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祥
摘 要:批转、转发类公文生效标志后所附内容到底是不是公文的“附件”,要不要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进行标注,学界争论已久,公文实践中屡屡出现省略标注的现象,并因此给二层或多层附件标注的规范化带来阻滞。基于此,从分析主件与附件各自的主题重点、附件的性质入手,通过逻辑思辨和公文实践两个层面,指出这种认识和实践的不切性,并就此提出多层附件标注的两种策略,以推进我国公文附件标注的规范化建设进程。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多层附件标注
公文中的附件,是相对于公文主件而言,属于“某些公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的作用在于:一方面使主件所述目的简洁、明快,一目了然,另一方面使附件本身内容专一,利于公文办理,提高文书处理效率。公文如果不采取主附件结构,就有可能由于附件内容的琐碎而淹没了主件的行文目的[2]。2012版《黨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中对公文中附件标注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文主件中主体部分“附件说明”的标注;二是公文主件之后附件实体的标注。前者《格式》中已经有明晰规定: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这个规定本来没有什么歧义,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包括国务院在内的不少机关在处理带有附件的公文时,有的在主件的正文下面标注有“附件说明”、附件实体首页也标注“附件”字样,而转发、批转类公文却没有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