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8-01-12 11:51季海琴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

季海琴

【摘 要】民商法是国内的一项基本法,涉及到日常生活和民生,是一项和社会生活密切的法律制度,连带责任属于民商法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制度,它的存在形式,有着社会必然性,符合规范社会民间纠纷的因素,对责任人进行法律规范,从法律角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规范作用。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法律规定中屡次出现,但是连带责任制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本文对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在采取相宜的对策措施的基础上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与策略探讨

民商法是生活中比较适用的法律法规,民商法也适用一些琐事的纠纷,但是我国民商法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特别明确地解释,也没有全方面地界定权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地提高,用到民商法的频率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界定连带责任,需要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进行解析,就有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分析和解释,比如说“连带责任是对违反连带债务或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分先后顺序,要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不得拒绝。”虽然专家学者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解析和给出具体适用的条件,但是就目前而言,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在推广中很少得到人们的认可。

一、连带责任简述

因为法律制度的管辖地点不同,我国海峡两岸和英美等国家对于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定义不尽相同,在英美等民主国家,连带责任有两大基本原则,即实用原则和基础原则,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法律诉讼,同时也可以针对所有债务人同时进行诉讼,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当然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对于债务人来说,可以共同承担债务,也可以平均承担,灵活性很强。就连带责任而言,英美等民主国家对于法律诉讼的解决程序非常重视。

在中国,连带责任中的规定多种多样,可是,并没有在法律程序中进行规范,使其正确付诸于实践,同时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迄今为止,国内对于连带责任的理解集中下如下几点:第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称为连带责任。第二,连带责任应当在不分份额的前提之下,向受害人、债权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在中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特点如下:第一点,连带责任是所有债务人应该共同承担的责任,共同承担责任针对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务人而言。第二点,在有很多债务人的情况下,这些债务人当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之间的关系是连带关系。第三点,债务人中只要有人偿还了债务,债权人就没有权利继续索要赔偿。第四点,在民事责任中,连带责任必须拥有法律的严格界定,保障债权人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

連带责任在现代中国法律规定中出现,它的起源来自于罗马,但是立足于中国的历史,连带责任的最早提出者是中国前秦时期的管子,被商鞅在变法过程中首次应用,运用的炉火纯青,即当时的“连坐法”。在历史上,连带责任在政治生活中出现并且广泛应用,随着时代的更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连带责任在现代法律中开始出现,在帮助人们处理经济纠纷中有着独特的作用,在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中用来协调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补偿,在赔偿的过程中,债务人有一个或者多个,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对自己的过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连带关系的债务人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从总体上讲,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很广泛,并且持续的时间很长,但是连带责任在法律规定以及实际生活应用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处理纠纷过程中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处理不公的现象的发生。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民商法与实体法的联系程度不强

当前所使用的民商法在处理实际案件时,无论是改变民商法中的内容还是规则,都会给连带责任制度的实践差距产生影响。但是,实体法与民商法之间的联系程度不强,以致在应用连带责任制度处理实际案件时,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但是,如果只是简单地应用民商法的规定,就会存在连带责任制度肤浅利用的情况,无法对实际案件中的债权关系加以明确。当民商法与实体法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对立与矛盾时,就需要优先采取实体法中规定的解决方案,再根据连带责任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与法律条文,制定合理的债权问题解决方案。此外,还需要对共同侵权导致的连带责任问题进行解决,深化理解实体法中的法律条文与内容。目前,连带责任界定不清问题是实际案件处理存在困难的重要原因,而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程度有待加强也使得案件处理存在较多矛盾。

