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昊文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 100089)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中国农业的基础,但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在法律上并不统一。《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户”1,《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2。那么,同为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否等同于“农户”?
对此问题,法学界认识不一。有的学者直接将“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同于“农户”,甚至混用这两个概念[1-2];有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不等于“农户”,并提出了区分的理由[3]。需要注意的是,“农户”的概念具有多义性,既可以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家庭”,也可以指相对于城市或城镇家庭的“农村家庭”,还可以指有权获得宅基地、承包地的“权利主体”。学者们往往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农户”的概念,从而不自觉地混用或有意识地区分“农户”与“家庭承包经营户”。
本文将“农户”限定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框架下,从而在同一制度语境下辨析“家庭承包经营户”和“农户”。本文将检视学者区分“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农户”的理由,并探讨在《民法总则》颁行的背景下,区分的理由能否成立。进而得出结论:“家庭承包经营户”等于“承包经营的农户”3,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框架下,认为“家庭承包经营户”不同于“农户”的观点,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
学界区分“家庭承包经营户”与“农户”的依据有三,列述如下:
从主体资格上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