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萍
【摘 要】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条文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公司法的有效裁决。现在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尚处于创设阶段,很多方面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如: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股东诉权滥用的防止、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尚无规定,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
【关键词】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一般股东权利的局限性,赋予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因国情有差别,在构建我国派生诉讼制度时,要尤其注意综合考虑到我国的一些现实实际,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他国的一些先进的经验,从整体上构建起我国完备而又科学的诉讼制度。
一、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作了限制规定。首先,在原告资格方面设定了限制条件。对于有限公司为单独股东权,即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对于股份公司,主要有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持股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