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官人身安全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018-01-14 09:57孔令南
关键词:法官当事人司法

何 剑, 孔令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 北京 100038)

0 引言

法官是法律的实践者,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解决社会纠纷、捍卫法律尊严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但是近年来,法官与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或者结案多年后,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侵害,甚至枪杀法官的事件层出不穷。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得不承认,现在法官是个高危险职业。社会各种矛盾把法官人身安全推向风口浪尖,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是社会形势所迫。分析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因素,对犯罪主体进行分类整理,提出有效的人身安全防范对策,对保障这一群体的人身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1 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因素分析

(1)不同的地区,法官人身侵害案件比例不同

据文献资料显示,2000~2016年,全国发生315件法官遭受人身侵害的实例统计结果,广东地区发案数最高,为32件,其次是江苏、河南、山东、北京等,发生案数量不等,最低是西藏和海南0件。东部地区165件,占52%,中部地区83件,占26%,西部地区67件,占21%[1]。从这组数据中,我们得知法官人身侵害发案地区不同,数量也不同,从高到低依次是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侵害法官案件最高。

(2)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相比,执行法官受侵害的比例大

上述315件实例中,负责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法官和负责法院受理案件的审理、判决的审判法官受侵害的比例差距明显,约12.7倍。其中,受害人是审判法官的有23件;是执行法官的有272件[1]。据2018年全国法官素质、业务培训(地点于内蒙和广州)两次现场的反馈信息,无论是执行法官,还是审判法官,负责民事案件的法官受人身侵害的情况多于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特别是近些年,全国枪击法官恶性案件几乎都是由民事案件引发而出,以经济纠纷为主,当事人侵害法官的目的明确,杀害目标直指执行法官。

(3)法院司法公信力下降

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受执行难的影响。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官队伍逐渐朝着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但是,法院办案执行力度、执行难度与申请执行人预期仍存在很大的差距。二是受上访维权的影响。上访维权的老百姓不信任法院,这个心理逐渐演变为大众心理。当法院的裁决达不到某些当事人的预期结果时,他们就会放弃一些权利,从而想通过上访来解决,来达到自己所求的目的,有些上访案件影响极为恶劣,直接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三是受侵害和仇视法官案件的影响。一个城市基层普通法官一年的办案量约500起左右,案件多、工作量大,处理过程中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可能某些时候不经意的埋下祸患。每一个城市时有侵害法官、仇视法官、藐视法庭等情况发生,法官得不到应有的人格尊重,直接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4)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

美国法官的安全保障制度相对健全,对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分有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和特别经济保障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司法保护。包括:①设立专有罪名。例如,藐视法庭罪、影响或侵害公职人员或陪审员罪、影响妨碍或报复联邦公职人员罪、影响或侵害陪审员罪等。②在立法上单独列明法官以示特别保护,对法官履职进行报复的,加重刑罚力度,并对法官直接家庭成员加以最大化保护。第二部分行政保护。包括:①专门的机构设置。司法安保署是美国法警局下设机构,司法行动部和司法服务部又属于司法安保署管理,负责全美法院的日常安保和法官人身安全,此外,司法局和国土安全部也会对联邦法院和法官的安全进行合作。②美国法院的日常工作安保措施完善而严谨,例如,法院安装和维护安保电子系统、安保监控系统、威胁警报反应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法官下班回家的日常安全措施做得仔细而周到,例如,有家庭安保评估、家中安装警报、外出安保措施,还开发了法官安全威胁评估数据库,能够预测危胁法官人身安全事件发生的概率。③特别保护法官个人身份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有效防止当事人对法官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第三部分特别经济保障。主要体现特别保险制度和特别补偿制度上,通过购买人身保险,一旦法官遭遇不测,法官或者家属能够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偿[2]。

