收税款,将更多行业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链条,并且进一步规范了财务核算,提高了纳税人涉税信息归集利用水平。

1.“营业税”:在1993年我国开始的分税制改革过程中,“营业税”应运而生,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的“营业税”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由于在征收“营业税”时,采用的是从价计征,即按照营业额一定的比例征税。通过我国20多年征收“营业税”的实践来看,其暴露出许多弊端。例如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一般税率为3%,假如某纳税人营业额为10万元,其就需要缴纳0.3万元的税,其计算简单,但是如果该纳税人营业产品继续流通下去,其在流通环节过程中就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如果其流转了五次才到最终消费者手里,消费者相当于负担了五次“营业税”,流通过程中的纳税人只要经营行为存在,不管盈利与否,都得缴纳“营业税”,明显有失公平。

2.“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开始有了“增值税”。顾名思义,“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税。例如某纳税人用10万元买进了一个产品,11万元将其出售卖出,假设一般税率是17%,其只需要缴纳0.17万元的税款[(11万-10万)*17%=0.17万元,远小于营业税。无论继续将该产品销售周转几次到达最终的消费者手里,每次销售环节都只是对其增值额进行计算征税,相对于“营业税”每个环节都要重复征税来看,由于“增值税”不再对销售额中由其他单位转移到本单位的价值征税,只征收由本单位创造的那一部分价值的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增值税”比“营业税”具有明显的公平性。因此,在商品流通中,只要流通的各环节售价一致,纳税人的税负就一致,保证了税收征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从效率视角看“营改增”

从税务部门的具体实践看,受税制转变衔接、企业各自不同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制约,“营改增”的效率效应的发挥仍有空间。例如存在部分企业纳税人虚开发票的问题进一步严重,导致了税收效率的低下,“增值税”链条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是进口和出口,抓住进口,就杜绝了虚开发票的源头,但是“增值税”原有的问题因“营改增”全面推行表现更为突出。“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善,影响“营改增”效应的正常发挥,由于“增值税”基本原理就是销项减进项,上下游形成一个完整链条,需要能取得相当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营改增”打通了原纳“营业税”行业的链条,部分情形的存在削弱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容易出现纳税人缴纳税率高进项抵扣小,增加纳税人虚开虚抵的风险,对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结语

税收工作需要遵循既要兼顾公平又要兼顾效率原则,“营改增”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的杠杆,在后续政策的衔接落地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需要进一步加快“增值税”立法的步伐,统一新老“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政策差异,尽快实现同一框架、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建议分析借鉴国外“增值税”税率设计的经验,在持续推进的“增值税”改革中简并优化税率,缩小不同税率间的差距,使得抵扣链条衔接更顺畅、咬合更有力,税收负担在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分布更均衡,避免多档级差较大税率、征收率带来的效率损失。维护不同纳税主体的公平环境,强化税收抵扣链条的后续管理,全面提高“营改增”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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