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2018-01-15 09:52覃廷方黄丹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专业化证据

覃廷方 黄丹

【摘 要】近年来性侵未成人案件多发且受害人年龄趋小化发展态势愈烈,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因性侵案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据少、供证不稳定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入罪难,尤其是在被告人零口供、被害人陈述证明力存疑的情况下,入罪更是难上加难。就现实而言,绝大部分性侵未成人案件,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仍然是指控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需要建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条,需要以办案队伍专业化、证据把握统一化、办案程序规范化为保障并探索建立符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实际的认定标准,以解决性侵未成人犯罪发现难、入罪难的现实困境,更好的保障未成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证据;证明标准;专业化

一、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难点问题之引出

被害人小花16岁,存在严重智力障碍,无性防卫能力,其父母亲均存在严重智力障碍,缺乏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2018年4月,小花母亲发现小花肚大有异后将情况告知小花大姑,经医院确诊小花怀孕3月有余后报案。警方第一次对小花进行询问时,小花陈述犯罪嫌疑人甲、乙均脱过自己衣服并顶了自己的肚子,嫌疑人乙经常给自己饼干、糖果吃。公安机关以此线索将甲、乙抓获归案并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甲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均作出了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有罪供述,且经过DNA鉴定能够确定甲系小花引产小孩之生物学父亲,甲顺利被定罪量刑。乙在第一次讯问中供述2016年曾和小花2次发生性关系,因年老生理状况不佳、作案时间仓促等原因2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很短,也未射精。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之后,乙全盘翻供,提出公安干警在将其带往派出所途中明知乙患有心脏病而故意不送医、不拿药,其出于恐惧心理而在公安机关作出了有罪供述,实际上自己并未和小花发生性关系,可以和小花进行对质。经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对乙的讯问合法有效,依法采信。比对乙的供述和小花的陈述,发现二人对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经过各执一词,完全不相吻合,且小花陈述二人在路边的竹林大石块上脱光衣服发生性关系的情节明显不合常理。进一步审查小花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录像不完整,在询问初期民警问及乙有没有脱小花衣服的行为小花明确回答没有。经交涉,公安机关无法提供完整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承办人只得对小花进行当面询问。承办人与小花接触过程中发现小花存在严重智力障碍、中度语言障碍,对提出的大部分问题都不能理解、答非所问,甚至不能认识人体生殖器官,只能简单的表述乙曾给自己饼干和糖果。小花的父母也无法就案件事实与人正常沟通和交流。虽然本案中乙也对犯罪现场、作案时所穿衣物进行了指认,但未能提取到物证、生物学证据,最终检察机关因本案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没有完整的证据锁链做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案件虽了,但此案带给小花一家人的伤痛、因存疑不诉而造成当地村民对法律的质疑之负面影响却久久不能消散,发人深省。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通常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要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就必须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必须运用证据,因此,从认定事实的角度而言,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发现、收集证据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这必然涉及到证据能力、证明标准的问题。

(一)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个证据要具备证据能力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是已发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臆测和想象,实践的难点在于如何甄别带有主观意志反映的证据的客观性,特别是性侵未成人案件中的核心言辞证据。以笔者办理的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为例,被告人为零口供,被害人只有6岁,在第一次询问中被害人陈述遭受到了4次性侵犯,其中第3次是在被告人卧室的床边,被告人用手抠摸被害人生殖器,双方生殖器没有接触;但随后被害人在指认现场的过程中用动作比划被告人对其实施了奸淫行为,那么对于第3次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判断,是猥亵还是强奸?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笔者认为有必要注意的是,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品格证据虽然不能适用于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可以作为一个违法行为是否需要科以刑罚的重要评判指标。以本院办理的一起猥亵儿童案为例,被告人甲2015年因猥亵女学生被行政拘留5日,2018年甲趁被害人乙搭乘自己车辆上学之机,实施了用手抚摸乙手部、強行搂抱、强行亲吻面部一次的猥亵行为,最初公安机关仅对其行政拘留15日,经本院监督后,甲最终被判处猥亵儿童罪,判处拘役6个月。这也反映出因为立案标准不明确,导致某些情节较轻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模糊的问题,可能出现同事不同罚而放纵犯罪的情形。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容易出现瑕疵的是被害人送医检查后提取的生物学证据、对嫌疑人身体检查所提取的生物学证据、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猥亵犯罪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取证时未严格制作法律文书,导致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检材来源合法性存疑。此外,因为现行公安机关办案规定仅要求对部分案件实行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多数嫌疑人在后续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都会以遭受到侦查人员的威胁、诱供为由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结果往往是侦查人员和嫌疑人各说各话,无形中助长了嫌疑人跟风效仿以博万一的思想,不利于打击犯罪,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类案件嫌疑人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出强制性规定。

