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研究(二)

2018-01-15 09:52吴洪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

吴洪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方面的社会保证措施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法律建设方面,社会各界对其各项法规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中关注度最高的当属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但我国当前的连带责任相关规定,尽管在不断的进行完善,但仍存在内容过于模糊的不良现象,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反思已有民商法中的模糊点,并立足于实践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完善策略。本文通过简要阐述连带责任的概念,以及通过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规定分析给出具有针对性的认定和处理思路,以期对我国未来民商大众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责任认定;处理思路

近年来,关于连带责任相关案件愈发增多,尽管我国当前已经尽力将公平、公正、法制贯彻到各类案件处理上去,但由于法律准则具有一些本质上的差异,导致法律规定具有较为明显的复杂化、多元化的特征,無法对司法案件审理中出现权利人权益进行充分保障。而问题的关键点都在于是否能给做好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工作。因此,对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研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连带责任相关概述

连带责任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时期,在我国主要由商鞅确立。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连带责任适用性不断扩大,是相关权益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保障。从连带责任法律特征看,主要表现为共同责任特征、债务人关系特征、偿债独立性特征以及责任类型划定。具体而言就是连带责任所强调的对象通常为两人或以上,且他们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其次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先存义务,就需要负所有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如果债权人完全的带了债务权益上的满足后,相关的连带责任人将无法进行重复受偿;最后,从连带责任在民事责任中强调本身为责任类型,并且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来确定责任类型[1]。

二、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规定分析

(一)《民法通则》中的连带责任

在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方面,我国民商法中做出较多规定,本文以《民法通则》为例进行分析:

1、《民法通则》中有较多条文规定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进行阐述和界定,比如其中一条指出,针对合伙性企业而言,其中联营企业均需承担责任。此外,还有部分企业间合作、事业单位联营的运营方式,这种情况下尽管共同经营的主体不同,合作方难免包括不具备发法人资质的单位,但尽管如此也需要合同方承担一定责任。

2、站在代理关系的角度来看,责任类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类型,比如合同委托较为模糊,大部分责任需要由被代理人承担;再比如第三人、代理人有串通情形,致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这部分多出的责任则要求第三人、代理承担。

3、《民法通则》中规定对于有一方人数为两人或以上的债权人、债务人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责任划分,有连带关系债权人均可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出席之外,《民法通则》中还有其他规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关系进行解答,即根据协议规定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偿债义务,要求则由保证人负责承担债务。

4、除此之外,《民法通则》中,指出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人间存在,主要强调若有两人或以上多个主体,当共同侵权人对第三方造成伤害后,要求这些主体均承担连带责任[2]。

(二)其他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规定

除《民法通则》对连带责任做出规定外,也有其他较多民商法提及如何认定连带责任。比如《合伙企业法》、《解释》、《合同法》、《公司法》以及《票据法》等等。在此以《合同法》中为例,在连带责任方面也做出相关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分立法人或组织除享有合同规定中的权利外,也要求对其中连带债权义务承担。此外,在《票据法》中,认为对于保证效应的汇票,保证人、被保证人均有连带责任,假定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时仍未收到偿还的债款,需由保证人进行偿还。在保证人为多人情况下,则需共同履行偿还义务。该法律中,强调对于持票人,除保证人之外的背书人、承兑人和出票人等均负连带责任[3]。

三、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认定问题解决

从当前民商法规定中可发现,尽管均对连带法律制度进行阐述,然而实际判定甄别连带责任方面仍较为模糊,其直接导致许多案件审理中,许多模糊不确定的关系均被划入连带责任范畴中,这不仅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且不利于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对此情况,要求在实际认定连带与非真正连带责任中,正确认识二者关系,首先,从非真正连带责任看,其主要指在差异化因素影响下,部分债务人被带入给付关系中,与其他债务人产生连带关系,而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为真正的连带责任。具体对真正与非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关系、区别分析,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均有给付责任,给付内容统一。而从区别上看,表现为产生原因差异和目的不同上。此外,法律要求方面也存在一定差异,对于连带责任,一定需完全遵循具体的规定准则,而非真正连带责任甄别并无具体硬性法律要求,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4]。

(二)诉讼时效问题解决

从既往研究资料中均可发现,民商法中诉讼时效问题一直为主要漏洞,影响连带责任的有效处理。而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使法制规范性提高,将法律自身牵绊减少,完善民商法内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完善中,可考虑将连带责任人权利主张归属在连带责任规定中具体划定。同时,对于诉讼时效终止,应以连带责任人主张为原因。这样在规律规范统一性提高下,使司法实践可信度得到保障,控制法律纠纷事件的发生。

(三)连带责任归属问题明确

针对当前民商法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一般带有某种倾向色彩,具体表现为当连带责任主体确定后,不会对各主体责任进行细化,甚至出现责任由所有主体共同承担情况。尽管在法院对于债权人法律诉讼问题处理中,会对连带责任进行具体认定,然而在认定过程中很可能引起其他诉讼问题,如连带责任人主体债务追偿。这种情况下致使法律纠纷问题频繁出现。虽然立法是权利人权利的重要保障,但这一过程中的责任人纠纷问题,仍是当前法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对此,实际做连带责任认定处理中,应注意在连带责任归属方面明确,特别民商法规定中,应将连带责任归属原则具体明确,以此使权利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责任人责任义务细化,以此将追偿诉讼案件发生率降低,在诉讼成本控制的前提下,使连带责任案件处理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是我国民商法完善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尽管我国已经在该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包括在《民法通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对连带责任不断更新更详细的界定,但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对于连带责任认定与处理仍存在诸多模糊点,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扰和阻力。加强对连带责任归属明确,不仅可以在实际中解决连带责任问题,还对于推动我国依法治国方针的具体落实又十分重大的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陈禹希.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现代交际,2017,(23):56-57.

[2]毛新宇.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职工法律天地,2016,(14):183.

[3]赵安琪.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法制与经济,2016,(11).

[4]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7):6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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