2.诉讼主体关系不够明确

共同侵权的问题是连带责任凸显的主要因素,如果未经许可的相关内容呈现于法院审理环节,实质上已经降低了被起诉者的责任归属问题,而被起诉者在之前的侵权行为中并未完全赋予主体责任,再度判断责任分配情况时缺乏理论依据。根据当前具体司法实务来分析,法院对于共同侵权的相关责任以及赔偿范围也可以进行较为清晰的确定,而对于其中侵权人各自行为的认定,实质上也是行为导向的执法范畴。但就侵权人具体数量的模糊界定,很难真正达到更为精准的判断。因此,民事诉讼案件中,其侵权行为,以及后续造成的影响范围,往往成为原告一方的举证说明,也不会继续追究侵权人在具体责任分担方面的责任归属问题,其责任人主动配合审查的情况也十分少见。

3.选择权适用不够严谨

在民商法案件审理中,提高诉讼率,加强审理便捷性,往往是地方法院节约执法资源的初衷。然而这样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共同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形式。其权利影响范畴直接受限于所有侵权人的暴露,而法院也并无权自行启动执法程序。因此,在民商行为中侵权责任主体往往定位于主要责任人,而并未对次要责任主体加以明确。使得原告在起诉部分侵权人时,连带责任并未充分呈现,实体权利也并未就理性处理得到延伸。当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缺乏一定的执行条件,或举报条件时,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连带责任的区分不够严谨。

4.诉讼时效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法律条例中对法律案件所规定的时效为两年,也就是从主债务达到履行期开始计算,有两年的时间可向法院起诉。但是,《担保法》中的债务诉讼时效是6个月,且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在这些法律文件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部分案件在处理时,诉讼时效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矛盾,导致某些债务无法及时追回,进而给债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另外,在时效的规定中,若债务人故意拒绝收悉法律文书,而导致法律案件处理拖延,最终超过诉讼时效,案件将不能在有限的时效内得以解决,也给债权人的债务追回造成了影响。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的解决对策

1.在民商法的判定中要充分考虑实体法

关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应该渗透实体法与民商法的内容,结合多个法律文件的处理原则与运行办法,对各法律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同时,将连带责任的认定原则加入到民商法与实体法中,进而才能保障连带责任认定法能够在实体法中合理应用。另外,应提高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将各类法律文件独立起来,才能为连带责任的顺利实施提供最佳保障。如此一来,在处理实际案件时,就可有效规避两种法律中连带责任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进而顺利处理相关案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连带责任付诸于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立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其连带责任在法律履行过程中的公平合理性的同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仅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要保证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例如,在很多个股东参与的经济案件中,对于各个股东赔偿的金额,应该按照这些股东所持的股份多少的比例进行经济赔偿。因此,对于连带责任制认定的过程中,不能单单根据法律条例为依据进行,而是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的案件进行合理判定,确保整个案件的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权益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法律规范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而且要保护连带责任制中债务人的正当利益。

3.完善连带责任制度

现代社会,虽然出台了连带责任制,目前它在民商法中被广泛应用,但是它还没有在根本上走向自我规范和完善,因此只有在法律中规范和完善连带责任制的相关规定,才可以正确、健康、稳定运行,确保不会出现界限模糊、不利于顺利有效实施的状况。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律,在制度、程序等各方面对于连带责任的进行认定和明确的规定,这样才可以保证在实际案例中保证连带责任有正确、公正、合理的判定。

4.平衡民商法主体的关系

民商法当中的主体关系平衡最重要的是根据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水平程度来衡量,促使民商诉讼案件的工作实现高效性特点。如果出现新的债权关系或新的连带责任人,则应当协调两者之间的主体关系,并且保障相关的义务、权利可以合理地履行。只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重新明确民商法的具体主体,才可以促使民商行为、主体之间相互适应。在对民商法规定行为中的范围进行明确时,在案件判断时,还需要定义民商行为的主体方权利,预防因为债权债务主体不明确而导致判断结果混乱的问题出现。

四、结束语

连带責任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主要起到救济、补偿的作用,旨在保障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本文通过研究认为,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核心问题,为了构建科学、可行的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必须明确各诉讼主体关系、紧密关联民商法和程序法,最终为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体系的构建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分析[J].法制博览,2018(21):201.

[2]李宁.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观察,2018(04):93-95.

[3]战明.浅析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6(17):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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