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18-01-12 11:51董卫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董卫

【摘 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中央对修改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按照新时代新思想的新要求,切实全面回顾总结条例十年以来的实践经验,直面其中存在问题,进一步理清政府信息公开的目标和方向,构建起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制度;民主政治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之一,保障了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知晓权。自十年前施行以来,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走过了整整十年。如今,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全面依法治国日益深入,人们对于参政议政的渴求越来越高,人民美好生活需要逐步得到满足,这些都离不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与此同时,十年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历程并非一帆风顺,也存在一些曲折,暴露出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性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要

我国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这是民主制度最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应掌握在人民手中,并且要求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行使和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且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且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我国一方面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间接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参与管理。这样,通过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保障人民享有更多切实的民主权利,这是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二)时代发展变化的需要

十年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这些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不少政府工作人员对于信息公开的理念比较薄弱,不愿或者不敢公开手中的信息;而对于群众来说,他们则没有公开申请政府信息的意识和能力;现实当中我们可以发现,能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都是少数人,说明这一资源并没有真正服务到大多数人,而是仅仅为少数人所用,严重地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这几年来,随着移动社交网络的迅速普及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深刻变革,公众对政府工作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程序规范、单向被动、边界清晰、主体有限等特点,开始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单纯依靠这一制度越来越难以做到“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1]。如今,条例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规定政府机关只有义务提供信息,申请人是否能够看懂,并不是政府机关的责任;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没有申请人的申请,政府机关没有义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只涉及政府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或者舆情的说明或者引导,并不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等等这些。这样,可以看出《条例》规定的制度并不能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权威。

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范围进一步确定

十年前出台的《条例》可以说是法制的进步,条例对于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涉及公共财政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行政行为信息包括行政收费、政府采购、行政许可、重大建设项目、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健康的信息[2]。

(二)标准进一步确立

《条例》规定,除了一些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看出,按照条例,公民如果要想获得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申请公开行政机关未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样不仅能够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提供服务,更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快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利益进一步均衡

对于获得政府相关信息,《条例》规定,公民在行使该项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时,行政机关就不能公开该项信息;当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权利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时,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利益平衡,若认为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则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公開。可以说,当时的条例对于利益衡量进行了充分考虑,完全能够最大程度维护公共利益,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需求,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四)范围进一步拓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和正确引导舆情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正在不断拓展,已经突破了《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正在由静态信息拓展到动态信息,由结果信息拓展到过程信息,由分析处理后的信息拓展到采集到的基础数据信息。

(五)渠道进一步丰富

实施近十年来,行政机关不断创新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形成了以门户网站为公开政府信息第一平台的多元信息公开渠道。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以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此外,微信、微博等网络传媒工具突破了空间限制,具有即时、便捷等特点。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通了微博、微信平台,通过互联网传媒及时、有效地向民众传递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多元化发展,不仅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便利,还为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拓展提供了可能。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條例》实施以来,我国政府各级各部门通过多措并举公开政府信息,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断扩展、程度不断深入、渠道不断丰富、效果不断提升,有效地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对于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均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发展进程向纵深推进,更应当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让行政权运行透明度得以有效提高。

(一)进一步树立信息公开制度

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素养,培养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权利意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这些都是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要想使社会和公众真正认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必须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使大部分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给予关注,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与公众权利的关系,尊重和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公众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以及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从根本上转变政府的执政理念,将政府信息公开由政府权力垄断型转变为公众权利利益型。

(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范围

《条例》在信息公开范围上主要是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这样容易使规定显得模糊和笼统。所以我们应当借鉴国外“概括加列举”的模式,一方面规定可公开信息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列举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这样既能避免因公开而损害某些利益,又能防止随意扩大例外的范围,促使制度不断完善,推动行政机关工作不断地规范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三)调整评价与考核标准

打造升级版政务公开制度,评价与考核标准也要相应调整,让人民群众的成为考核的唯一指标。所以,要更多的去除形式化,除了对内容、数量考核,更要在其中加入公众对于公开信息价值的认可度。只有这样,政务公开才能从单向、被动向多向、主动转变,从以行政机关为中心向以公众为中心转变。《条例》修改应该设计公众参与的多种渠道,提升参与实效,并通过评价与考核指标在内的系统激励约束机制设计,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为公众服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四)拓展公开内容范围与形式

在新形势下,要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政务公开需要在广度与深度上全面超越《条例》的规定。在义务主体方面,除继续推动行政机关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以外,应该加大力度落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并鼓励、引导、推动各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的信息公开,尽量实现公开全覆盖[3]。在公开内容方面,除政府信息公开以外,要尝试推进诸如决策会议公开、政府数据开放、电子参与、执法过程公开、政府绩效公开、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与过程公开等,以丰富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四、总结

综上,当前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务公开制度,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不断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创新政务公开方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牢基础,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恒.政府信息公开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5.

[2]后向东.信息公开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35.

[3]王敬波,李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J].行政法学研究,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