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丽
[案情]冯某某与冯甲、冯乙系父子关系,石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与冯某某均系亲戚关系。冯某某、被害人周某均在某地经营炒货店。2014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认为周某诋毁其货品,会同被告人冯甲、石某某至周某炒货店门前理论,后发生冲突,冯某某、冯甲、石某某与周某及其家人互相厮打,期间周某头面部遭受重击。冲突结束后,冯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冯乙。被告人冯某某、冯甲、被害人周某被民警带至某分局某派出所。被告人冯乙得知冯某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后,将此事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三人共同前往该派出所。同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周某步行出派出所就医,经石某某指认,冯乙、赵某甲、赵某乙追赶周某至派出所门外右侧与其发生口角,并共同对周某实施殴打。期间,周某头部被重拳击打十余下,受伤倒地并呕吐。2014年12月2日被害人周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如拳打脚踢等)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关于本案对于冯某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某等六人构成聚众斗殴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某、冯甲、石某某与冯乙、赵某甲、赵某乙分别构成共同故意伤害(致死)罪。
[速解]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三人与冯乙三人不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周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冯甲、石某某与冯某某三人共同实施了殴打周某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