我国保护法官的法律条款主要有《法官法》《刑法》,以及2016年颁布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但是,对比美国政府对法官的安全保障制度,差距一目了然,他们除了保护法官8小时工作以内的安全,还要保护其工作时间以外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住所安全。所以,进一步加强中国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建设很有必要性。

(5)有些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

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比较多,主要集中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传统道德观念根深蒂固、个体文化素质差异大、个体法律知识参差不齐、维权意识不同等多方面。细看严重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案例,多数走极端的犯罪嫌疑人特点体现在没有受过高等教育、文化水平偏低、思想守旧、固执偏激、情绪化严重、身患疾病、家庭破裂、缺乏对法治社会的认识和理解等。21世纪以来,法治教育在不断地普及,年青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明显增多,人们的法律知识掌握越来越系统,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逐渐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法治观念已初步形成,但是,在偏远山区或者不发达的城市,人们的法律意识仍旧比较淡薄[3-4]。

(6)少数法官个人素质偏低

一些法院的法官办案风格与自身素质,为其人身安全留下隐患。当事人面对法官有案不立、有案久拖、办案不公正等现象,很容易失去对法律的信心,也对法官心存疑虑,认为有理也打不赢官司,对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愤怒。再有少数的法官素质不高,出现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现状,严重破坏司法人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对法官进行定期培训,强化与引导,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素养,尽量降低不该发生的、突发的侵害法官人身安全事件的概率。

(7)法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欠缺

“人身安全”往往被法官忽略,认为那些枪击、刀杀、棍棒侵害法官的恶性事件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工作环境和处理事情的能力一直使自己处于和谐、平稳的状态,心里暗示小概率的事件不会那么容易的发生。法官的安全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已成为普遍现象。全国各地的法官学院在常态的法官素质或者业务培训课程中加设有法官人身安全与防范、防卫技能训练、情绪与心理控制等内容。针对性的学习和训练能够帮助法官解决面对面如何认清形形色色当事人、安全处理抗法事件、正确的判断与评估身处环境的危险性等问题,有效地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2 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犯罪案件类型与特点

法官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结果主要有5种,即当场死亡、受伤事后死亡、重伤、轻伤或轻微伤、被困等。按照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进行分类,共有8种类型,包括:(1)杀人报复型。报复心态复杂,蓄谋已久,手段残忍,行为本身的情绪性浓重,长期情绪压抑到极致,导致变态。(2)暴力袭击型。当事人思想极端,心生怨恨。一般分有预谋的设伏暴力袭击和无预谋的激情暴力袭击两种,设伏暴力袭击比激情暴力袭击更严重而凶狠,杀伤力仅次于杀人报复。(3)泼污型。当事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液体或者粉状物抛向法官,例如,泼硫酸、泼汽油、泼粪、泼石灰粉等,达到侵害法官的目的。(4)围攻型。当事人纠集亲朋好友或者花钱雇佣社会闲杂人员侵害法官,手段方法多采用拉扯、纠缠,并限制其行动自由,甚至上升到肢体冲突。(5)威胁恐吓型。当事人采用拉横幅写标语、写匿名信、发微博、语言恐吓,甚至撞墙、吞药、自杀、自残、跳楼或者使用凶器等手段方法威胁恐吓法官。(6)辱骂型。当事人使用人格侮辱性言语高声辱骂、诽谤,情绪激动,合伙亲友一起煽动闹事、冲击法庭,影响极坏。(7)哄闹型。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法院判决不满,和其家属聚集法院哄闹、辱骂指责法官,严重影响正常的审判办公秩序以扩大社会影响为主要目的。(8)纠缠型。当事人偷偷摸摸跟踪,气势汹汹纠缠法官,地点和场所不限,时常有法官被迫受困。

3 法官人身安全的防范对策

3.1 室内安全的防范对策

(1)室内环境有人少、物器少、空间狭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较近,容易多变或者情绪化,容易发生肢体冲突,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急剧加重等特点。