(二)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因证明标准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过于强调客观真实与现实刑侦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实际操作性不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这类隐蔽性极强、证据单一的犯罪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就“排除合理怀疑”方面,以本院办理的一例强奸案为例,被告人甲2009年在被害人乙租住的房屋对年仅10岁的乙实施性侵,之后多次对其实施强奸并在乙成年后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最终乙不堪忍受甲的控制而于2017年报警。案发后,乙对甲第一次性侵自己所处的时间、过程、环境特征描述得十分细致,甚至能够描绘出事发阁楼废纸壳堆放倾斜的角度、墙上挂着的簸箕等细节。审判阶段,主审法官提出事发在多年之前,当时被害人仅仅10岁,为什么被害人现在能够如此细致的描述相关情节,存在被害人陈述不真实的合理怀疑,因为原始案发现场已经灭失,虽然被害人坚称自己记忆清晰,但主审法官始终不能形成内心确信。

三、本地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分析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主要包括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等犯罪在内的侵犯未成人权益的案件。2016年本地区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1件,其中性侵未成人案件8件,占比25.8%。2017年年本地区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件案件70件,其中性侵未成人案件26件,占比37.1%。2018年本地区共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7件,其中性侵未成人案件18件,占比38.3%。

从本地区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以下明显特征:绝大多数为熟人作案,甚至是亲生父亲、继父,对被害人的生活情况十分熟悉,具备充裕的作案时机和较强的隐蔽性;被害人往往因生理、心理不成熟而多次被侵犯,严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留存证据意识;绝大多数案发后未能提取生物学证据及其他有效物证、书证,口供仍是证据之王;绝大多数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会翻供,多以遭到公安机关诱供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四、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打击难的几点设想

(一)建立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条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能够提取到生物学证据的情况下比较好处理,但大多数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被害人年幼未及时报案并保留证据而无法提取到生物学证据,因此,在遇到此情况时需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收集、审查全案证据。笔者认为,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链条需要注重以下几方面:一是注意被害人陈述与现场指认笔录之间的整体关联性,性侵的地点通常较为隐秘,但因为此类案件多为熟人作案,所以事发地点往往也是被害人所熟悉的场所,通过被害人对性侵地点环境的描述往往能够使年幼的被害人陈述清楚受害过程和嫌疑人的作案次数,在排除大人干扰的情况下,年龄较小的被害人自行带领侦查人员前往案发地点模拟事发情况而后在庭审时出示被害人现场指认录像能更直接、更真实的向法官还原事发经过,极大的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二是注意间接证据的收集,因为此类案件证据的单一性,查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为重中之重,实践中我们主要从陈述内容是否符合被害人认知水平、是否与物证收集情况及身体检查情况相符、发案是否自然、是否与证人所反映的内容相符等方面予以判断,而判断的依据则是来自大部分间接证据,比如说家长在报案前与嫌疑人交涉情况方面的证据、被害人监护及日常活动情况方面的证据、被害人身体检查方面的证据,在特定案件中嫌疑人的品格证据也会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的作用;三是注意被害人陈述的细致性,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询问一般都以一次询问为原则,所以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要尽量细致,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略嫌疑人排他性的确定、被害人心理创伤反应等方面的内容,以致在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再次询问,一方面重揭伤疤不利于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另一方面也容易因时间原因导致被害人忘记事实或是发生记忆混淆而做出不一致的陳述。

