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研究

2018-01-13 12:42:33姜海飞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姜海飞

【摘 要】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方面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无疑是规范和标准的,是符合我国民诉法整体的大趋势的。本文就从举证责任倒置的产生的必要性、价值基础、以及如何适用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界定;适用;价值基础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的界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与此原则正好相对。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指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和原告调取争取的难度较大,出于公平公正角度和保护被害者的原因考虑,使得原告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另外一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1]。举证责任倒置和谁主张谁举证,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完整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因为我国现在民事案件的多样性、负责性,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出现是必然且合理的。从诉讼双方的利益出发,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平衡双方利益的需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举证责任全部归于原告一方是不符合其利益的,从适应社会发展出发,民事诉讼案件现在是多样复杂的,有許多新型案件是无法用以往的方法和视角去解决问题的,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事故,在这些案件中,受伤害的往往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由他们来举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更是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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