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2018-01-15 09:52都拉涵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

都拉涵

【摘 要】利害关系人是指和诉讼案件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可能会被诉讼也拥有权力向法院起诉。间接厉害关系人对当事人的诉讼不会出现直接厉害关系,如果一方败诉会使自己遭受不利结果,那么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为了能够确保民事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文章就《民事诉讼法》中“利害关系人”内涵进行界定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内涵界定

因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明确的界定,在具体使用中学者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比较模糊,无法准确区分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案外人几个内涵之间的关系。由于对利害关系人界定的不准确,实践操作也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支持,在对利害关系人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会遇到案件审判操作障碍。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诉讼工作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结合民事案件的特点来对利害关系人的内涵重新作出界定。

一、利害关系人内涵法律界定

利害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经常出现在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具体是指和诉讼标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和争议当事人存在身份关系的主体。其中,诉讼标的也被称作是诉的标的或者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也可以是诉讼中被审理或者判断的对象。诉讼标的内涵的界定需要和诉讼标的物进行区分,比如在一段离婚诉讼中,丈夫要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在这一决定中诉讼标的是婚姻财产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物不一定会同时存在,但是二者的内涵界定相护区分。

从上文的概念叙述中可以发现利害关系人和诉讼标的存在基本利益关系,为此,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确保诉讼的中立性和公平性,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情况也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会提供有效的证言。在一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词不能被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利害关系人因为诉讼进入执行程序被侵害利益,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个行为被判定为违反法律法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提议。

二、《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资格的生成和利害关系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诉讼程序是处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步骤、方法。在通常诉讼中的当事人和诉讼案件本身存在实体利害关系。第二,非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非诉讼程序主要是指在审理非诉讼案件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由于非诉讼案件大多不具备争讼性,因为在民事诉讼法对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来限定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第三,程序执行中的利害关系人。程序执行的目的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强制性的实施生效判决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在程序执行的过程中要关注债权人对其他权利人的救助。

关于利害关系人划分的理由是通常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执行程序由于处理对象的不同,在具体操作功能上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通常具备鲜明的对抗性、争讼性、私益性。为此,以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为核心的通常诉讼程序所具有的能够实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功能作用也更加明显。和诉讼程序相比,非诉讼程序因为审理对象不具备明显的私益性和争讼性,在确认、形成私法秩序时所体现的功能作用也更加明显。

对不同程序下利害关系人的考察能够帮助相关人员更清楚的看清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立法上所体现出的特点。但是从当前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就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案外人等诉讼主体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在民事诉讼立法中也没有做出明确的立法规定,导致学者在注解和利用利害关系人概念的时候会出现偏差。

三、利害关系人概念在学理上遇到的解释困境

(一)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关系难以明确

在民事诉讼中秉承保护当事人訴讼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内涵等同处理,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是和整个案件发展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害关系人是指和某个案例、事项发展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其中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以是间接利害关系。

由此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程序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界定虽然存在关联,但是在实际上彼此是不同的概念。在刑事诉讼的案件处理中需要就利害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行界定和思考。在诉讼案例的规定中将当事人定义为因民事权力关系纠纷,以自己名义开展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和案件存在直接关系是原告起诉的条件。同时,作为案件的原告不仅要具备诉讼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和案件直接关联的利害关系。

从当事人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逻辑角度来看,和案件存在间接关系的厉害人不是当事人,由此会使得和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陷入到尴尬的境地。

(二)在非诉讼程序中对利害关系人的理解存在偏差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能够形成一定的私法程序,《民事诉讼法》将利害关系人的内涵纳入到非诉讼程序中,在非诉讼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和案件的发生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某项权利,在未来的争讼中,这些人会变成当事人,不然就永远是案外人。由此可见,只有和诉讼争议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才能够被作为当事人。但是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也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利害关系人是在自己民事权益受侵害后,纠纷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厉害关系的人。还有学者认为利害关系人是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是在和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后即将提起诉讼的人。

(三)在程序执行中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关系理不清

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下,社会利益关系多元化,在司法纠纷中民事案件涉及到第三人权益的现象会时常发生,怎样保护案外人的权益成为民事诉讼立法实践操作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做出了规定,并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完善案外人的异议权。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律执行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准提出书面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之后要在半个月之内做出审查。《民事诉讼法》在修改之后对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做出了更进一步的保护。但是从上文提到的条文内容可以看出一条规定来厉害关系人、另外一条规定了案外人,民事诉讼法对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无法让人看清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利害关系人概念的明确化能够为法院确认利害关系人诉讼地位提供重要依据支持,提升法律诉讼判定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但是,从发展实际情况来看,不同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功能上存在的差异会导致关于利害关系人内涵的界定存在差异,而在司法角度上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比较明确,使得利害关系人内涵的界定能够适应多变的法律关系。为此,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需要结合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来合理界定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增强利害关系人法律界定的有效性,不断完善我国法律程序,确保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范道巍.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J]. 职工法律天地:下, 2017(7):11-11.

[2]成明明. 票据除权判决致利害关系人权利受损的救济[D]. 2016.

[3]杨凌云. 我国民事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D].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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