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研究

2018-01-15 09:52郑亚君羊阳向小翠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建议互联网

郑亚君 羊阳 向小翠

【摘 要】随着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加强。在互联网+的时代里,免费听音乐、免费下载音乐已经成为历史。从开始时大部分人表示抵触、不习惯听音乐都要收费的模式到现在会员制下载音乐、单买专辑已经成为常态,中间经历了很漫长的思想转变过程。但是,由于市场竞争、利润巨大等原因,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的问题还是层出不穷。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问题仍然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数字音乐版权;版权侵权;建议

一、数字音乐概念

数字音乐,指的是通过数字技术录制的音乐。不同于传统音乐产业中实物形态的音乐载体,在互联网+时代,磁带、CD已经逐渐被时代所淘汰,取而代之的就是非实物的计算机音频软件。其具有技术性、即时性、准确性、拓展性、便捷性等特点。基于网络的不同,行内人士通常将数字音乐分为在线音乐(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音乐)和无线音乐(通过移动通信网络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的音乐)两种。本文指的数字音乐是在线音乐以及无线音乐。

二、国内外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一)国内现状

在2015年之前,我国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没有法律的规制,甚至可以说毫无版权保护可言。各大在线音乐平台肆无忌怠的盗用音乐人的作品和版权、用户随意试听和下载数字音乐,普通公民完全没有版权保护的意识。2015年,堪称史上最严版权令——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出台,通知下发之后,短时间内,各大在线音乐平台下架的歌曲就达到220余万首。由此,免费在线听歌以及下载的时代成功走入音乐版权保护的时代。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保护了音乐人的利益,而且更加完善中国的司法体制。

国内各大在线音乐平台的付费模式和体验,以QQ、虾米、网易三大主流在线音乐平台为例,各家都已制定了一套“标准”的付费会员模式,基本分为10元左右的包月套餐和100元左右的包年套餐,付费用户可享受每月不限量在线试听和下载一定数量的高品质音乐(例如QQ音乐付费用戶可享受每月300首音乐下载)。还有付费音乐包项目(一般为每月10元左右),用于让用户购买指定付费专辑。

付费会员制无疑是体现了音乐版权保护,这是一大进步,却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音乐付费只是版权保护的第一道门槛,但对于那些盗版、违法、侵权等行为,这道门槛还远远不足以让他们止步。他们只需要付少量费用费就可以继续随意下载,进行盗版、违法、侵权等行为。

(二)国外现状

国外各大在线音乐平台一般也分为包月和包年会员,此外还会附加一个家庭会员模式,用户只需多花一点点钱就可以添加更多的人一起共享音乐。并且用户无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平台上所有专辑都可以无限畅听(但不能下载)。相比于国内音乐平台上的各种变相收费,国外音乐平台则显得规范的多。

相比于国内各大在线音乐平台“宽松自由”的下载模式,国外在线音乐平台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则是非常严格的,以目前两大在线音乐巨头Spotify和Apple Music为例,前者可免费使用(但很多功能受限),后者则必须每月支付10元RMB才能使用。但不管怎样,用户在以上音乐平台听歌只享有在线点播和离线使用两个功能。

请注意,这里的离线使用和国内音乐平台的下载可完全是两码事,所谓离线使用,其实只是将音乐缓存到你的播放列表里,以便在没有网络的环境下使用;用户不能将离线音乐下载到本地,更不能传播,所以你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听。而且,当付费期结束后如果不及时续费的话,用户会发现自己播放列表里的离线音乐已全部无法使用,续费后需要重新离线缓存。

三、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建议

(一)数字音乐侵权问题出现的原因

从市场的角度看,利益是最侵权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复制成本和盗版成本低,源源不断的利益驱使着不法人员触碰法律的底线。从主观监督上来说,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淡薄,当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之后,没有及时地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地权益;从今年初的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关于周杰伦音乐版权之争,又可以看出各大音乐平台之间激烈的商业竞争所导致的数字音乐版权之争;从客观角度上来说,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约束人们的行为。目前,关于数字音乐版权的法律尚不完善,没有竖起法律的高墙,导致不法商家还有空子可钻,在法律的边缘试探。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

(二)建议

1.增强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意识。

在互联网+时代里,信息分享会成为常事,对于侵权行为最严厉的打击即直接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之路漫漫而艰辛,部分著作权人因为各种原因等不及适用法律的武器,无疑是纵容了不法人士的无良行为。因此,当著作权人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下载是未经许可时,不应当坐以待毙,而是应该树立自我维权意识,采取以下方法制止侵权行为:(1)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警告。当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存在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警告,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2)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证据请求;(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4)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出具证据材料后,若是提供商仍不采取应对措施,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2.在一定程度上,音乐平台提供优质服务,推进付费模式的形成也会对数字音乐保护起作用。中国公民长期在免费音乐的熏陶下成长,突如其来的收费模式让用户没办法快速适应,音乐平台太操之过急、收取高额会员费用等不合理的做法会让音乐版权保护意识没办法深入人心,反而促使用户购买盗版。而优质的服务以及逐步推进合理付费模式的形成,让人们不会对音乐版权保护有太强的抵触心理,更加容易树立数字音乐著作权保护的意识。

3.完善我国关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形成完备的法律系统,而不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法律规制,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相对于我国这部分的法律不足,国外法律较为完备,可以适当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加大数字音乐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代价,给心存侥幸的侵权者威慑警示作用。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数字音乐侵权的打击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严于执法,依法打击盗版,进一步激发数字音乐市场,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谈起音乐产业的发展和前景,就必然不能离开版权保护这一重要模块。对于原创音乐版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各音乐人的利益,进而激发起其创作热情,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更是为建立法制社会,树立全民法律意识的体现。

在数字信息化时代,新时代新事物的冲击所产生的不利因素对于原来音乐产业的影响不可避免,我们不能逃避问题,必须直视问题根源,深思合理的应对方法,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相信在各方的齐心协力下,数字音乐产业将进入一个健康迅速发展的新时期,数字音乐市场也会正式开启版权时代。

【参考文献】

[1]揭晨. 网络环境中对音乐作品传播权的侵权问题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2]李金蔚. 在互联网环境下对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与思考——创新商业模式实现符合法理的利益分配[J]. 管理观察,2017(22):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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