(2)室内安全防范对策总结为8条:①要重视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体系。各级法院要积极引导法官、法警等司法人员树立司法为民和文明司法的工作理念,要从根本上杜绝因司法不公而导致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入院有安检,入室有保安,产生冲突有法警,报案有110,有电子监控,有特殊通道,严格把关,层层防控,使法官和法警等司法工作者人身安全得到最大保障。②要重视法警预防工作,装备先进而齐全。 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基层法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司法警察配备先进装备,防暴警械配置要达到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好的标准,为法警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③要重视人防培训工作。保安要有警务技能培训,法警要有武器警械装备使用技能培训,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要有人身安全防范培训。定期培训,定期反馈,形成“安全保卫,人人有责”,做到防患于未然。④法官要重视安全意识培养,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法官个人主观意识要认识到人身安全遭受危害的重要性,要有大局意识、危险意识和应急能力,能正确判断危险来临,能识别制造事端的高风险人员。 不敷衍、不搪塞,会安抚思想偏激和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面对突发事件,要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控制局面,稳定人心,杜绝重大恶性事件发生。⑤建立法官风险评估数据库。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官安全保障中有风险评估机制,这种机制能对法官所办的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系统自动处理,数据显示大体能判断出法官现阶段危险系数存在的大小,提前做好预警。⑥自我评估危险存?的能力。面对不法侵害时,法官要有能力保护自己,重视危险因素和自我防护的能力。 当面对较严重的侵害时,法官能否第一时间整合法警、管理部门人员和保安人员,及时发挥法警“主力军”的作用。 此外,自己有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法官正确判断与评估。 在任何时候,自身受到侵害想靠报警等待警察来保护自己,显然是来不及,面对面博弈,拥有最起码的防身自卫能力是您练习防身术的意义。⑦懂得实时规避风险。“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当事人只是胡闹、无理折腾时,找个理由尽快脱身。 暂时回避能让对方冷静,过后再进一步处理,或者请同事出面做其思想工作,避免正面冲突,防止事情恶化。⑧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平时注重提高自己调解能力和技巧,同时具备洞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能力,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加强心理学知识的学习很必要。切忌采取消极躲避和息事宁人的方式,或者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委曲求全,不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去制裁违法当事人[5]。

3.2 室外安全的防范对策

(1)室外环境空间大而开放、视野开阔、人多、场所不定、可操作行凶的物器多、侵害法官的方法手段多、容易隐蔽、潜伏的时间长等特点。

(2)室外安全的防范对策总结为5条:①法官安全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加强。法官居住地的防控不如在法院严密,家中一般不设报警系统,所以,防范意识、警觉性要求更高。②外出须小心谨慎。晚上尽量不要一人外出或回家,结伴而行,注意尾随人。走路尽量走人行道或人多的地方,注意身边可疑车辆,防止开车撞人,故意报复。③外出现场执法时,是否有法警按预案给予动态保护,或者能联合当地公安机关警力执法办案。尽量避免势单力薄的正面对抗当地身份的当事人,把自己陷入危险中。④如果遇见袭击,首先拼命反抗,同时要大声呼救,求助路人报警。选用有定位和简单报警功能的智能手机,下载有关APP报警软件,一键报警。⑤注意配偶和孩子的信息保护,避免他们牵连其中。

无论是室内防范,还是室外防范,两者的对策可以相互通用,但是,法官需要各个环节做好防范准备,不能有一丝一毫的侥幸心理。

4 结语

对一个具体的犯罪而言,法律总是略为滞后,往往一个悲剧的危害结果已发生,法律才介入,这时悲剧已不可逆转,我们关注的重点从事后的处罚转移到事前的防范与预警。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罪犯通常是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在无法回避的现场,无论法官是发挥自己的智慧化解危险,还是采用防身技巧逃脱一劫,在危险发生的第一时间只有自己才能保护自己。所以,法官们应该学会如何避免危险,化解冲突,提升自我保护的能力,强化安全意识,让自己和家人避免伤害,远离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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