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婷
对于大多数中小银行来说,在强烈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下,贷款利息收入仍然是其主要营业收入,相较于成熟型的商业银行,中小银行经营具有业务种类稀缺、收入来源单一、市场范围狭窄等缺陷,因而,对于他们而言,围绕“贷款”所作的风险控制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早在上世纪70年代,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交易的迅速发展,伴随金融危机的间歇性爆发,人们已经开始把焦点集中到金融机构风控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上来。在外部风险控制中,“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是侵害贷款利益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但是实践中由于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使人们往往难以有效区分,今天就来说一说这二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如何对其正确区分与界定。
一、两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