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角下法院民事审前调解模式的构建

2018-01-15 09:52陈洁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委托人民法院律师

陈洁

【摘 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主体众多,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其中人民法院无疑成为司法解纷体系乃至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引领者。司法理论和实践进程表明,调解依然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民事审前调解

作为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不可避免的在功能上存在有限性,调解相对于诉讼具有它的比较优势,尤其是在家事案件、商事纠纷、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中,应提倡调解前置,因为调解与诉讼的区别在该类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前者讲究的是共赢、包容、未来,后者往往饱含对抗、指责、向后。但是我国“调审合一”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存在弊端,容易造成调解功能与审判功能相混淆。

一、法院民事调解的现有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样,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涌入法院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单一的司法救济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解纷多元化的需求,不同的矛盾需求需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进行综合调控,其中人民法院应发挥好在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让更多的纠纷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

(一)法院调解模式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套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司法ADR正在逐步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第一种是在立案庭设立速裁组,对争议不大的一审案件在立案后直接交速裁组进行审前调解,调解不成的仍由速裁组予以审判,笔者所在法院于2008年9月成立速裁庭,2013年6月撤销,当时成立速裁庭除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应对相关数据考核。第二种在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调解的基础上,建立了立案庭负责审前调解协调管理,委托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的审前调解模式。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具体做法是建立立案庭负责调解协调管理,法院聘任调解员主持调解,各审判庭负责制作文书的调解模式,同时又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利用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建立审前调解组,赋予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模式的权利。第三种是审前委托调解模式,例如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对影响较大的群体性劳动案件以及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有针对性的委托同级的工会组织和妇联组织参与调解工作。在委托相关组织调解的过程中,法院事先给予相关组织在法律适用上的指导,事后对调解结果进行审查,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公正性i。

(二)律师调解模式

目前,律师参与调解共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一种则是作为调解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调解。后者律师不担任代理人,不再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居中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协议。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应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自身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做出较为深入的部署,其中讲到律师在法院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提供调解服务。《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各级法院要将律师调解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在法院委托律师调解案件的法律关系中,作为委托法院必须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在案件登记立案后,法院认为该案件适宜律师调解的,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交由律师进行调解,作为受托人的律师,应属于在法院登记的律师调解员名册之内。

(三)互联网调解模式

2017年3月,福田法院在深圳市首推远程司法确认,探索建立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为一体的信息平台。2018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出的“浙江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平台)旨在最大限度打造一个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平台,其中包含在线调解、司法确认、在线评估、在线仲裁等内容。随着互联网时代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调解方式也从线下走到线上。许多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网络便民平台,让当事人足不出户解决矛盾纠纷,实现“一次不用跑”。在此类调解模式中,司法确认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目前我国公共治理的路径缺陷造成很多群众无法通过法院之外的途径获得具有强制力的权利救济保障,很多纠纷涌向法院。利用好互联网平台,引入行业协会、律师、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力量,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由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电子签章的方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当场出具民事裁定书,并即时向当事人送达,为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在真正意义上完成一次有效的调解。

二、审前调解制度的構建

(一)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27条中规定:“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探索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关于确定适用审前调解程序的纠纷范围可以结合诉讼人数、案件性质、标的金额以及争议内容等因素进行划分,可分为强制调解、自愿调解以及不适用调解三种类型。

(二)调解机构和人员

《意见》第4条、第5条、第18条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服务窗口,也可以在纠纷多发领域以及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派驻人员指导诉调对接工作。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由擅长调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法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依法出具调解书;司法辅助人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经法官审查后依法出具调解书。《意见》表明我国法院正是以法院机构改革为契机,以法官职业化改革为依托,建立独立的调解机构和专职化调解法官队伍,改变以往“调审合一”的工作模式。

(三)结果及效力

审前调解面临调解成功及不成功两种结果,调解成功,即由调解法官依法出具调解书,产生与生效裁判同样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则转入审判程序,及时裁判。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通过让步达成的合意,其实质是当事人处分自己合法权益的合同。这里调解协议的效力也仅指合同所具有的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为了提高审前调解程序效率,建议应提高通过审前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委托调解协议一经达成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产生与诉讼调解同样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

注释:

i黄斌 刘正:《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困境与出路》,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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