(二)增强对嫌疑人取证的规范性、细致性、稳定性

作为“一对一”证据中的关键一方,嫌疑人方的证据至关重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24小时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黄金取证时期,尤其要注意生物学证据、初到案首次供述、送看守所羁押后首次供述的取证必须不留瑕疵的合法提取。生物学证据提取方面,很容易忽略的是虽然由法医提取了检材,但没有身体检查记录等来源证明文书,容易使嫌疑人抓住DNA鉴定的瑕疵。口供方面,首次供述的合法性、送看守所羁押前后首次口供的稳定性对于指控犯罪尤为重要。嫌疑人初到案时,未受外界干扰,精神高度紧张,容易突破。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后容易受其他在押人员影响而翻供,不配合侦查。实践中嫌疑人翻供多以遭到诱供为由,笔者认为初到案的首次讯问和送看守所羁押后的首次讯问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对于提取到的物证、书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需要交由犯罪嫌疑人仔细核对并阐明相关内容,除了核心犯罪事实之外,对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日常交往情况、嫌疑人身体存在的伤情及受伤原因都要详细记录,对于讯问笔录必须交由犯罪嫌疑人仔细核对并由其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甚至是不合逻辑、不合常理的辩解意见或者沉默不语的情况,笔录也应当详细记录。如此一来,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打击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减少翻供的情况,另一方面在出现翻供情况之后也能够有效应对。

(三)必须以队伍的专业化、司法的规范化为保障

虽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普遍设立了专门机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业务,但大多数负责办理未成人刑事业务的同时还需要办理其他普通案件,专而不精。作为决定案件走向最关键的侦查环节情况更糟,大部分公安机关并未设立专门机构侦办未成人刑事案件,极少部分公安机关虽然成立了专门机构,但徒有其名,大部分成员仍然分散在不同的辖区,仅仅是在辖区内发生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指定办理,而非专门侦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普遍存在因辖区派出所无女工作人员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询问未成年女性被害人时无女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正是因为这种不专不精的现实情况,导致证据先天不足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侦办愈加困难。此外,普遍存在的执法不规范行为导致了部分案件的流产,比如说鉴定意见检材没有来源证明文件、提取的物证应当移送原物而不移送、讯问时侦查人员过多的描述犯罪经过产生指供诱供的疑点、询问未成人时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等等。笔者认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机构、人员在专、在精而不在多,可以通过队伍的专业化促进办案程序的规范化,专办机构、专办人员设立时选择熟悉未成人身心特点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适当配置女工作人员,通过长期类型化案件办理有利于统一的把握立案和证据标准、有利于保证特别程序落实到位、有利于总结出有效的经验法则提升办案技巧。就以被害人陈述的取证为例,经验缺乏的侦查人员容易出现询问过于直白引起被害人排斥而拒绝陈述或是羞于陈述、笔录记录时过于概括、记录时将被害人陈述的方言或者比划的动作转换成书面语言,例如难题引出之例中侦查人员将被害人陈述时用手比划的纸壳堆倾斜角度记录为纸壳堆成30度倾斜,因过于精准不合常理使法官对陈述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能够取得未成年被害人的信任使其愿意陈述受害过程,记录时遵循被害人实际认知、情绪,必要时对比划的动作、思考的表情进行旁白,使得被害人陈述更加立体、更加真实。

(四)探索建立更加明晰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标准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通过一系列案例对“明知”、“公共场所”等关键问题进行了释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对一些较为常见的疑难问题法律适用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本院办理的一起案件,甲从乙10岁时便对乙实施强奸行为,在乙年满14周岁后又威逼利诱与乙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乙正常恋爱遭到甲的威胁并曝光多年私隐而案发,在此期间乙从未怀孕流产也无生理疾病,该案能否认为定“其它严重后果”而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又如猥亵儿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对于短暂亲吻面部、隔衣抚摸的猥亵行为如何区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对指供、诱供和侦查技巧的判断标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笔者建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能够通过联合下文明确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指导司法实践。

注释:

①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4)[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45.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4)[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2]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实务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15(98).

猜你喜欢
证明标准专业化证据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论法官的心证补强方式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引导青年教师走专业化成长之路
手上的证据
论专业化老年媒体的发展之道