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研究

2018-01-12 11:51张文君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张文君

【摘 要】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本文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出发,分析当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六字方针与八字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现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体系,提出了实体上与程序上的不足,并针对各项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政策;教育惩治;宽严相济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严重因素,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至2017年,我国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呈总体上升趋势,且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犯罪年龄低龄化;(2)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3)行为团体化增多;(4)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侵财为主。

二、我国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

未成年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依据未成年人犯罪态势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和未成年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施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i

(一)“六字方针与八字原则”

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该方针完善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六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八字原则),并予以法定化。至此,“六字方针”和“八字原则”正式成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还于1995年通过《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六字方针”和“八字原则”注入到刑事实体法中,在定罪量刑上作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出罪化、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和缓刑适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贯彻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经过进一步的调适,更多地注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可操作性逐步增强。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和改革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以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体系

1、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政策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看,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圈大小的问题持有的是一种模糊的、开放的态度,未成年人犯罪圈的大小随着普通成年人主体犯罪圈的大小而变动不居。ii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政策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实践中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并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以体现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例如,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做好庭前、庭中、庭后教育等等。此外,司法机关合适成年人制度,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进行如缓刑听证、圆桌审判、设立预备庭等等措施制度,都生动体现了我国在司法方面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三、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建立专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在内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但从未成年人司法的角度来看,还没有专门的适用于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刑事法律。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且未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作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基本都遵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关于成年人的标准,只有极少数例外。这种处理方式模糊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界限,为充分体现出二者的区别对待,也为充分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可以说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iii

(二)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

由于刑法的“重刑”结构,对未成年人规定的处理措施惩罚性有余而保护性不足;再加上现实中,许多司法人员观念上本来就存在误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政策不理解,认为抓得不够,判的太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被打上了浓厚的惩罚与报应的烙印,一些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未成年人适用有期徒刑的情况普遍偏高,不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实施主体设立不合理、缺乏制约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想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落实, 确定恰当的实施主体是关键, 然而这方面我国目前还处在混乱的局面。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公安机关既行使侦查权, 又行使执行权, 人民法院既行使审判权, 又行使执行权;管制、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际上由于基层公安干警力量薄弱、任务繁重, 无人执行, 使罪犯脱离管教等。这样的实施主体设置, 不仅会造成实施主体人、务繁重, 影响政策实施的效率, 还会使未成年人犯得不到及时、有效教育, 给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增加难度。

四、完善我国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刑事政策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

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其27条明确规定了移送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范围,少年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触法行为并不都作为犯罪处理,即不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8条、第79条、第81条、第83条分别规定“宣告褫夺公权之禁止、宣告缓刑之要件、假释之要件、少年事件之保密”。iv少年法庭裁定移送后,受移送的法院检察署检察官才能侦办,惩教并施,且进行矫正及治疗。

(二)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

完善“宽幼”的刑法处罚机制。国家应该改变主刑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适用方法,对未成年人禁止适用死刑、罚金, 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对罪行极其恶劣导致社会无法容忍的犯罪行为, 针对具体案件可以采用适度的监禁刑;对普通的犯罪采用管制和拘役并实行社区矫正。同时, 为了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可适当放宽自首、特别自首、立功、重大立功的适用条件。在量刑时, 对于有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的未成年人犯设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有重大立功的未成年人犯罪人设立应当免除刑法的规定。

注释:

i 张蓉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第一版,第35页。

ii 张兆利:《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iii 康均心:《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出路》,载《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3期,第28页。

iv 参见正保法律教育网“删除并修正少年事件处理法 附:修正本”http://www.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3155/17099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6月3日。

【参考文献】

[1]张蓉著:《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第一版,第9页。

[2]张兆利:《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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