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2018-01-15 09:52张波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合同法

张波

【摘 要】科学合理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确认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而确立科学合理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解决合同违约纠纷,也有利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有三种,即严格责任归责、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从目前现状看,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还存在一些不足,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作了探析,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一、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文章的最终目的在于为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服务,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笔者首先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进行简要分析,从而梳理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修改建议。

(一)严格责任原则

结合上文分析,严格责任原则指的是违约人一旦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存在一定的法定免责事由。结合严格责任的定义,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其中具体的法条表现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法律条文,法律条文的定义完全符合完全责任原则的特征。其中第107条规定,违约行为是唯一的归责事由,排除过错责任;而117条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第118条规定了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说明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法条没有具体的规定,从一般的法条适用规则来说,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合同法领域都需要适用该归责原则,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是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原则,而不可抗力是严格责任的唯一法定抗辩事由。

(二)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还有一些法条规定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原则,法条条文都有明确规定,条文较少。主要是《合同法》第108条、第189条、第222条、第265条、第303条、第374条、第394条、第406条和第425条。其中,第一百零八条是一般条款的规定,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第189条规定的是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赔偿责任,因自身过错需要承担责任,而过错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是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过错责任;第265条规定的是承揽人对材料或者工作成果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是保管不善;第303条是关于客运合同自带物品的赔偿责任,承运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过错是承运人对物品丢失有过错;第374条保管人对存款损失的责任。在自由存款合同中,存款人的过错在于过失;第394条规定的是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仓储物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过错是保管不善;第406条规定的是委托合同中的过错赔偿,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过错是故意和重大过失;第425条对顶的是居间合同中的过错赔偿责任,过错是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报。我国合同法中过错形态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和无偿,过错形态一般包括三种,即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若干种无过错责任,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的金钱债务不履行责任,第117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后的法律责任,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第150条、155条规定的卖方瑕疵担保责任,第302条规定的客运合同人身安全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是貨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

二、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不足与完善

(一)二元归责原则存在不足

二元归责指的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出现了多元的局面。目前,我国二元归责原则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严格责任的范围不清。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对各原则的适用范围也作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在适用法律条款时,还存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不清的问题,往往存在不知道哪些领域属于严格责任的范围。例如对于债务人逾期遇到不可抗力的,债务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很难说是严格责任,在此情况下,债务人的预期实际上是过错,债务人对逾期有错,但是对发生不可抗力没有错,此种情况下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妥。其二,二元归责原则两原则之间有冲突。从性质上说,二元归责是相互冲突的,在适用理由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二元论对两者的冲突难以协调。

(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不足

过错定义过于复杂是过错原则的主要不足,客观过错归责既复杂也不公平。此种定义过于复杂。一方面,标准人的标准如何厘定是一个难题,法律规定过错时以一般正常人的标准进行厘定,然而,现实是复杂的,标准人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以标准人来立标准对法官的法律适用有难度。其二,具体行为人根据标准人标准归责是不公平的。现实中的行为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知识结构不同、具体行为环境不同,仅以客观标准来归责,实际上是强人所难。

(三)完善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二元原则范围不清、相互冲突,过错原则定义复杂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要针对二元归责原则进行细化,避免出现归责原则范围不清晰甚至存在冲突的地方。建议我国采取以严格责任为主,兼顾过错和无过错责任,清晰三者之间的适用范围,并制定三者冲突协调归责。另一方面,需要对我国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进行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在过错责任规则中,采取概括性条款,避免出现标准人要求过于严格的现象;也可以对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采取一般性规定,具体是否属于过错,让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严格责任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都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立法层面更加明确“不能履行”等专业词汇的含义和标准,更需要对严格责任的中免责事由的范围予以扩充;同时需要对司法实践中存在违约责任归责司法实践裁判标准不统一和司法适用力度不足等问题,通过统一裁判标准、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等进一步完善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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