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保险

2018-01-12 11:51蒋玲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蒋玲

【摘 要】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工程项目涉及的保险种类较多,主要有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运输险,车辆险,施工机具险等等。近年来,随着国内企业逐渐走向国际化,企业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对保险业务也越来越重视,各类保险在工程项目中的作用也日益明显。本文就以下几类保险作简要阐述。

【关键词】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海洋运输险

一、工程一切险

工程一切险分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两者主要是承保的对象不同。建筑工程是指建造或构筑用于生产、生活;安装工程主要指新建,扩建或改造工用或民用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的安装及调试过程。两者保险责任、承保方式、确定保险金额等方面原理相同。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安险”)从国内或者全球来看,存在着多种条款,慕再条款是国际通行条款,而国内保险公司多习惯使用自身的建安险条款,主要区别在于幕再条款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切险条款,条款将保单中的除外责任明确列明,在该除外责任外的事故即属保障范围内。而国内“一切险”的条款,对于事故本身添加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定义,这与通常理解的“一切险”实际上存在偏差。本文就慕再保险条款进行阐述。

1.保障范围简述:

1.1 建安险物质损失部分:

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各工程项目,包括永久工程、临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保险期内由于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以外的原因,例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洪水、风暴、雷电、火灾、地震、盗窃、恶意破坏、倒塌),遭受不可预见和突发的物质损失而需要修理和重置时,保险人以支付現金、修理或重置方式(由保险人选择)予以赔偿。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不在保障范围内。

物质部分损失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发生上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有关费用,如场地清理费用,专业费用(应在保单列明投保);--对地震、洪水等特殊灾害规定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条款主要为:a.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应该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b.任何形式、种类的间接损失,包括因拖延、未履行合同而导致的罚金、损失,以及合同损失;c.由于设计缺陷、原材料或铸件缺陷、工艺不良(因安装缺陷造成的除外)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d.自然磨损和损耗、侵蚀、氧化和退化;e.文件、图纸、账簿、账单、现金、邮票、合同、借据、票据、证券、支票、包装材料(如容器、盒子、板条箱)受到的损失或损坏;f.库存清点时发现的短缺、损失或损坏。

1.2建安险第三者责任部分:

对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建造或安装上述被保险的工程项目时,在工地或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因执行合同、或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人身伤害或使其财产遭受灭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保险人还可赔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诉讼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第三者责任,可考虑附加交叉责任条款,使保单上各被保险人互为第三者。对第三者人身伤亡一般不设免赔额。

2.建安险特征:

(1)被保险人广泛,所有涉及该项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包括:业主; 承包人与分包人:负责承建该项工程全部或部分的施工方(直接施工方);技术顾问,一般指设计师、工程监理等;其他关系方:如设备供应商。(2)保险金额变动: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与工程材料的不断投入逐渐增长;移交时达到最高水平。(3)保险期限不确定:不同工程工期不同,完工时间无法保证,采取工期方式承担保险责任。(4)可承保永久性工程和临时工程等。

3.投保方式

针对海外工程项目,根据当地法规对于“法律认可的保险”的相关要求,一般采取的保险安排模式有两种:一是选择在当地有保险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直接投保,核保定价和理赔均在当地确定;二是由在当地有保险经营许可证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后通过再保险方式将大比例的保险安排至中国国内的保险公司,核保定价、理赔均可在国内决定。

如果不是国外当地法律硬性要求在当地100%投保,一般采用上述第二种投保方式,即“当地出单,国内再保”的模式,并在综合考虑各保险公司承保经验、风险偏好、承保能力、费率及对承保条件接受程度,选择国内保险公司为再保分入的承保人,同时确定当地保险公司作为出单公司的承保结构。这样保费相对较低,沟通方便,更有保障。

根据国外当地法律,必须在当地100%投保的国家有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一部分南美国家等,投保前须向保险公司或经纪人咨询当地的保险政策。

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依照保单约定给付保险金,且身故保险金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以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三、雇主责任险与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险比较

雇主责任保险和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的责任范围似乎相近,都是对遭受死亡或伤残的员工予以一定的赔偿。但与团体人身意外保险相比,雇主责任保险在险种分类、保障主体、责任范围、给付标准,以及保险成本等诸多方面体现了不可比拟的优点。

首先,雇主责任保险是一项责任保险。责任保险单承诺代替被保险人支付其依法应承担的对另一方的经济赔偿责任(以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金额为限)。雇主责任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企业,即保障的主体就是企业,保险赔偿金也相应支付给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是一项福利性的保险,属于寿险,被保险人为员工本人,即使投保人往往是企业。如果企业选择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因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员工本人或员工的家属,则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员工的家属。在获得了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金后,员工本人或员工的家属仍然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工伤赔偿。

第二,对比两者的责任范围和给付标准,雇主责任保险提供了更宽泛的保障。职业病导致的伤亡,工伤医疗费用,因工伤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法律费用等这些都在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内。在赔偿限额上,雇主责任险根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保险单最高限额范围内支付赔偿金,而不仅限于伤残等级比例表上规定的百分比。另外,非工伤引起的意外事故,自费药和空中急救费用为雇主责任险的可选保障,而团体人身意外险没有这些可选保障。

第三、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对员工采取不记名的承保方式,其保障范围自动涵盖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和学徒工。保单管理更简便、保障更安全。一般地,雇主责任保险是按照企业全年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总额计算保险费,因此企业仅需要在投保时提供预算金额和员工人数,并预缴保险费,在保险期满后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调整保险费。保险期间,企业无须随时申报员工人数的变化。发生保险事故后,企业只要提供雇佣关系的证明和在事故前12个月内实发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明细,即可据此计算任一员工的保险赔偿金。与之相比,团体人身意外保险采取按照核定人数承保的方式,因此企业必须在保险期间定期申报员工人数、并提供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这不仅增加了企业人事部门的申报义务,也增加了发生漏报、错报的几率,为日后争议,甚至无法索赔埋下隐患。

第四、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项责任保险,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四、货物运输险

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类型的风险,货主为了转嫁风险,通常都要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如海运货物险,陆运货物险,航空货运险和邮包运输险,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是海运货物险。本文以海运货物险为例进行简述。

(一)海运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与保障的费用三个方面。

1.保障的风险

保障的风险主要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海运险承保的自然灾害是指运输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诸如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等事件而导致的船货损失。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意外的原因所致的事故,包括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受潮受热、淡水雨淋、钩损、钩损等。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有战争险、罢工险、进口国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风险。在办理海运险时,保单内一般都具体列明所承包的风险和除外责任。

2.保障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3.保障的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和其他费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其他费用主要指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保险索赔成立时,对保险货物进行检验、查验、公证等所支付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二)我国海洋運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和其他专门险三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

1.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对于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

1.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1.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海运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索赔时效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

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保险条款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海运险投保,按国际保险市场惯例,一般按CIF/CIP价的110%投保。

在世界海上保险业中,比较盛行的还有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ICC)。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海运保险中直接采用该条款,或在制定本国保险条款时参考或采用该条款内容。中国出口企业和保险公司对国外商人提出的投保ICC要求,一般均可接受。协会货物险条款包括ICC(A),ICC(B),ICC(C),协会战争险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和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这里不具体详述。

五、结语

工程项目保险种类繁多复杂,但究其作用与意义,非常值得大家深究探讨,从而对不同的项目选择合适的保险投保,为工程项目把控好风险。

【参考文献】

[1]黎孝先,王健.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版)[M].北京: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16:115-124.

[2]王晓东,赵忠秀.国际物流与商务(第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 185,189,191-197

[3]慕尼黑再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版)。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