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法律相关问题研究

2018-01-15 09:52李英杰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越权法律问题董事

李英杰

【摘 要】公司法人属于一种特殊性组织体,以董事为代表。董事代表公司参加活动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同时股东大会决议会限制董事的权利,否则就代表董事越权。董事越权代表公司会涉及到公司和董事的关系,同时可以关系到第三人利益。这就需要详细规定问题,设置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公司法,设置更加便捷的法律机制,深入的研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问题。

【关键词】董事;越权;公司;法律问题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当中,不断加强了董事个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权力,公司章程和法律等要求董事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在实践过程中董事已经超越了限制,甚至出现擅自交易的情况,严重影响到公司利益。我国缺乏明确的系统规定,无法正确的处理和认定董事这种行为。这就需要研究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法律相关问题。

一、公司和懂事的关系

(一)代理和信托关系

董事可以被说成是公司的代理人,公司可以通过董事完成自己无法完成的活动。因此代理人的一般规则都是以公司合约和交易要求为基础。因此他们在职能范围当中,属于公司的代理人,因此无需承担个人责任,由公司负主要的责任。此外董事是公司的受托管理人,应该做到忠诚和勤勉等。董事要谨慎的履行自身职责,利用良好的工作方式,采取的工作方式要符合公司利益,不断为公司提供更多的服务。法律规定某些重要的权力由股东大会行使,此外需要由董事代表公司行使一切日常管理决策权。

(二)委任关系

委任处理的事务指的就是委任事务,公司和董事之间具备委任关系,公司属于委任人,董事是受任人,公司财产管理和经营就是委任标。董事应该具备谨慎的工作态度,严格落实职务义务。以委任范围为基础,董事具备很大的自主权,委任可以增强当事人的信赖程度,受任人和委任人需要根据信赖关系肩负自身义务。

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下,需要深入的理解公司和董事的关系。两者各自的主张并不是对立的。公司和董事的内部关系就是委任,而公司和董事的外部关系就是代理。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应该根据代理基本原则,处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问题。董事需要承担对于企业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二、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原因

(一)制度原因

针对早期的公司立法,股东和董事是上下级关系,股东大会具有控制权,股东大会负责选举董事成员,董事负责管理公司事务,但是要遵从股东大会的约束。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也不断改变公司股权的结构,股东越来越多,股权也由此变得分散。此外公司经营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啊,并且提出更多的专业要求,董事需求具备一定的经营自主权,这样才可以更好的管理公司,提高公司效益。

(二)经济原因

董事和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股东选任懂事的过程中就存在信息非对称性的情况,董事会获得较多的信息,因此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而股东就会处于信息劣势。股东确定了董事之后,无法全面的了解其工作情况,也不明确董事是否可以实现公司利用目标。确定董事之后,信息不对称情况变得更加明显。董事提供给股东信息的过程中,很多人会结合自己的利益和偏好筛选信息,因此外部股东获得的信息通畅都具备片面性。这样一来董事就拥有信息优势,可以将自己的努力程度和公司情况进行隐瞒,为自己提供便利获取私利。

(三)缺乏监督

股东虽然有权检查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对于业务活动也可以发挥监督作用,大事以为股东的精力和时间都是有限的,无法全面的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此外及时有些股东了解某些情况,也不愿意和其他股东分享。当前我国很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都是内部人,这样不利于提高检查监督能力。再加上一些企业的监事会缺乏制衡力量,因此监事会无法有效的监督公司管理层不合理的行为。

因为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再加上公司制度存在着某些缺陷,促进董事越权代表公司行为方式,如果董事个人出现私欲,那么很有可能就会出现越权行为。

三、防治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措施

(一)强化董事自身工作义务

在我国的公司法当中体积董事的义务,但是不够完善,我国现行公司立法需要加强董事义务。首先需要增强董事的注意义务。应该以大陆法系委任规定为基础,确定董事的注意义务,如果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需要充实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当中缺乏对于忠实义务的规定,董事所有的交易机会都处于公司经营范围内,因此应该向公司进行披露,董事不能擅自向相关人提供这种机会。针对董事的职责,结合其业务需要和章程内容等,可以向其他高级职员适当的下方,由高级职员城市的履行相关职责。充实董事的忠实义务,通过忠实义务可以避免公司和董事的利害冲突。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等经验,在公司法当中增强忠实义务的相关内容。

(二)增强董事的责任能力

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保护董事的工作稳定性,可以设置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促使董事更好的承担责任。例如董事和高级职员的责任保险,是董事和高级职员弥补损失的方式。如果公司无法支付合理费用,那么就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董事和高级职员是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导致公司承受损失,在裁定损害培养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负责主要的赔偿问题。如果因为董事的原因公司采取惩罚性赔偿和罚款等,这些都保险范围当中。结合外国和我国的保险法规定内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具体险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明确保险费的实际支付方式。

根据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指的就是董事在职责范围内出现违法义务的错误,交纳保险费需要结合社会保险费的交纳方法,公司负责交纳大部分,董事负责交纳小部分。利用这种缴费方式,因为董事过错造成一定的损失,公司应该和董事一起承担损失。但是公司和董事针对越权行为存在的责任分担和追偿的问题,董事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董事缴纳一定的保险费,那么董事赔偿第三人或者公司,利用应该获得保险金作为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有关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

经营范围可以限制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我国规定的经营范围近些年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如果董事超越了经营范围擅自签订合同,法院并不会因此认为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如果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就会判定合同为无效的。但是这种观点不利于民商事流转,因此需要应该适当的放宽越权无效观点,根据越权行为,在法律当中应该确定有关越权行为的效力原则,对于民商事活动起到指导意义。

规定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首先如果超越经营范围的情况并不会影响到工作性质,公司成员和董事的带包行为如果超越了经营范围,那么应该确定为公司行为。确定经营行为效力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属于一般超营范围当中,属于有效合同。其次因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的越权行为,并且确定为一般超营,那么签订的合同可视为无效,也可以撤销。这个时候相对人有权将合同撤销。最后如果董事越权行为签订的合同,属于严重超营范围内,需要通过特许和审批,那么这个合同视为绝对无效,应该按照无效合同的标准进行处理。

四、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论述,根据公司和董事的关系,确定董事越权代表公司问题的原因,并且提出具体的防治措施,完善相关法律,保证我国企業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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